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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許恒達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Hsu, Heng-Da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張凱翔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Chang, Kai-Hsiangen_US
dc.creator張凱翔zh_TW
dc.creatorChang, Kai-Hsiangen_US
dc.date2019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9-09-05T08:33:47Z-
dc.date.available2019-09-05T08:33:47Z-
dc.date.issued2019-09-05T08:33:47Z-
dc.identifierG0104961017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5712-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104961017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摘要\n「貪污(Corruption)」行為猶如一顆毒瘤,早期不易察覺且被重視,一旦確診早已轉移甚至擴散,對於國家政治、安全與社會穩定的傷害不容小覷,貪污行為發展迄今,從個人不法拓展至組織犯罪,其貪污態樣多元且具有隱密性,往往被發現時已距犯罪時日甚久,犯罪所得又被隱匿甚至移轉至親屬或第三人名下,造成司法機關於刑事訴追上的困難,嚴重影響政府廉能形象與公信力,除侵蝕社會根基阻礙國家發展外,更甚破壞法律秩序,此乃至關重要。\n是以,貪污行為與態樣已不再是國內問題,須借鏡國際上公約規範或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以重新建構我國的反貪腐體系,基此於2009年間,立法者於貪污治罪條例中,增定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於2011年時修法擴張犯罪主體的適用與提高刑罰。根據本罪構成要件解釋,大致可區分為涉犯特定罪嫌之公務員,持有不明財產或支出明顯不符合法收入所得,未善盡說明義務之責,即以刑罰論處。\n本來以為,本罪主要問題爭點在於立法妥適性,因與刑事法基本原理原則卻有扞格,例如罪刑明確性、不自證己罪及無罪推定等原則,抑或是檢察官舉證責任之衝突,從本罪立法意旨與文義解釋,似乎仍無有效緩解學說對於實務的批判,從而本罪雖經修法,但本質上並無差異,故就本罪在現行法制下的架構,初探實務判決確定個案之適用,並爬梳與整理學說爭點與批判後,建議本罪未來修法方向或其他替代性對案,亦符合我國憲法與刑事法制下的衡平措施。最後,綜合各章節的討論及研究成果,重構合憲性的可能解釋,以期達到「檢肅貪污」與「澄清吏治」之效。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n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n第一項 研究動機 1\n第二項 研究目的 6\n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8\n第一項 研究方法與範圍 8\n第二項 研究架構 9\n第二章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與實務運作 11\n第一節 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概論與架構 11\n第一項 立法沿革 11\n第二項 保護法益的實質內容 13\n一、 貪污犯罪之保護法益 13\n二、 公務法益抽象危險之適用困境 15\n三、 不作為與妨害司法公務之關係 16\n第三項 構成要件的定義 17\n一、 客觀構成要件 17\n二、 主觀構成要件 23\n三、 小結 23\n第二節 我國實務判決現況 23\n第一項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世收受賄賂案 24\n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 24\n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 29\n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 年台上字第 130 號 29\n第二項 臺北市前市議員賴○如收受賄賂案 31\n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 31\n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理由 33\n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理由 34\n第三項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山收取回扣案 35\n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 35\n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及論罪 37\n第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前法官胡○彬涉貪案 38\n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判決 38\n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103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判決與論罪 41\n三、 最高法院刑事105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 45\n第五項 小結 46\n一、 行為主體且涉犯特定之罪 46\n二、 檢察官必須實質舉證公務員擁有不明財產 46\n三、 不明財產來源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併計 47\n四、 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47\n五、 本罪無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被告不自證己罪特權 48\n第三節 我國實務現況評析 48\n一、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概述 49\n二、 關於不自證己罪特權問題 50\n三、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事政策目標 51\n四、 小結 52\n第三章 我國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分析檢討 53\n第一節 聯合國暨各國立法例概述 53\n第一項 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後之新模式 53\n第二項 比較法的檢視 54\n一、 英國「防止貪污法」已廢止 54\n二、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 55\n三、 澳門「11/2003號法律」 56\n第二節 與刑事法基本原則的檢討 56\n第一項 法律明確性原則 57\n第二項 比例原則 59\n一、 適當性審查 60\n二、 必要性審查 61\n三、 衡平性審查 61\n第三項 不自證己罪及無罪推定原則 62\n一、 不自證己罪原則 62\n二、 無罪推定原則 63\n第四項 舉證責任轉換問題 65\n一、 肯定說 65\n二、 否定說 67\n第三節 實務判決評析 67\n第一項 構成要件行為之認定標準 67\n第二項 負有說明義務與不自證己罪的關係 70\n第三項 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判定 74\n第四章 財產來源不明罪研析對策 78\n第一節 解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對案 78\n第一項 優先方案:廢除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規定 78\n第二項 折衷方案:截堵構成要件的解釋取經 80\n第二節 增修不明財產沒收程序 82\n第一項 我國刑法沒收制度概說 82\n一、 沒收性質具獨立法律效果 83\n二、 違禁物及犯罪物之沒收 84\n三、 沒收主體涵蓋第三人 85\n四、 犯罪所得沒收採總額 86\n第二項 擴大不明財產利得擬制沒收規定 86\n一、 沒收不明財產尚無違我國刑事諸原則 88\n二、 沒收如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 88\n第三節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替代方案 89\n第一項 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沿革概述 90\n第二項 我國違反財產申報制度之介紹 91\n第三項 美國違反財產申報制度之介紹 93\n第四項 制定不實陳述罪作為替代 98\n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0\n參考文獻 103zh_TW
dc.format.extent1168947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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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17en_US
dc.subject財產來源不明罪zh_TW
dc.subject不明財產zh_TW
dc.subject來源說明義務zh_TW
dc.subject不自證己罪原則zh_TW
dc.subject無罪推定原則zh_TW
dc.subject舉證責任轉換zh_TW
dc.title我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問題之研究zh_TW
dc.titleA study on the illicit enrichment offenseen_US
dc.type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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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10.6814/NCCU201900876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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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openairecristypehttp://purl.org/coar/resource_type/c_4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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