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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莊國榮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賴郅如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Lai, Chih Juen_US
dc.creator賴郅如zh_TW
dc.creatorLai, Chih Juen_US
dc.date2017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7-09-13T07:09:56Z-
dc.date.available2017-09-13T07:09:56Z-
dc.date.issued2017-09-13T07:09:56Z-
dc.identifierG0101256031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2732-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公共行政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101256031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政府採購法為落實公平公開採購程序,確保採購品質,建立廠商間良性競爭環境,另設有通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即廠商若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則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此規定雖能(為)避免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機關,然而對廠商商譽與權利亦影響甚鉅,因此立法施行以來,一直有「要件過於寬鬆,法律效果過於嚴峻」,情輕法重之批評。此外,機關通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規定,此「通知」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屬行政處分,然其通知之法律性質係單純不利處分抑或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實務學界皆有不同見解,而最基本的處分性質為何亦影響其後續時效適用之認定。本文欲從各款要件分析,舉例實務上機關認定是否符合要件時常見爭議問題,並回顧整理實務與學界對於「通知」之法律性質認定及時效問題,以對此停權規定有較全面的瞭解。另類型化分析法院撤銷機關原通知處分之原因,從中探討機關在執行上可能產生之違法或瑕疵態樣;並針對廠商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即「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法院裁定准駁歸納其原因。\n 此外,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統計資料所示,平均仍有千餘家廠商被刊登為不良廠商於1年或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對象,顯示被刊登為不良廠商家數仍眾多,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對廠商商譽與權利影響甚鉅的停權制度設計是否能達到嚇阻效果,實務上影響停權制度執行成效的可能因素。\n 本文內容先就研究動機及各章架構說明,簡要介紹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制度,接著分析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法律性質、法律效果及機關違法處分撤銷之原因分析,並探討此制度於實務上運作效果受限於那些可能的因素,最後就廠商是否能依法訴請獲得即時權利救濟歸納其原因。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n第一節 研究動機 1\n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 3\n第三節 研究方法 4\n第四節 研究範圍 5\n第五節 文獻回顧 6\n第二章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及法律效果 10\n第一節 立法緣由及目前運作情形 10\n一、立法緣由 10\n二、目前運作情形 13\n第二節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 15\n一、一般要件 15\n二、特別要件 16\n三、方式及程序要件 40\n四、實務爭議分析 43\n第三節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 56\n一、管制性不利處分 57\n二、裁罰性不利處分 58\n三、結語 60\n第四節 時效問題 61\n一、時效認定 61\n二、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 64\n第五節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效果及例外情形 68\n一、法律效果 68\n二、例外情形 70\n第六節 小結 71\n第三章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分撤銷原因之分析 73\n第一節 行政處分違反形式合法性 74\n一、作成處分之機關欠缺事務管轄權限 74\n二、機關作成處分前未踐行一定之程序 75\n三、未於處分中記載該款主旨及理由 76\n第二節 行政處分違反實質合法性 77\n一、構成要件不該當 77\n二、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79\n三、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 82\n四、認定事實錯誤 83\n五、機關對法認識有誤 85\n六、機關違反誠信原則 88\n七、逾裁處權時效 89\n第三節 小結 90\n第四章 實務上影響停權制度執行成效的可能因素 91\n第一節 廠商規避此制度之常見作法 91\n一、用同一人控制且未被刊登的公司繼續參與競標 91\n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與他公司合併 98\n三、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或與他人合夥 102\n第二節 機關的考量因素 107\n一、考量後續介面整合問題 108\n二、便宜行事 108\n三、機關承辦人故意不刊登 109\n第三節 小結 111\n第五章 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救濟途徑 112\n第一節 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 112\n一、異議 113\n二、申訴 114\n三、行政訴訟 114\n第二節 聲請停止執行 115\n一、法院裁定駁回之原因類型 117\n二、獲得法院同意之原因類型 119\n第三節 小結 121\n第六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122\n第一節 研究發現 122\n第二節 建議 124\n參考文獻 126\n附錄 128zh_TW
dc.format.extent1921089 bytes-
dc.format.mimetype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1256031en_US
dc.subject政府採購法zh_TW
dc.subject不良廠商zh_TW
dc.subject停權zh_TW
dc.subject政府採購公報zh_TW
dc.title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研究zh_TW
dc.titleA study of Bad Suppliers Published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en_US
dc.type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專書著作\n王文宇、林國全(2014)。公司法。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n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2014)。政府採購法令彙編。臺北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n李惠宗(2016)。行政法要義。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n李家慶主編(2011)。工程與法律的對話。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n林家祺(2014)。政府採購法之開拓線。台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n姚志明(2015)。公共工程之履約。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n莊國榮(2014)。行政法。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n陳清秀(2014)。行政罰法。台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n劉連煜(2016)。現代公司法。台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n\n期刊文章\n江嘉琪(2011)。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效。月旦法學教室(110),15-17。\n李建良(2008)。行政法思維方法與案例研究-基礎篇(一):問題模式與思考層次。台灣法學(103),56-65。\n李建良(2010)。行政罰法中「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的概念意涵及法適用上之若干基本問題-「制裁性不利處分」概念之提出。月旦法學雜誌(181),133-163。\n林昱梅(2013)。違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132),12-14。\n林素鳳(2011)。不良廠商之通知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台灣法學(187),128-132。\n林明昕(2014)。2013 年行政法發展回顧:兼論 2012 年情形。臺大法學論叢(43),1075-1125。\n林家祺(2012)。政府採購法申訴程序之合憲性探討-以公告金額以下採購案之爭訟權為中心。財產法暨經濟法(32),141-181。\n林明鏘(2015)。政府採購制度之檢討與修法建議──從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9條第1項規定論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題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45-180。\n洪家殷(2014)。從行政罰之本質探討通知違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性質。法學叢刊(236),37-61。\n洪秀芬(2003)。一人公司法制之探討。臺大法學論叢(32)2,167-218。\n張永明(2010)。政府採購公報上之不良廠商。月旦法學教室(91),10-11。\n張南薰,黃立(2013)。政府採購法上認定不良廠商及追繳押標金之時效及其起算問題。月旦法學雜誌(223),159-173。\n陳偉仁(2013)。政府採購法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有無時效適用-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相關判決。台灣法學(230),56-78。\n陳錦芳(2014)。「如何判斷廠商擅自省工料情節重大」-我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64號判決。技師報第908期。\n陳錦芳(2014)。機關通知為不良廠商於申訴敗訴就停權,合理嗎?-我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4號判決。 技師報第908期。\n陳彥良(2013)。中小企業公司治理法制問題之探討。財產法暨經濟法(33)。73-132。\n程明修(2013)。非裁罰性之行政處分之「處分時效」?/最高行101年6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台灣法學雜誌(226),207-208。\n黃立(2006)。政府作為消費者—台灣與德國採購法制之比較。政大法學評論(92),220-300。\n蔡震榮(2006)。由釋字第六一二號解釋論不利益處分或裁罰性不利處分。台灣本土法學(88),147-154。\n劉嘉怡(2016)。重大職災是否構成停權裁量要件。營建知訊(400),52。\n\n學位論文\n王日新。政府採購法關於不良廠商認定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學位論文。2015年1月。\n吳憲彰。政府各機關不作為問題研究-以公共工程為核心。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年6月。\n林瑞東。公共工程採購爭議與處理機制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n姚怡菁。承攬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工程契約相關問題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2年6月。\n柯籃婷。政府採購中公布不良廠商名單之權利救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7月。\n蔡德明。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機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7月。\n魏平政。法人的刑事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7月。\n\n網頁資料\n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會相關統計資料。取自https://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n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名單。取自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n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審議判斷書)http://www.law.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145\n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zh_TW
item.grantfulltextopen-
item.openairecristypehttp://purl.org/coar/resource_type/c_4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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