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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商譽攤銷爭訟之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研究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axpayers’ Statutory Obligations in Tax Litigations that Relate to the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作者: 周朝鵬
Chou, Chao-Peng
貢獻者: 吳 秦 雯
周朝鵬
Chou, Chao-Peng
關鍵詞: 商譽攤銷
收購成本
合理
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
舉證責任
協力義務
職權調查主義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Acquistion cost
Reasonableness
Fair Value of Identifiable Net Asset
Burden of Proof
Taxpayers’ Statutory Obligations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5-May-2020
摘要: 商譽攤銷雖有明確之法律依據,惟在爭訟過程中納稅義務人鮮少獲得有利判決,其主要原因來自於100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取甲說之決議:納稅義務人應就併購交易所產生之商譽價值負全部的客觀舉證責任,且應舉證證明收購成本真實、必要及合理,以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n本文比較該會議甲說、乙說、丙說,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723號、第727號判決之見解,並作相關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之探討。首先,本文認為收購成本合理性不應成為商譽認列與否之證明對象,退一步言之,若將合理性列為證明對象,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其次,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證明方面,若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納稅義務人之估價偏低,則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更合理之鑑價,納稅義務人僅配合提供協力義務。最後,收購成本真實性及必要性經納稅義務人證明後,在職權調查主義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商譽攤銷之認列應有「轉正」義務。整體而言,本文認同乙說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723號、第727號判決之見解與其類似)。\n此外,收購成本合理性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無論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本文認為證明度應降低至優勢蓋然性。在獨立專家報告之證據評價方面,本文認為法院不宜輕易地否定其證據力。
While the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is supported by a clear statutory provision, taxpayers rarely win such litigations.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the First Joint Meeting of Chief Judges and Judges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December 2011 resolved, after considering Opinion A, Opinion B, and Opinion C, to adopt Opinion A. Opinion A states that taxpayers are obliged to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value of goodwill resulting from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also that taxpayers are obliged to prove that the acquisition cost is authentic,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as well as the fair value of the identifiable net asset.\nThis paper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among three different views presented and considered in the meeting aforementioned, and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s Judgment Pan Zi No. 723 and Judgment Pan Zi No. 727 in 2011, and studies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axpayers’ statutory obligations mentioned in these opinions. Firstly, this study pointed out that the reasonableness of acquisition cost should not be within the scope of inquiry, and, if it should be investigated and proven,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Secondly, with regard to the fair value of the identifiable net asset, if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consider it understated by the taxpayers, this study believes that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in other words, are obliged to present a more reasonable valuation report. What taxpayers bear are only the statutory obligations to provide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to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Fin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after taxpayers prove that the acquisition cost is authentic and necessary, 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ies are obliged to directly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he goodwill permitted for amortization by way of appraising the value of goodwill, rather than dismissing the amortization of goodwill altogether. Overall, this study agrees with Opinion B presented in the aforementioned meeting, which is also similar to the opinion held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s Judgment Pan Zi No. 723 and Judgment Pan Zi No. 727 in 2011.\nBesides, no matter which side of the litigating parties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reasonableness of acquisition cost and for the fair value of the identifiable net asset, this study contends that the appropriate evidentiary standard should be the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Regarding independent experts` reports, this study maintains that it is inappropriate for judges to easily deny their the probative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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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中心,收錄於:核實課徵、時價課稅與推計課稅既台灣2013最佳稅法判決(葛克昌、湯貢亮、吳德豐主編),頁329~354,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n19.蕭文生,2006年11月,行政執行制度中之當事人協力義務,收錄於:當事人協力義務/行政調查/國家賠償(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頁65~106,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n20.蕭文生,2009年9月,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舉證責任,收錄於:國家.地方自治.行政程序,頁275~303,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n\n三、期刊論文\n1.江彥佐,2007年12月,漏稅處罰訴訟案件舉證責任之研究-以漏稅之故意或過失為中心,月旦財經法雜誌,第11期,頁1~42。\n2.江彥佐,2008年4月,論稅捐債務及稅捐處罰案件於稅務訴訟之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556號判決評釋,東吳法研論集,第4期,頁33~89。\n3.沈冠伶,2002年7月,舉證責任與證據契約之基本問題-以作業系統裝置契約之給付不完全為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6期,頁189~199。\n4.吳東都,2001年10月,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協力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77期,頁54~66。\n5.吳志光,2003年4月,行政程序中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6期,頁20~21。\n6.吳承學、王昌國、何克凡,2011年4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之研究,司法新聲,第98期,頁79~97。\n7.吳孟勳,2015年6月,誰的經驗?誰的論理?──從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一八號刑事判決談起,月旦裁判時報,第36期,頁83~92。\n8.吳光平,2017年1月,醫療民事侵權訴訟之舉證責任,治未指錄,第五期,頁149~182。\n9.李建良,2005年4月,稅捐稽徵、協力義務與依法行政原則-簡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9期,頁243~248。\n10.李建良,2009年6月,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租稅稽徵之職權調查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釋字第六六0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第130期,頁243~251。\n11.李建良,2011年4月1日,稅務行政訴訟若干舉證問題析論-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2號判決為案例,台灣法學雜誌,第173期,頁57~75。\n12.李惠宗,2010年3月,法定證據主義的幽靈,法令月刊,第61卷第3期,頁364~377。\n13.李介民,2012年2月,稅務行政上附隨義務,法學新論,第34期,頁95~122。\n14.李介民,2017年11月,從資訊自主決定權觀點探討稅法上協力義務的界限-以稅法上帳簿憑證義務為中心,興大法學,第22期,頁61~92。\n15.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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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三十五期,頁1~52。\n23.范文清,2011年4月15日,職權調查、推計課稅、自由心證-以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196號為中心,台灣法學雜誌,第174期,頁67~75。\n24.袁義昕,2008年8月,會計與法律的交錯-論商譽,法學新論,第1期,頁87~116。\n25.袁金蘭、楊曜準,2011年10月,企業合併下所產生之商譽得否認列之爭議,會計研究月刊,第311期,頁92~97。\n26.陳榮宗,1977年6月,舉證責任之分配(一),台大法學論叢,第46卷第4期,頁223~250。\n27.陳敏,1988年6月,租稅稽徵程序之協力義務,政大法學評論,第37期,頁37~78。\n28.陳清秀,2007年8月,論客觀的淨額所得原則(上),法令月刊,第58卷第8期,頁58-1142~1154。\n29.陳清秀,2007年9月,論客觀的淨額所得原則(下),法令月刊,第58卷第9期,頁58-1293~1309。\n30.陳清秀,2010年4月,加值型營業稅之「所漏稅額」之計算-釋字第660號解釋評析,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4期,頁275~305。\n31.陳清秀,2010年8月,稅法與公司法之互動關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可否認列成本費用為例-評析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判字第一七O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四期,頁24~31。\n32.陳清秀,2010年8月,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頁72~92。\n33.陳清秀,2012年1月,稅務行政爭訟舉證責任相關問題探討,當代財政,第13期,頁25~57。\n34.陳清秀,2012年7月,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區別,東吳公法論叢,第5卷,頁403~430。\n35.陳清秀,2013年4月,論課稅要件事實之認定(上),植根雜誌,第29卷第4期,頁121~146。\n36.陳清秀,2013年5月,論課稅要件事實之認定(下),植根雜誌,第29卷第5期,頁161~172。\n37.陳清秀,2017年12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務訴訟審理之影響(下),植根雜誌,第33卷第12期,頁441~446。\n38.陳明進,2011年10月10日,所得稅上併購商譽攤銷費用認定爭議之探討,稅務旬刊(60週年紀念論文),第2161期,頁47~53。\n39.陳明進,2013年8月,併購交易商譽攤銷之稅務爭議,會計研究月刊,第333期,頁60~75。\n40.陳明進(金融稅務專題會談受訪者),2016年6月10日,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探討,稅務旬刊,第2329期,頁7~13。\n41.陳東良,2015年12月31日,商譽舉證爭議解決之契機,稅務旬刊,第2313期,頁30~34。\n42.許士宦,2012年2月,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12期,頁90~100。\n43.許祺昌、鍾典晏、黃詠婕,2012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定調併購商譽認列爭議,會計研究月刊,頁110~119。\n44.黃俊杰,2015年3月,商譽攤銷之稅捐爭議,月旦法學教室,第149期,頁6~8。\n45.黃俊杰,2015年11月20日,企業併購之商譽攤銷爭議,稅務旬刊,第2309期,頁20~25。\n46.黃俊杰(金融稅務專題會談受訪者),2016年4月20日,商譽攤銷-收購成本之探討,稅務旬刊,第2324期,頁7~12。\n47.黃源浩,2014年10月,實質課稅與租稅規避行為之舉證責任,法學叢刊,第36期,頁101~127。\n48.黃源浩,2015年6月,企業併購案件中的商譽攤銷與納稅人協力義務的界限,輔仁法學,第49期,頁155~218。\n49.黃士洲,2005年2月,徵納協同主義下稅捐調查與協力義務的交互影響關係-兼論製造費用超耗剃除的規定與實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17期,頁90~111。\n50.黃士洲,2009年10月,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與舉證責任分配(上),月旦法學教室,第84期,頁94~103。\n51.黃士洲,2009年11月,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與舉證責任分配(下),月旦法學教室,第85期,頁61~66。\n52.黃士洲,2013年9月,商譽攤銷稅務爭訟與舉證責任分析,當代財政,第33期,頁27~35。\n53.黃士洲,2014年6月,稅捐漏稅罰的裁罰要件與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57號判決評析,裁判時報,第27期,頁16~25。\n54.黃士洲,2017年7月,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範實效-從實體權利與程序保障談起,月旦法學雜誌,第266期,頁165~182。\n55.黃國昌,2005年6月,階段的舉證責任論-統合實體法政策下之裁判規範與訴訟法觀點下之行為規範,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2期,頁217~306。\n56.黃茂榮,2005年9月,稅捐法與民事法,月旦財經法雜誌,第2期,頁65~104。\n57.張書瑋,2013年11月,你所不知道的商譽,會計研究月刊,第336期,頁60~66。\n58.張文郁,2014年4月,論行政程序上之事實調查(上),月旦法學雜誌,第227期,頁66~88。\n59.張文郁,2014年5月,論行政程序上之事實調查(下),月旦法學雜誌,第228期,頁89~108。\n60.張憲瑋,2015年7月,公司負擔他人費損得否於稅上認列-兼評最高行政法院99年9月份第2次決議,財稅研究,第44卷第4期,頁155~172。\n61.盛子龍,2012年7月,租稅法上舉證責任、證明度與類型化方法之研究-以贈與稅課徵要件上贈與合意之證明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第二十四卷第一期,頁41~86。\n62.葛克昌,2001年1月,所得稅法裁判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8期,頁90~98。\n63.葛克昌,2008年4月,稅法獨立性與統一法秩序,月旦法學教室,第66期,頁56~67。\n64.葛克昌,2010年6月,協力義務與納稅人權益,月旦法學教室,第92期,頁56~62。\n65.葛克昌、黃士洲,2011年4月1日,稅捐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台灣法學雜誌,第173期,頁3~17。\n66.葛克昌,2011年10月,租稅法發展專題回顧:近年來行政法院判決之分析,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特刊,頁1907~1944。\n67.葛克昌,2017年3月,稅法學方法與商譽攤銷判決實務,會計師季刊,頁44~54,轉載自105年12月第七屆稅務實務問題研討會會議手冊。\n68.葛克昌、藍元駿,2017年11月,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淵源之稅法判決,月旦財經法雜誌,第41期,頁75~104。\n69.廖俊凱,2016年7月,論稅法上之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以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判斷為中心,全國律師,第20卷第7期,頁4~17。\n70.蔡震榮,2010年6月,論行政訴訟法上之舉證責任,法令月刊,第61卷第6期,頁61-915~925。\n71.蔡朝安、李益甄,2012年2月29日,商譽攤銷之舉證責任–從最高行政法院近期聯席會議決議談起(上),稅務旬刊,第2175期,頁36~39。\n72.蔡朝安、李益甄,2012年3月31日,商譽攤銷之舉證責任–從最高行政法院近期聯席會議決議談起(下),稅務旬刊,2178期,頁40~42。\n73.蔡朝安、陳柏霖,2018年3月,納保法視角下納稅者之舉證責任–以協力義務的概念辯證為中心,會計師季刊,頁18~36。\n74.蔡孟彥,2016年2月29日,企業併購商譽攤銷爭議說從頭,稅務旬刊,第2319期,頁27~31。\n75.蔡孟彥,2016年3月31日,商譽之舉證責任分配與營業干預,稅務旬刊,第2322期,頁32~36。\n76.蔡孟彥,2016年4月30日,商譽攤銷轉正爭議,稅務旬刊,第2325期,頁19~23。\n77.劉正偉,94年3月,論營所稅查核準則就佣金列支之證據法則-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八號解釋評釋,財稅研究,第37卷第2期,頁169~188。\n78.劉建宏,2012年5月,當事人協力義務與稅捐稽徵機關舉證責任之衡平,當代財政,第17期,頁28~38。\n79.劉建宏,2013年12月,行政爭訟證明度之研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中法院裁判證明度問題之檢討,中原財經法學,第31期,頁133~189。\n80.謝春惠,2013年1月10日,商譽認購成本之查核(上),稅務旬刊,第2206期,頁39~42。\n81.謝春惠,2013年1月20日,商譽認購成本之查核(下),稅務旬刊,第2207期,頁34~38。\n82.謝如蘭,2014年8月,所得稅法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認定-兼評最高行政法院99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43期,頁185~229。\n83.蕭文生,96年2月,論當事人協力義務-以行政執行制度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頁127~173。\n\n四、博碩士學位論文\n1.王健安,2015年1月,企業併購中商譽認列與攤銷問題-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n2.朱政勳,2011年7月,稅法上舉證責任之研究-以稅捐核課處分致溢繳之退稅請求權為例,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n3.江彥佐,2006年1月,論稅務訴訟舉證責任及其在遺產稅債務關係之適用,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n4.吳東都,2001年6月,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以德國法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n5.林柏霖,2014年8月,論外銷佣金扣除之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n6.袁義昕,2008年6月,無形資產出資課稅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n7.黃麗容,2013年1月,無形資產稅捐課徵之研究-以商譽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n8.黃意婷,2013年1月,溢價併購取得商譽所支出費用得否攤銷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n9.麥雅絜,2014年7月,併購商譽攤折費用之稅務議題,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n10.陳穎蒨,2015年6月,稅務案件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探討,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n11.劉永慶,2015年12月,企業併購商譽課稅之研究-以美國法為比較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n12.謝念廷,2017年6月,商譽攤銷之界定與討論-以我國法院判決及實務運作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n13.蕭雅文,2013年7月,我國採行IFRS前後商譽稅務爭議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n\n五、研討會論文\n1.台北大學財政稅務系舉辦,2015年2月,企業併購商譽 預先認定與紛爭解決(研討會論文、與談重點內容摘要),會計研究月刊,第351期,頁84~88。\n2.蔡孟彥,2015年12月,金融機構合併稅務議題研討(第一議題:商譽及可辨認無形資產之認列、現行金倂法第37條虧損扣除消除租稅障礙等,104年12月),稅務旬刊,第2313期,頁7~21。\n3.陳明進,2013年5月,第一場:併購交易商譽元素、衡量及攤銷之稅務爭議探討,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頁1~31,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與談人:周黎芳(頁45~51)、曾宛如(頁53~56)。\n4.陳明進(受訪者),2016年6月,金融稅務專題會談(二)-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探討,稅務旬刊,第2329期,頁7~13。\n5.陳清秀(與談人),2013年5月,第二場:商譽攤銷之德國立法例探討,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頁75~87,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n6.黃士洲,2013年5月,第四場:納稅義務人對於商譽攤銷是否有舉證責任?–自行政法院判決以及相關決議出發,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頁101~128,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與談人:帥嘉寶)\n\n六、網際網路\n1.柯格鐘,併購商譽之定性與評價,頁1~9,上網日期:2018年1月28日 ,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4&ved=0ahUKEwjfno6rgPvYAhVKurwKHRwJAAgQFgg3MAM&url=http%3A%2F%2Fwww.roccpa.org.tw%2Fdownload%2Findex.php%3Fmode%3Ddl%26id%3D247&usg=AOvVaw2FAA9GWj0scDTyPgKVmZAu。\n2.理律法律事務所,2016年2月,行政法院商譽攤銷最新見解,頁1~7。上網日期:2018年1月28日 ,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06834f3-bc97-49ef-8950-edf4413dcdaf。\n3.聯合報新聞,2017年12月2日,許宗力:最高法院每做成一次決議 「我心就痛一次」,上網日期:2018年2月2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53068。\n4.黃志謙,2017年11月,淺談稽徵經濟原則,上網日期:107年2月10日,http://www.taiwantaxresearch.com/article_detail/56.htm。\n5.公民新聞,2015年10月,學者專家呼籲「稅法舉證責任」應單獨立法落實保障納稅者基本權,上網日期:2019年6月18日,https://www.ccu.edu.tw/show_newspaper.php?id=14707。\n6.公民新聞,2015年11月,法院判決不公偏袒稅務機關 學者盛子龍為人民抱不平,上網日期:2019年6月18日,https://www.peopo.org/news/290459。\n7.商譽-MBA智庫百科,上網日期:2019年7月28日,https://wiki.mbalib.com/wiki/%E5%95%86%E8%AA%89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4961048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48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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