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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研究
A Study of Public Interest in Urban Renewal
作者: 江中信
Chiang, Chun-Hsin
貢獻者: 詹鎮榮
Chan, Chen-Jug
江中信
Chiang, Chun-Hsin
關鍵詞: 都市更新
公共利益
Urban renewal
Public interest
日期: 2018
上傳時間: 3-Sep-2018
摘要: 都市更新之推動必須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但公共利益作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內涵為何,如何衡量,向來是有如惡魔般令人困擾的問題。本文以實務操作經驗為基礎,嘗試以20餘項分析方式、40餘件訴訟判決、60餘項議題等,討論公共利益此一難解爭議。\n\n本文先確認都市更新的核心機制—多數決,帶出多數決必須具備公共利益的前提,並且討論都市更新多階段行政程序機制在行政法上之應用。而釋字709號解釋雖然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程序性條文違憲,對於多數決的核心制度卻未違憲,間接支持都市更新公共利益的存在,但是仍然未具體指認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為何,僅提醒正當行政程序的重要。709號解釋不僅釐清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內涵,解釋文更牽動概要性質、送達、聽證等問題。\n\n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意涵,有多種論述或分析的方式。但本文肯認通說應為「公益不是整個社群或其中大部分成員利益的總合,而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三權中,行政機關因為必須個案判斷,負擔最多的公共利益審認責任,而公共利益牽涉之關係人又錯綜複雜,行政機關本身可能因為公辦都更,而被批評球員兼裁判,所以行政機關依謹守行政中立之原則。至於立法機關應負起明確性之責任,在公共利益的詮釋上,力求如同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明確。司法機關作為最後之把關,在判決上宜有統一標準,避免見解不一。三權之外,被稱為第四權的媒體,由於具有對社會大眾的實質影響力,應有其公正性,避免偏頗。都市更新過程中,作用者交錯,利益經常此消彼長,因此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應儘量環顧全部之關係人,審視各關係人之利益\n\n進一步,本文針對都市更新的財產權性質、公法私法之區分、新型態適足居住權、及公共安全等主題,討論都市更新面臨的議題,並鞏固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之論述。\n\n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意涵雖逐步明確,但仍須建立衡量標準,其得採法理上屬憲法位階,並具體規範於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以及其三項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加以運用。公共利益的標準及原則,已從傳統的「數量優勢論」轉為「質量綜合判斷」,公益的價值標準要求必須「量廣」,且「質高」。為利思考,可以進一步借用經濟學的巴瑞圖改善與寇斯定理。巴瑞圖改善係追求「不損人而利己」或「不損己而利人」,而寇斯定理在都市更新之應用,則是追求都市更新整合成本之降低,以利成案並推動都市更新。\n\n都市更新要能夠推動,光靠論述抽象的公共利益並不足夠,必須相關配套機制之建構,始能運作。本文在程序面與包括實施者配套機制、計畫引導、權利變換、代為拆除等實體面討論影響公共利益的諸項未解議題,希完整呈現都市更新之合理機制。最後除結論嘗試收斂之外,並繪製都市更新公共利益地圖,以利應用與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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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2961019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2961019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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