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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現行農地租佃制度之檢討
其他題名: A Review of the Farm Land Tenancy System in Taiwan
作者: 殷章甫
Yin, Chang-fu
貢獻者: 地政系
日期: May-1986
上傳時間: 26-Sep-2016
摘要: 臺灣光復前的農地租佃制度,係由清代的租佃制度與大小租制度演變而來,仍帶有若干封 建色彩,其特點有下列各端:(1)佃租過高;(2)租期短暫而不穩定;(3)口頭契約居多;( 4)部分地主收取押租金;(5)尚有鐵租陋規;(6)預收佃租;(7)副產物租;(8)包租轉佃。 民國三十七年,陳辭修先生接長臺灣省政後,因應事實的需要,決定先實行減租政策,以 求土地改革的逐步實施,乃於三十八年四月十日頒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以及其 他有關法規共五種,令行全省各縣市一律自三十八年第一期農作物收割時起辦理。該辦法 (後來制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於四十年六月七日公布施行)的主要內容如下:(1)限 制出租耕地最高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2)延長租 期鞏固佃權;(3)災歉地租之減免;(4)保障佃農權益。 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的成果斐然,其主要成效有下列數端:(1)農業生產顯著增加;(2)佃 農生活大幅改善;(3)農地地價普遍跌落;(4)佃農購買耕地者增多;(5)佃農政治意識提高 ;(6)保障地主合法利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係配合民國四十年當時的經濟結構及社會需要,嚴格限制了 地主的權益,充分保障佃農利益,不僅佃租標準三十多年來維持不變,又耕地一旦出租等 於永難收回,縱令依法得以收回,亦須補償三分之一的地價與佃農。由而造成土地制度的僵化,使缺乏勞力或沒有能力的農民不敢出租其耕地,而有意擴大農場規模者,卻無法承 租耕地擴大經營,妨礙農業的持續成長。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修正公布,但大部分的修正係配合客觀 環境變化的需要,而實質的改變非常有限,對於解決目前已十分僵化的土地制度,增進耕 地流動性,協助擴大經營規模,效果十分微小。該條例若非予大幅修改,無法改善目前已 僵化的土地制度,但若大幅度加以修改以應事實需要,將立即影響及現有八萬多戶佃農權 益,兩者都有困難。 為了增進農地流動性,裨利有志於農業者便於擴大農場規模,亟須建立對業佃雙方平等互惠的現代化租佃制度,但現有八萬多戶的佃農權益亦不可完全予以抹殺不顧。故若能圓滿解決現有三萬多公頃出租耕地及八萬多戶承佃農民,另再建立新的現代化的租佃制度,當無困難,如此方有助於解決已僵化的土地制度。現有三七五出租耕地的處理,應基於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原則,採取間接扶植自耕農辦法,由政府寬籌基金,提供長期低利購地貸款,由有志繼續從農的現耕農戶限期承購,成為真 正的自耕農。對於不願承購或逾期不承購者,得由地主收回自耕或出售於具耕作能力者,或依新租佃制度租與有意擴大農場規模者。但地主收回耕地時,須依其耕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價額,補償佃農。至於現代化的新租佃制度,對於業佃雙方必須平等互惠,不再有偏於業佃任何一方的利益。原則上,租期至少應依一種作物全部生育期的作業周期為準,惟最長期限不予限制;(2)租佃期限應明訂於租約,租期未屆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耕地,租約屆滿,出租人得無條件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3)出租人收回耕地後,可重新出租 ,不受任何限制。至於耕地租額,仍可比照現行耕地三七五租約的規定,不得超過主要作 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惟全年收穫總量應不再以民國三十八年當時核  定者為準,而應改依最近三年實際生產量的平均為準,以符實際。  上述為制定新租佃制度應適循的基本原則。至於其細節,當須另再審慎探討,集思廣益,  細心研擬,俾有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改善農業經營結構,促進農業的持續成長。
關聯: 國立政治大學學報, 53, 1-27
資料類型: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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