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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 楊麗娟
貢獻者: 張冠群
楊麗娟
關鍵詞: 人身保險
所得稅
遺產稅
贈與稅
投資型保單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Mar-2020
摘要: 目前我國對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全面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上限24,000元,形成雙重優惠,造成租稅不對稱。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應有檢討之必要。經本文之研究結果,我國之人身保險給付不應全面免稅,建議可參考美國之法令對適格保單作定義,符合適格保單定義者,給予租稅優惠,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此外,我國於95年1月1日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將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納入基本所得計課基本稅,惟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屬同一人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於某些情況下,要保人亦需課徵贈與稅,如此形成同一稅基(保險給付)課徵二種稅,有重複課稅之虞,本文建議已課徵贈與稅之保險給付就不應再課基本稅,故建議應刪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課稅規定,以避免重複課稅。\n  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如有短期投保、帶病投保、鉅額投保等避稅特徵,實務上行政機關即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似間接否認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實質課稅原則因規範不明確,與租稅法定主義產生衝突,破壞法之安定性,引發許多爭議,以致實務上納稅人常提起行政救濟。為解決此問題,本文亦提出二種修法建議,其一,將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改為定額免稅並加入排富條款;其二,直接將函釋之避稅特徵予以立法明確化並加入排富條款。冀望藉此能徹底解決實質課稅原則所引發之爭議,以期能減少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節省司法資源。\n  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亦可能涉及贈與稅之課徵。惟不論是保險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皆未明定,前述情況應課徵贈與稅,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其贈與時點(繳納保險費時或領取保險金時)及贈與金額(繳納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或領取之保險金)法亦未明文,因此亦常有爭訟案件。對於未明確立法即予以課徵贈與稅,是否妥適,似值探究。經本文之研究,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應課徵贈與稅,以避免有心人士藉此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惟應明確立法。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並建議課予保險人有告知要保人及受益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之義務,以期能減少訟源。\n  有關投資型保單遺產稅之課徵,財政部99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0080號函釋,原則上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課稅規定,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適用相同之規定,若有指定他人為死亡受益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所生的給付均屬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課稅。惟若有重病、高齡、鉅額投保等規避遺產稅之保單均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惟投資型保險商品乃結合「保險」與「投資」功能,其身故保險金可區分為「保單帳戶價值(即投資帳戶)」以及「保險帳戶(即壽險給付)」二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僅有「保險帳戶」之部分,受益人得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主張免徵遺產稅。惟最高法院之見解似與09900210080號函釋之規定相衝突。本文建議應修法明確規定投資帳戶不適用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此外,甲型投資型保單,係就「約定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且係以約定的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的最低給付額。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而擇優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即便有指定受益人亦須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惟甲型投資型保單既然有收取純保費,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額,不會因為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就使得約定保險金額歸零。因此,最高法院之見解是否合理引發爭議。本文認為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時,只有超過約定保險金額之部分才屬投資收益,應計入遺產課稅,並建議應修法。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n(一)、書籍\n1、方明川,個人年金保險新論,1995年1月。\n2、王建煊、吳嘉勳,租稅法,2012年8月,34版。\n3、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1999年9月,3版。\n4、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理論與實務,2006年9月。\n5、林麗銖,人身保險實務,2007年9月,2版。\n6、林隆昌,家庭保險節稅計劃,2000年8月,二版。\n7、林進富,租稅法新論,2002年,增訂二版。\n8、封昌宏、邱家綺,人身保險與稅法,2018年7月。\n9、封昌宏,遺產及贈與稅之理論與實務,2017年2月,2版。\n10、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保險學理論與實務,2014年6月,8版。\n11、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訓練教材,106年1月,修訂6版。\n12、陳雲中,保險學,2009年12月,6版。\n13、陳雲中,保險學要義-理論與實務,2011年8月,9版。\n14、陳清秀,稅法總論,2016年9月,9版。\n15、陳家明譯,變額保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0年3月。\n16、黃茂榮,稅法總論-稅捐法律關係(第三冊),2008年2月,2 版。\n17、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一冊),2012年3月,增訂3版。\n18、張冠群,批判性思考下之保險立法與判決,2017年3月。\n19、葛克昌,避稅案件與行政法院判決,2010年4月。\n20、葉啟洲,保險法,2019年3月,6版。\n21、劉宗榮,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2011年9月,2版。\n22、鄭鎮樑,保險學原理,2011年10月,3版。\n23、蔡政憲、吳福山、陳彩稚、許文彥、曾榮秀、吳旭立、康裕民、王儷\n  玲、許碩芬合譯,人壽保險(第13版上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n  會,2018年6月。\n\n(二)、期刊論文\n1、吳怡諒,投資型保單課稅應有明確規範,稅務旬刊,2053期,頁16-20,2008年10月。\n2、林隆昌,保險應以要保人死亡課徵遺產稅,稅務旬刊,2381期,頁15-20,2017年11月20日。\n3、林隆昌,談修法改善保險給付重複課稅現象,稅務旬刊,2347期,頁13-18,2016年12月。\n4、林隆昌,妥善規劃避免保險課徵贈與稅,實用月刊,333期,頁39- 42,2002年9月。\n5、林隆昌,贈與滿期金以給付日為認定基準之評議,中國稅務旬刊,1663期,頁12-14。\n6、林隆昌,人身保險遺產實質課稅之認定,稅務旬刊,2223期,頁19- 23,2013年6月。\n7、林隆昌,投資型保單游擊式課稅不公平,稅務旬刊,2007期,頁7-11,2007年6月。\n8、胡峰賓、郭麗萍,投資型保險之投資屬性對現行法律規範之衝擊,法令月刊,第56卷第7期,頁64-82,2005年7月。\n9、陳怡蒨,利他死亡保險應課遺贈稅,稅務旬刊,2188期,2012年7月10日。\n10、陳耀南,死亡保險給付不應課遺產稅-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5訴字第217號判決,壽險季刊,148期,頁32-49,2008年6月。\n11、陳清秀,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上),月旦法學雜誌,183期,頁72-92,2010年8月。\n12、陳清秀,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下),月旦法學雜誌,184期,頁94-112,2010年9月。\n13、陳建宏、葉曙雯,躉繳、高齡帶病投保之保險給付納入遺產課稅之評\n析,會計研究月刊,318期,頁90-94,2012年5月。\n14、陳君薇,論投資型保單之課稅爭議,萬國法律,156期,頁93-96,\n2007年12月。\n15、陳耀南,甲型投資型保險擇優依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時應如何計入遺產\n總額?稅務旬刊,2214期,頁35-37,2013年3月。\n16、莊義雄、鄭貴文,投資型保險課稅問題之研究,當代財政,第3期,\n頁27-44,2011年3月。\n17、黃奕超,論投資型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問題,壽險季刊,148期,頁\n1-29,2008年6月。\n18、張冠群,方法意外?結果意外?重驗傷害保險中「意外」之偶發性認\n定標準-評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六號判決,\n法令月刊,61卷8期,頁36-59,2010年8月。\n19、張冠群,台灣投資型保險商品分離帳戶法律規範之檢驗-理論與比較\n法之觀察,政大法學評論,第109期,頁177-241,2009年6月。\n20、葛克昌,租稅國家之憲法要求,月旦法學教室,30期,頁106-116,\n  2005年4月。\n21、蔡朝安、洪紹書,論人身保險課徵贈與稅問題,稅務旬刊,1895期,頁41-43,2004年5月20日。\n22、羅正忠、林宜賢,投資型保險課徵所得稅之研究,財稅研究,第41卷\n第4期,頁145-171,2009年7月。\n23、簡錦紅、李怡慧、施恬、李瓊琳、謝幼娟,人身保險相關課稅措施之\n檢討~所得稅與遺產贈與稅(下),財稅研究,第32卷第2期,頁\n149-176,2000年3月。\n24、簡錦紅、李怡慧、施恬、李瓊琳、謝幼娟,人身保險相關課稅措施之\n檢討~所得稅與遺產贈與稅(上),財稅研究,第32卷第1期,頁\n137-158,2000年1月。\n   \n(三)、學位論文\n1、林佳怡,投資型保險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n2、吳文雄,多國人壽保險給付個人所得稅制之研究,樹德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n3、董瓊筑,投資型保險稅捐法律問題之研究-保險給付在保險法與稅法實務適用問題,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3年6月。\n4、蔡志宏,人身保險給付課稅之研究-以所得稅和遺產及贈與稅為中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n5、賴三郎,人身保險商品相關租稅問題之研究,淡江大學碩士論文,2003年1月。\n6、盧文慧,個人年金保險與稅賦-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探討,逢甲大學保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n7、蕭佩如,賦稅政策對保險商品發展之研究,台灣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n\n(四)、研究報告\n1、朱澤民、莊聲和、梁正德,人身保險給付課稅之檢討,財政部2005年委託研究計劃,2005年5月。\n2、鄭義和、李怡慧、施恬、張琬如,人身保險相關問題之檢討,行政院改革委員會自行研究報告,2002年10月。\n\n二、英文文獻\n1、Kenneth Black & Harold D. Skipper (13th ed. 2000), Life & Health Insurance,Prentice Hall。\n\n三、網站\n1、全國法規資料庫:\n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n2、台灣投資型保險商品市場與發展,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址:https://www.tii.org.tw/tii/bulletin/pressRelease/000358.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9/07/02)。\n3、翁至威,年金給付前過世留意遺產稅,經濟日報,2018/09/20\n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379156(最後瀏覽日期:2019/07/29)。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496106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61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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