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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陳惠馨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蔡桓炤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Tsai, Huan-Chaoen_US
dc.creator蔡桓炤zh_TW
dc.creatorTsai, Huan-Chaoen_US
dc.date2019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9-09-05T08:35:11Z-
dc.date.available2019-09-05T08:35:11Z-
dc.date.issued2019-09-05T08:35:11Z-
dc.identifierG0105961065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5720-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105961065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規定在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為訴請「裁判離婚」要件之一。依據民國106年「地方法院離婚終結事件-按離婚原因分」之統計結果,有近八成裁判離婚案件是運用了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實務上對「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判斷之困境,則在於未能清楚表達出法文中「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條件其「重大性」之內涵。因此,是否可以藉由民法親屬編婚姻之普通效力規定推導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內涵便成為本文研究之目的。\n本文以「婚姻本質」概念來解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條件其「重大性」內涵,運用統計分析解讀、判決分析、透過法律社會學之問卷調查,分析法釋義學運作的多元面向及法文化比較等研究方法推導出「婚姻本質」內涵並進而檢視以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做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重大性」內涵之合理性。\n研究發現,「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認定之範圍應以「共同生活」為限,而婚姻普通效力規定不但與婚姻共同生活具有相關性,而且,從法條層面及立法精神層面審視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均可以發現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可以透過婚姻本質概念詮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條件其「重大性」內涵,再考慮繼受價值與傳統價值之衝突對於一般人民觀念之影響,由民法婚姻普通效力規定所推導出婚姻本質內涵,包括人性尊嚴、 同居、互助、互動、參與及互信等,與我國人民對於婚姻普通效力規定之理解大致上一致,這也證明本文以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做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判斷依據之正當性及合情理性。\n最後,比較與台灣在地理環境、歷史上有相類似經驗的香港其人民對於婚姻共同生活相關規定之理解與台灣人民有何差異。結果顯示,香港受訪者對於我國婚姻普通效力規定之理解,則多表現出「互助」、「參與」、「互動」、「個人隱私」以及「愛」等特質。其中「個人隱私」以及「愛」是台灣受訪者較少特別強調的,本文認為,這可能是受到不同法文化影響所致。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前言 1\n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1\n(一)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設計之\n重要性 1\n(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條件判斷之困境 3\n(三)「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做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內涵之可\n能性 4\n(四)小結 4\n二、文獻探討 5\n(一)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學者見解 5\n(二)關於「婚姻普通效力規定」之學者見解 6\n(三)小結 7\n三、研究方法 7\n(一)統計分析解讀 7\n(二)判決分析 8\n(三)透過法律社會學之問卷調查,分析法釋義學運作的多元面向 8\n(四)法文化比較 13\n四、論文架構 14\n第二章 離婚相關統計分析及法院對「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判斷評析 16\n一、現實離婚相關統計資料分析 16\n(一)結婚、離婚對數統計資料分析 16\n(二)離婚類別統計資料分析 17\n(三)裁判離婚統計資料分析 18\n二、最高法院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依據之探討 20\n(一)最高法院「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條件相關判決之搜尋\n說明 20\n(二)最高法院有關「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條件相關判決之\n整理 21\n(三)最高法院對「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判斷依據之說明及本文評\n析 25\n(四)有關最高法院針對「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判斷依據之歸納與\n小結 42\n第三章 「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學者見解以及法院對各事由看法之分析51\n一、「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學者見解 51\n二、法院實務對於離婚案件中提到的具體事由分析 55\n(一)最高法院對離婚案件中提到的具體事由分析 55\n(二)其他審級法院對離婚案件中提到的具體事由分析 64\n三、小結及建議 69\n第四章 「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學者見解及與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關聯\n性 72\n一、與「婚姻普通效力規定」相關之學者見解 72\n(一)夫妻姓氏之規定 72\n(二)夫妻同居義務之規定 73\n(三)夫妻住所之規定 74\n(四)日常家務代理權之規定 75\n(五)家庭生活費用負擔規定 76\n(六)夫妻貞操義務 77\n(七)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78\n二、婚姻的普通效力與「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之關聯性…79\n(一)「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認定之範圍應以共同生活為\n限 79\n(二)婚姻普通效力規定與共同生活之相關性 81\n(三)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做為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重大性之內涵 85\n(四)小結 88\n第五章 一般民眾對「婚姻普通效力規定」之認知 90\n一、前言 90\n二、問卷調查 90\n(一)問卷項目設計理念之說明 90\n(二)受訪者個人資料之要求 90\n(三)問卷各題目之設計考量 92\n三、問卷調查結果 102\n(一)性別統計結果整理 103\n(二)年齡統計結果整理 107\n(三)學歷統計結果整理 113\n(四)婚姻狀況統計結果整理 117\n四、小結 126\n(一)有關我國民法第1001條同居部分 126\n(二)有關我國民法第1002條夫妻住所之規定 129\n(三)有關日常家務代理內部關係之看法 131\n(四)有關我國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之規定 133\n(五)夫妻財產處理問題 136\n(六)家務貢獻之概念 141\n(七)對婚姻之看法 142\n五、整體歸納分析 144\n第六章 台、港民眾對於我國「婚姻普通效力規定」理解差異之探討 148\n一、前言 148\n二、香港婚姻法制沿革及婚姻共同生活內容規定概述 148\n(一)香港婚姻法制沿革及沿革內涵概述 148\n(二)香港婚姻共同生活規定概述 150\n(三)小結 152\n三、香港受訪者對我國「婚姻普通效力規定」之理解 154\n(一)問卷執行之說明 154\n(二)問卷結果 154\n(三)小結 163\n(四)歸納與分析 170\n四、台灣與香港人民對於我國婚姻普通效力規定理解之比較 172\n(一)前言 172\n(二)台灣與香港人民對於我國婚姻普通效力規定理解之比較 174\n(三)討論 177\n第七章 結論 183\n一、研究發現 183\n(一)「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離婚條件判斷之困境 183\n(二)法院見解仍未完整說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重大性之\n內涵 183\n(三)學者見解啟發以婚姻普通效力規定做為重大事由「重大性」內\n涵 184\n(四)「婚姻普通效力規定」與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之關聯性 185\n(五)台港民眾對「婚姻普通效力規定」之理解 186\n二、未來研究延伸可能 187\n參考文獻 190\n附件:民眾對「婚姻普通效力規定」認知之意見調查表 193zh_TW
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5961065en_US
dc.subject「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zh_TW
dc.subject裁判離婚zh_TW
dc.subject婚姻之普通效力規定zh_TW
dc.subject婚姻本質zh_TW
dc.subject法律社會學之問卷調查zh_TW
dc.subject法釋義學運作的多元面向zh_TW
dc.subject共同生活zh_TW
dc.title婚姻的普通效力與「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之關聯性zh_TW
dc.titleThe Correlation Between Efficacy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Gross Event Renders It Difficult to Maintain the Marriageen_US
dc.type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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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doi10.6814/NCCU201900701en_US
item.fulltextNo Fulltext-
item.openairetypethesis-
item.openairecristypehttp://purl.org/coar/resource_type/c_46ec-
item.cerifentitytypePublications-
item.grantfulltext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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