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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刑法第190條之1污染環境媒介罪之研究
The Study on Article 190-1 of the Criminal Law
作者: 陳明欽
貢獻者: 李聖傑
Lee, Sheng-Chieh
陳明欽
關鍵詞: 刑法第190條之1
汚染環境媒介罪
生態與人本綜合法益説
具體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疫學因果關係
適性犯
累積犯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Sep-2020
摘要: 環境犯罪規範實踐在我國係刑法第190條之1所規定之污染環境媒介罪,其於2018年修法前係採用具體危險犯之犯罪類型,具體危險犯適用在環境污罪規範上面臨如何之困境,係本文所欲討論之重點。污染環境媒介罪於2018年修法後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犯罪類型,抽象危險犯遭受如何之質疑,及相應之緩和、調解對策為何,更係本文所欲討論之重點,因此部分具有現行法規檢視及未來立法建議之功能。\n本文自污染環境媒介罪之立法沿革談起,說明其如何孕育、誕生及新近修法之情形,並與國內廢棄物清理法等重要環境行政特別刑法、德國環境犯罪專章各罪對照。\n其次,於解析污染環境媒介罪前,先探討環境污染特性及環境刑法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此兩者均密切影響法律規定之說明,又危險犯一向是刑法領域熱切討論之焦點,環境刑法又是時勢所趨之議題,污染環境媒介罪從具體危險犯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自然成本文探討之重點,就此本文將介紹污染環境媒介罪原先具體危險犯之立法模式面臨實務上舉證不易、功能未張之困境,以及改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復又招致之質疑等等。將上開污染環境媒介罪之罪質介紹後,接著才正式解析污染環境媒介罪之構成要件及相關規定,本文並對應提出意見。\n而因環境污染案件之因果關係舉證不易,發展出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又因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亦無法防制規範現今社會之風險問題,刑法上又發展出適性犯、累積犯等新興犯罪理論作為因應,可作為往後立法上之參考及司法實務運作中之啟發,尤為本文之核心研究所在。
參考文獻: 參考資料(依筆畫排序)\n一、專書論著\n1.王皇玉,刑法總則,5版,2019年8月。\n2.李聖傑、潘怡宏等編譯,德國刑法典,2版,2019年。\n3.林鈺雄,新刑法總則,7版,2019年9月。\n4.法務部編印,刑法分則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一),1998年。\n5.陳子平,刑法各論(下),3版,2020年1月。\n6.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4版,2019年10月。\n7.黃錦堂,環境憲法,2006年版。\n8.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2版,2010年10月。\n9.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修訂15版,2020年2月。\n10.鍾宏彬,法益理論的憲法基礎,2012年修訂版。\n\n二、期刊專論\n1.王玉全,淺介德國刑法第298條招標中的限制競爭協議行為,月旦刑事法評論,第8期,2018年3月,第149~169頁。\n2.王皇玉,2018年刑事實體法之回顧,臺大法學叢論,第48卷特刊,2019年11月,第1675~1702頁。\n3.王晨桓,失落的行政從屬性?-新修正刑法第190條之1的實然與應然,月旦司律評雜誌創刊號,第62~76頁。\n4.方華香,從日月光違法排放廢水之司法判決論適用相關環境刑法法制問題,國會季刊,第45卷第4期,2017年12月,第126~146頁。\n5.古承宗,刑法第190條之1的「污染」,月旦法學教室,第168期,2016年10月,第27~29頁。\n6.古承宗,評析2018年新修正之刑法第190條之1-以抽象危險犯與累積犯之辨證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61期,2018年10月,第157~238頁。\n7.古承宗,刑法第190條之1的不法歸責與構成要件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90期,2019年6月,第42~68頁。\n8.古承宗,環境風險與環境刑法之保護法益,興大法學,第18期,2015年11月,第181~231頁。\n9.古承宗,刑法第190條之1作為「累積的具體危險犯」,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2018年5月,第43~67頁。\n10.李聖傑,刑法第190條之1的釋義思考,月旦法學雜誌,第290期,2019年7月,第69~82頁。\n11.李聖傑,適性犯概念在我國實務運作之探討,法務通訊,第2977期,2019年11月,第3版、第4版。\n12.李聖傑,親愛的小孩,月旦法學教室,第131期,2013年8月,第30~32頁。\n13.李茂生,新修刑法第190-1條之商榷,台灣法學雜誌,第368期,2019年5月,第29~32頁。\n14.吳耀宗,刑法新增第190條之1之研究,警大法學論集,第5期,2000年3月,第83~108頁。\n15.花滿堂,牽連犯、連續犯廢除後之適用問題,收於〈刑法修正後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叢書《12》,2006年8月。\n16.周慶東,日月光半導體廢水污染-高雄高分院103矚上訴3判決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300期,2016年7月,第160~168頁。\n17.周漾沂,風險承擔作為阻卻不法事由-重構容許風險的實質理由,中研院法學期刊,14期,2014年,第169~243頁。\n18.林士欽,從法國環境刑法之有關規定反思刑法第190條之1,軍法專刑,第65卷第4期,第72~95頁。\n19.林春元,荒謬法院或失靈政府?從日月光後勁溪污染二審判決談起,月旦法學雜誌,第253期,2016年5月,第20~30頁。\n20.林書楷,環境刑法之體系與難題,玄奘法律學報,第27期,2017年6月,第1~39頁。\n21.柯澤東,環境刑法之理論與實踐,臺大法學論叢,18卷2期,第119~196頁。\n22.徐育安,傳統刑法理論與現代社會-以我國食安法爭議為核心,臺北大學法學叢論,第104期,2017年12月,第73~136頁。\n23.高如應,水源保護刑罰體系的架構-以彰化電鍍業者之偵辦為例,檢協會訊第102期,2014年6月,第2~6頁。\n24.陳玉萍,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條文之前世今生,月旦法學教室,第191期,2018年9月,第47~58頁。\n25.惲純良,抽象危險犯作為對抗環境犯罪的基本制裁手段-以污染水體行為為例,月旦刑事法評論,第8期,2018年3月,第30~67頁。\n26.潘怡宏,現行刑法污染環境媒介罪之修正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278期,2018年9月,第31~78頁。\n27.蔡浩志,從法院判決現狀析述刑法刑法第190條之1與我國環境刑事法規範之行政從屬性類型趨向,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7期,2013年9月,第131~168頁。\n28.盧映潔,論危險前行為的成立要件-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為說明,月旦法學雜誌,第78期,2001年11月,第111~123頁。\n29.盧映潔、施宏明、劉士煒,癌症與因果關係探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3期,2006年6月,第106~109頁。\n30.環境污染的刑事制裁(上)-刑法第190條之1新修正規定的解釋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191期,2018年7月,第59~71頁。\n31.謝煜偉,論排放毒物污染環境媒介罪:與各環境行政罰法規之關連性,臺大法學論叢,第48卷特刊,2019年11月,第1377頁、第1375~1434頁。\n\n三、學位論文\n1.李銘松,論風險狀態之刑事立法政策-以環境刑法為核心,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4年7月。\n2.柯凱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之構成要件立法模式研究-以刑法第190條之1作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9年7月。\n3.陳文福,我國環境刑法犯罪主體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6月。\n4.陳淑櫻,環境刑法與刑法第190條之1,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4年7月。\n5.張世東,從比較法觀點論我國環境刑法運作上之難題,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7年7月。\n6.郭智安,累積危險行為於犯罪構成上的意義,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4年7月。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196106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1961062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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