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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h.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9786
題名: | 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之比較研究 | 作者: | 千龍 Qian, Long |
貢獻者: | 張家洋 Zhang, Jia-Yang 千龍 Qian, Long |
關鍵詞: | 租稅行政 行政救濟 救濟制度 行政管理 福利國家 行政訴訟法 |
日期: | 1990 | 上傳時間: | 2-May-2016 | 摘要: | 行政與財政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實際上,政府推展政務,一切非財莫舉,尤其是現代福利國家的行政權日趨擴大,財政規模隨行政權的擴張而膨脹日甚一日。財政收入的大部分為租稅收入,惟由於租稅具有普及性、大量性及技術性,因此,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之間,較易發生糾紛。故各國憲法明定行政救濟權利,而中、韓兩國亦不例外。\r\n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作成二二四號解釋明確表示,稅損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率的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的人,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係違憲法之規定。依據此解釋文,乃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稅損稽徵法,大幅改善有關申請復查的程序。經過此次修正,雖不能使稅制盡善盡美,但有關措施的採行,確有助於提高人民的權利意識,保障人民之救濟權。\r\n至於大韓民國,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設置國稅審判所,改善國稅的行政救濟程序,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改關稅法,將關稅的行政救濟最終審即「請求審判」由國稅審判所辦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改行政訴訟法並制定行政審判法(代替舊訴願法),繼續謀求改善行政救濟程序;然而,最近稅務有關團體,主張提高國稅審判所的地位,而地方稅的行政救濟最終審也應由國稅審判所辦理。\r\n本論文研究的目的,乃就中、韓兩國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從使比較研究,俾讀者能窺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之全貌,並供有關單位作為研究改進之參考。本文章節的編排如下:\r\n第一章為緒論,敘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以及本文章節。\r\n第二章為租稅行政救濟理論之探討,先說明租稅行政救濟的意義、其次論述租稅救濟制度的演進與功能以及租稅行政救濟制度的基本原則、最後,將美、日、德三國之租稅救濟制度作一比較。\r\n第三、四章比較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將中國的「復查」、「訴願(含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與韓國的「申請異議」、「請求審查」及「行政訴訟」等各項程序分別說明。\r\n第五章為比較分析,檢討分析中、韓兩國現行制度的異同點及缺失,並提供改進意見。\r\n第六章結論及建議,摘要說明本研究的發現,並提出對兩國政府的建議。 | 描述: |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4787 | 資料類型: | thesis |
Appears in Collections: | 學位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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