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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法上溢領金錢返還之法律問題- 以公務人員法為中心
作者: 吳美儀
貢獻者: 吳秦雯
吳美儀
關鍵詞: 公法上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
返還義務
消滅時效
信賴保護
授益行政處分
撤銷行政處分
溢領金錢
請求權時效
公法上時效
日期: 2017
上傳時間: 1-Dec-2017
摘要: 行政機關因撤銷違法授益之行政處分,導致原來依據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而受有的利益形成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損益,即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又法律為了平衡利益,制定一利益衡平制度,賦予利益受有損害之一方請求權,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又稱公法上之返還義務;權利受有損害之一方,得向受益之他方行使返還請求權,而他方具有返還義務。\n 實務上常見案例如核課稅額有誤、行政機關誤發給與或薪資核給錯誤等情形,態樣多元不一,且因行政機關須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及法治國原則,須依法進行追繳,以符法治,導致實務上常見諸多爭議案件。\n 至於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並涉及除斥期間等因素;以及撤銷後失其效力之日期是否溯及既往?抑或撤銷機關得另訂失效日期?而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後形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所生之請求權,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效力、時效、範圍為何?學說及實務上亦有爭議,請求權人若為行政機關且他方若為人民者,人民是否得主張信賴保護之適用,其亦影響執行機關之行政作為,本文將研議近年實務與學說相關法律問題並嘗試予以釐清。
參考文獻: 壹、 專書\n一、 HARRO VON SENGER、Konosuke Kimura、ORTLOFF、PETER BADURA MUNCHEN、SCHMIDT-ASMANN、木村弘之亮、王玉葉、江耀國、吳東都、李惠宗、林三欽、林明昕、林明鏘、林素鳳、林錫堯、姜皇池、洪德欽、孫迺翊、宮崎良夫、張文郁、子 龍、郭介恆、郭明政、陳宜倩、陳怡凱、陳英鈐、彭南元、彭鳳至、焦興鎧、黃宗樂、葉百修、葛克昌、雷文玫、劉孔中、劉宗德、劉建宏、蔡志方、蔡宗珍、蕭文生,公法上不當得利法理試探,載: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元照,2002年7月,初版。\n二、 王澤鑑,不當得利,自版,2009年7月,增訂新版。\n三、 王澤鑑,民法總則,自版, 2011年8月。\n四、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2015年2月,增訂十三版。\n五、 吳庚,行政爭訟法,元照, 2014年9月,修訂第七版。\n六、 吳坤城,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載: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三民, 1997年7月。\n七、 李太正、王海南、法治斌、陳連順、黃源盛、顏厥安,法學入門,元照, 2014年9月,十四版。\n八、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元照,2012年2月,二版。\n九、 李淑明,民法總則,元照, 2011年2月,五版。\n十、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元照, 2012年9月,六版。\n十一、 林石猛、邱基峻,公法上時效相關問題探討,載: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元照,2009年8月,初版。\n十二、 林明鏘、蔡茂演,第七章公務員法,載: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元照, 2006年10月,三版。\n十三、 林國彬,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載: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一),三民, 1999年3月,再版。\n十四、 法治斌,第五章行政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載: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元照,2006年10月,三版。\n十五、 姚志明,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元照,2014年9月,初版。\n十六、 陳美伶、李太正、陳連順合著,民法入門,元照,2008年9月,六版。\n十七、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 2013年9月,八版。\n十八、 許宗力,第十一章行政處分,載: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元照,2006年10月,三版。\n十九、 楊芳賢,民法系列-不當得利,三民,2009年3月,初版。\n二十、 劉昭辰,不當得利,五南,2012年9月,初版。\n\n貳、 期刊\n一、 王珍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台灣法學雜誌,第173期,頁107-112,2011年4月。\n二、 李建良,行政處分的更正與撤銷,月旦法學雜誌,第67期,頁20-21,2000年12月。\n三、 李建良,論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之除斥期間,政大法學評論,第144期,頁315-378,2016年3月。\n四、 林三欽,授益行政處分撤銷與不當得利之返還,月旦法學教室,元照,卷104,頁10-11,2011年6月。\n五、 林三欽,金錢給付授益處分之撤銷-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564號判決,月旦釋讀文摘,第21期,頁5-11,2012年7月。\n六、 林明鏘,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之返還義務與執行-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6月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月旦法學教室,第165期,頁9-12,2016年7月。\n七、 張桐銳,公務人員長期溢領俸給之追繳-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頁5-11,2017年1月。\n八、 程明修,論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最高行政法院九七年判字第00三0二號判決為開端,月旦知識庫-台灣法學雜誌,卷121,頁195-202,2009年2月。\n九、 程明修,還要讓「信賴保護原則」受傷害多久?/保訓會102公審決301復審決定書,台灣法學雜誌,第246期,頁182-183,2014年4月。\n十、 程明修,告別「反面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145期,頁6-8,2014年11月。\n十一、 黃俊杰,行政法實務講座:第二講-信賴保護,月旦法學教室,第91期,頁49-59,2010年5月。\n十二、 黃茂榮,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植根雜誌,第27卷,第10期,頁11,2011年10月。\n十三、 劉建宏,行政主體向人民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途徑及其返還範圍-以授益處分經自行撤銷之情形為例,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2期,頁175-222,2007年12月。\n十四、 劉建宏,行政機關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途徑-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修正,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頁61-68,2016年8月。\n參、 相關法規解釋\n一、 司法院釋字第474號。\n二、 司法院釋字第515號。\n三、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n四、 司法院釋字第605號。\n五、 司法院釋字第717號。\n六、 行政院73年8月15日臺七十三人政貳字第22711號函。\n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1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2535號函。\n八、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296681號函。\n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4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20029568號函。\n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第103100456431號函頒之「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n十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56431號函頒定之「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n十二、 法務部101年10月23日法律字第10103108190號書函,並引自林錫堯,行政法要義,頁150-151,2006年版。\n十三、 法務部104年9月24日法律字第10403511430號函。\n十四、 教育部104年10月5日教臺法(二)字第1040133114號函。\n十五、 銓敘部86年2月3日八六臺甄五字第1415828號函。\n十六、 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現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97年9月4日北市法二字第09732305900號函。\n\n肆、 立法資料\n一、 立法院印發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1666號,頁711-712,1994年12月7日。\n二、 立法院印發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584號,政府及委員提案第5195、736、958、1666號之一,頁561-562,1998年9月29日。\n三、 立法院印發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584號,政府及委員提案第12946、13348號之一,頁215,2013年4月24日。\n四、 立法院印發之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584號,政府提案第15438號,頁2-4,2015年11月11日。\n\n伍、 判決\n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9月15日104公審決字第215號復審決定書。\n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10月29日102公審決字第0301號復審決定書。\n三、 最高行政法院52年12月21日判字第345號判決。\n四、 最高行政法院98年5月21日判字第564號判決。\n五、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4月14日100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n六、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7月28日100年度判字第1314號判決。\n七、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1月24日100年度判字第2052號判決。\n八、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11日以103年度判字第491號判決。\n九、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16日104年度判字第184號判決。\n十、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7月16日104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n十一、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2月31日104年度判字第785號判決。\n十二、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2月29日105年度判字第697號判決。\n十三、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7月27日106年度判字第388號判決。\n十四、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4月2日103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n十五、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4月1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n十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月21日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判決。\n十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10月22日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判決。\n十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7月28日91年度訴字第2318號判決。\n十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1月12日99年度簡字第721號判決。\n二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4月23日103年度訴字第1776號判決。\n二十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3月23日104年度訴字第1725號判決。\n二十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5月17日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判決。\n二十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8月9日105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n二十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2月8日105年度簡上字第157號判決。\n二十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6月15日105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n二十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6月30日105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n\n陸、 其他資料\n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2月7日追繳公務人員加給相關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載於103年保障法制座談會會議紀錄彙編,頁1-32,2014年11月。\n二、 行政法院86年8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n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9月21日召開「研商『授益行政處分撤銷與不當得利之返還』座談會」會議資料。\n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7月9日召開「研商『各機關(構)學校未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法定俸給及其他金錢給付之追繳返還事宜』」會議研商資料。\n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7月9日召開「研商『各機關(構)學校未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法定俸給及其他金錢給付之追繳返還事宜』」會議與會機關人員103年7月14日機關內部出席報告資料。\n六、 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法律問題九。\n七、 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載於司法院公報,第53卷,第9期,頁240-242,2011年9月。\n八、 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載於司法院公報,第57卷,第7期,頁111-113,2015年7月。\n九、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26日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載於司法院公報,第55卷,第5期,頁158-159,2013年5月。\n十、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載於司法院公報,第56卷,第2期,頁154,2014年2月。\n十一、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n十二、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n十三、 最高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496106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63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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