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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與權利救濟-由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出發
A Study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Remedy of the Urban Planning - Starting from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742
作者: 游立偉
貢獻者: 詹鎮榮
游立偉
關鍵詞: 都市計畫
法律性質
權利救濟
釋字第742號解釋
日期: 2017
上傳時間: 13-Sep-2017
摘要: 依我國現行法制,人民僅得就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惟經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後,已大幅擴張人民就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與途徑,未來人民不再受限既往行政處分框架之限制,並可就屬抽象法規範之都市計畫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確保其權益。現行法院實務多援引釋字第156號解釋將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認定為行政處分,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屬法規性質,惟個案變更與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差別僅係其變更原因與時點,本質上與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並不相同,單純以形式上差別作為法律性質區分依據並不妥適,經研究結果發現,都市計畫是否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應從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實質內容加以判斷,且如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情形,則需以主要計畫內容為斷。\n 都市計畫係以法規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核心,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同屬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與都市計畫書規範事項,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係依都市計畫法授權訂定,而個別都市計畫之擬定則需依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其間具有上下位之階層關係。都市計畫內容之規制效力係反覆性適用於計畫區內所有人民,基於相同管制事項不應以其訂定形式而有不同之定性評價,且考量都市計畫法制架構設計初衷及其法規適用、競合問題,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應屬法規。\n 未來除透過創設法規審查制度以擴大行政救濟途徑外,若無同步配套強化現行都市計畫有關正當法律程序等法規範密度,則恐流於形式保障,除增加行政法院之負擔外,於人民權益之實質保障恐無明顯助益。現行都市計畫法規範對於計畫擬定、審議及核定等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不足,致使民眾參與機制徒具形式而實質參與不足,為有助提升都市計畫內容之正當性與可行性,並使司法機關就計畫之合法性為更有力之審查,後續立法機關創設都市計畫法規審查制度及行政機關研擬配套行政措施時,應一併檢討訂定強化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
參考文獻: 書籍\n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都市計畫作業手冊研究報告,1997年4月。\n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都市計畫規劃作業手冊,2015年7月。\n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3版, 2015年2月。\n李惠宗,行政法要義,7版,2016年9月。\n林明鏘,國土計畫法學研究,1版,2006年11月。\n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2版,2009年1月。\n陳敏,行政法總論,9版,2016年9月。\n陳立夫,土地法研究,1版,2007年8月。\n陳明燦,土地利用計畫法導論,2版,2013年9月。\n詹鎮榮,行政法總論之變遷與續造,1版,2015年11月。\n廖義男,公共建設與行政法理,1版,1994年2月。\n\n期刊\n王泓鑫,國土規劃法制之研究-以內政部國土計畫法草案為中心,世新法學,第一期,頁243-282,2004年5月。\n王珍玲,論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從司法院大法官第七○九號解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出發,法學新論,第四十五期,頁1-16,2013年12月。\n王珍玲,民眾對國土空間計畫之參與權限,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三十七期,頁97-143,2012年8月。\n林明鏘,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畫之基本問題,國土計畫法學研究,頁61-92,2006年。\n林明鏘,臺灣都市計畫法總體檢,月旦法學雜誌,第二三三期,頁173-196,2014年10月。\n林明鏘,都市計畫協議書之法律問題,軍法專刊,第六十一卷第二期,頁1-17,2015年4月。\n林明鏘,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利害關係人-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法觀人月刊第206期重要論文導讀,頁46-50,2016年1月。\n林明鏘,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第二二七期,頁120-139,2013年7月。\n陳宜倩,正當法律程序,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十五期,頁125-128,2004年11月。\n陳信安,計畫行政程序中之公眾參與-以德國法制為中心,輔仁法學,第五十期,頁257-362,2015年12月。\n陳明燦,臺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法制之評析-兼論保護區土地使用變更法制,月旦法學雜誌,第二四三期,頁58-70,2015年8月。\n陳仲嶙,審視都市更新條例的合憲性-從審查標準之選擇與運用為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補述,月旦法學雜誌,第二一九期,頁80-101,2013年8月。\n傅玲靜,都市計畫與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由都市計畫之種類及層及進行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一五三期,頁9-11,2015年7月。\n傅玲靜,對於抽象法規範之行政爭訟-以都市計畫之擬定及變更為例,月旦法學教室,第一六七期,頁9-11, 2016年9月。\n廖義男,土地制度論集<第3講:都市發展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法之規範>,頁15-74,2015年1月。\n\n學位論文\n呂理翔,計劃裁量之司法審查,臺北大學碩論,2000年。\n林瑋浩,論都市更新之法律性質及正當法律程序-以公告實施更新地區及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為中心,東吳碩論,2013年8月。\n林均鴻,區段徵收正當行政程序之探討,逢甲碩論,2014年6月。\n洪任遠,都市更新與少數之權利人保護,臺大碩論,2008年。\n張剛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之執行與制度變遷-財產權觀點之分析,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n許士奕,結合辯護式規劃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探討民眾參與都市計畫權利之保障,成大碩論,2002年。\n許佩芸,論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正當法律程序-以「土地徵收條例」為中心,輔大碩論,2013年7月。\n許佩育,國土計畫、環境行政與土地徵收之程序理性─以開發行為流程之民眾參與為中心,臺大碩論,2013年7月。\n陳姿穎,適時且正當的聽證程序-以重大建設開發流程為中心,臺大碩論,2017年1月。\n陳仲剛,土地徵收程序與行政救濟之研究,雲林科技大學碩論,2014年6月。\n曹秋河,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邏輯之意涵,高雄大學碩論,2009年1月。\n蔡志宏,論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5年9月。\n蕭淳尹,台灣都市更新法制之演變(1895-2012)-從知識繼受與在地經驗之觀點,臺大碩論,2013年。\n謝羽潤,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司法審查,中興大學碩論,2015年6月。\n\n研討會論文\n從當前都市計畫面臨之課題與挑戰-論未來都市發展政策,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n\n網站\n月旦知識庫,http://lawdata.com.tw/tw/\n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chinese/\n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n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n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urdb.tycg.gov.tw/\n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http://www.planning.ntpc.gov.tw/\n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www.udd.gov.taipei/\n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www.ud.taichung.gov.tw/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9961005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9961005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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