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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證券交易法撤銷權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Right of Revocation under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Law.
作者: 錢瑩龍
Chien, Ying-Lung
貢獻者: 劉連煜
Liu, Len-Yu
錢瑩龍
Chien, Ying-Lung
關鍵詞: 撤銷權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1
掏空公司
非常規交易
特別背信罪
違法貸放
日期: 2019
上傳時間: 5-Sep-2019
摘要: 鑒於掏空公司案件頻傳,為避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人進行財產移轉行為,掩飾其犯罪所得,維護公司權益,並使犯罪人或相對人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證券交易法於2005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1,參酌民法詐害債權撤銷權之規定,使公司於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於一定條件下其所為無償或有償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n證券交易法撤銷權要件包括:一、須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之行為。二、須有特定犯罪方式,該行為須屬於違反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三、該行為有害及公司之權利。如為有償行為,尚須行為人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公司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n證券交易法撤銷權規定對於公司回復損害應有幫助,然而施行以來,實務上公司透過本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的情形非常少,學者亦認為本條規定立意良善,但未盡周延。本文嘗試以各種角度分析討論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1之要件與行使時可能遭遇的問題,並參考學者見解,整理關於本條之評釋,於結語提出建議,期望證券交易法撤銷權之規定能達成立法所欲達成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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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196106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1019610601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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