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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務人員之權利及救濟:以制度性保障為核心
The Rights of Civil Service and Administrative Relief: Focus o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in Constitutional Law
作者: 王崇斌
Wang, Chung-Pin
貢獻者: 劉宗德
王崇斌
Wang, Chung-Pin
關鍵詞: 制度性保障
公務人員
人事行政處分
日期: 2019
上傳時間: 5-Sep-2019
摘要: 一、憲法對於維繫國家有效運作,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建立制度性保障,要求國家應建立法制以確保該權利能符合憲法之保障要求。文官制度亦為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一環,而公務人員權利乃文官制度之核心領域。公務人員享有特定權利,乃確保公務人員得以盡心為公共利益發揮專業之前提,因此其權利必須由國家建立制度充分保障。\n二、我國現行制度所建構之公務人員權利範圍,包括憲法第18條規定基本權性質之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以及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據法律所規範與職務相關連之權利項目,此一職務相關之權利,又以身分保障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為核心,但其權利內涵並不穩定,係以是否有重大影響判斷,而實務上重大影響之範圍則逐漸放寬擴大。\n三、人事行政處分為在人事管理事件上,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身分、公法上金錢給付及其他對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之具體決定。對於是否發生外部法律效果之認定,在人事行政處分上更為嚴格,且對於名譽、發展、安全等權利,其權利地位尚未確立。至於事件本質,凡依據公法規或編列公款所為,且公務人員對於給付內容並無對等協議之可能者,均屬公法具體事件。\n四、而在救濟上,對於人事行政處分之救濟,主要包括復審、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至於對非人事行政處分之救濟,則為一般給付訴訟,申訴、再申訴,調處制度等。為落實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穩定國家與公務人員間之法律關係,對人事行政上之行政處分之認定,可檢討目前重大影響之認定標準,逐步回歸行政處分之法律上概念,未來如得復審之範圍逐漸擴大,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之規定,亦可相對評估檢討申訴、再申訴程序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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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1961006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1961006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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