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ah.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4116
題名: 工會與勞動訴訟-勞動事件法之工會角色
Labor Union and Labor Litigation – Role of Labor Union in the Labor Incident Act
作者: 黃吉伶
Huang, Chi-Ling
貢獻者: 林佳和
黃吉伶
Huang, Chi-Ling
關鍵詞: 工會
勞動事件法
勞動訴訟
輔佐人
選定當事人
不作為之訴
團體訴訟
訴訟擔當
勞動調解程序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Mar-2021
摘要:   在過去許多重大勞資爭議案件中,常可看到司法體系對於勞工而言並不友善,正因如此,《勞動事件法》的立法,即是為了解決過去勞工在訴訟上常陷於形式上看似平等但實質並不平等的情況。本論文則以工會為焦點,探討工會作為一個勞工保護團體,如何在《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訴訟程序、勞動調解程序中發揮功能以協助其會員。\n  透過個案訪談與文獻分析收集資料的方式,了解在新的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的規範下,工會該如何妥善運用《勞動事件法》賦予工會之訴訟權能,減輕個別勞工在時間與金錢上的訴訟負擔,讓過去不可能進入訴訟的案件,有機會進入法院獲得公平審判。包括:工會選派適當之輔佐人於訴訟中協助勞工;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工會受勞工選定而起訴時,得對共通爭點提起中間確認之訴,法院並應先予裁判,以建立分階段審理模式,並使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而未選定工會起訴之勞工,亦得併案請求,以擴大紛爭之統一處理。此外,於特定條件下,再擴大選定當事人制度至非工會會員,無工會之勞工可選定上級工會、離職或退休之勞工可選定原所屬工會為當事人。\n  這些制度設計的目的並不只是為了簡化共同訴訟、團體訴訟的程序,達到促進紛爭統一解決而已,在訴訟經濟的考量之外,其實更強調「便於人民接近正義」、「降低人民進入法院之障礙」的制度機能。尤其是工會以當事人名義主動提起的不作為之訴,普遍受到工會的期待,認為可以大幅降低工會的訴訟門檻,是工會未來可以活化運用的一個救濟管道。不作為訴訟在複數工會的情形時,則會遭遇工會是否要參加訴訟的難題。\n  制度能否運作良好,必須搭配工會是否做好準備,加強本身的訴訟能力,以勝任當事人或輔佐人之角色。不過,對於工會而言,訴訟途徑只是協助會員、團結勞工的工具之一,協商權與爭議權才是重點,如何提升集體力量才是工會的根本。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籍\n1.白正憲、邱羽凡、李佳育、施曉穎、黃吉伶、廖英傑、韓仕賢、蘇怡之(2011),《團結起步走—集體勞動三法入門講義》,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出版。\n2.何明修(2008),《四海仗義-曾茂興的工運傳奇》,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出版。\n3.吳庚(2010.08),《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1版3刷,三民書局總經銷。\n4.呂太郎(2016),《民事訴訟法》,元照出版,2016年3月初版1刷。\n5.沈冠伶(2009),《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新學林總經銷,2009年11月。\n6.林宗弘、廖郁毓、徐千惠、鄭力軒、林良榮、廖偉程(2000),《打拚為尊嚴-大同工會奮鬥史》,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出版。\n7.邱聯恭(2010),《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2010年版。\n8.邱聯恭(2018),《程序制度機能論:民事程序法之理論與實務》,台大出版中心,2018年10月二版。\n9.姜世明(2009),《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元照出版,2009年11月二版1刷。\n10.姜世明(2009),《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元照出版。\n11.姜世明(2015),《民事訴訟法 上冊》修訂四版,新學林出版,2015年8月四版1刷。\n12.姜世明(2017),《民事訴訟法基礎論》修訂十版,元照出版,2017年10月十版1刷。\n13.張烽益(2017),《台灣新世代工會發展困境與突破》,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出版。\n14.張烽益、洪敬舒、楊書瑋、林佳和、周兆昱、侯岳宏、林良榮、沈牧樺、葉永山等(2012),《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出版,2012年11月一版2刷。\n15.陳榮宗、林慶苗(2009),《民事訴訟法(上)》修訂六版一刷,三民書局。\n16.黃程貫、林佳和、劉士豪、董保華、村中孝史、Rü.diger Krause、Ji-Soon Park、郭明政、林永裕、林宏陽、邵惠玲、張桐銳、孫迺翊、張巍(2011),《勞動、社會與法》,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中心編,元照出版,2011年5月。\n17.黃程貫、陳建文、邱羽凡、陳金泉、鄭傑夫、周兆昱(2020),《勞動事件法解析》,臺灣勞動法學會編,元照出版,2020年2月。\n18.黃越欽(2002),《勞動法新論》修訂二版,翰蘆圖書總經銷。\n19.楊淑文(2006),《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元照出版。\n20.劉明生(2018),《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修訂四版,元照出版,2018年10月四版2刷。\n\n(二)期刊論文\n1.吳俊達(2019.12),〈勞動事件法重要立法內容〉,台灣勞工季刊第60期 頁18-29。\n2.李紀宏(2011.09),〈調解理論暨實務─「促進式調解」簡介〉,仲裁季刊93期 第96-110頁,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版。\n3.沈冠伶(2003.10),〈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臺灣本土法學雜誌51期 頁169-184。\n4.沈冠伶(2004.06),〈團體訴訟問題的探討〉,法官協會雜誌6卷1期 頁67-82。\n5.沈冠伶(2009.12),〈涉及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臺灣法學雜誌141期 頁29-41。\n6.沈冠伶(2015.11),〈消費者團體訴訟之再建構:以擴散型損害及集團權利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4卷特刊。\n7.沈冠伶等(2019.01),〈勞動調解程序之重構─紛爭處理制度多元化與程序之轉換〉,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39次研討紀錄/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主辦,法學叢刊第253期,第147-196頁。\n8.周伯峰(2013.10),〈關廠工人案:不誠信的國家機關?!〉,法律扶助第41期會訊 第20-24頁。\n9.周兆昱(2014.03),〈我國雙軌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研究:日本法之比較為中心〉,思與言第52卷第1期,第89-140頁。\n10.林佳和(2000.10.15),〈勞工案件專家參審之問題初探〉,台灣/律師雜誌/第253期/57-78頁。\n11.林佳和(2000.12),〈德國的勞動司法制度-一個值得仿效與思考的借鏡〉,臺灣勞工陣線,勞動者第116期 頁15-16。\n12.林佳和(2009.03),〈勞動專業法庭─德國制度之簡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66期,頁42-58。\n13.林佳和(2009.09),〈台灣勞動爭議的行政調解:國家性認知勞動法貫徹困局與ADR本質的微妙暨緊張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頁79-102。\n14.林佳和(2012.08),〈禁止溯及既往、繼續行為或結果狀態、因民事訴訟而駁回行政訴訟?──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七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No.16,第5-17頁。\n15.林佳和(2018.12),〈勞動事件法第39條之轉換補償金請求權:德國法的借鏡〉,臺灣法學雜誌357期 頁1-11。\n16.林佳和(2018.12),〈勞動事件法概觀(上)〉,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2期 頁50-55。\n17.林佳和(2019.01),〈勞動事件法概觀(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3期 頁87-93。\n18.邱羽凡(2019.12.01),〈勞動事件之團體訴訟簡析〉,萬國法律雜誌第228期 頁43-53。\n19.邱聯恭(1994.12),〈民事訴訟之目的:以消費者保護訴訟為例〉,臺大法學論叢24卷1期 頁289-325。\n20.侯岳宏(2017.04),〈中立維持義務之範圍與判斷標準〉,月旦法學雜誌第263期,第192-199頁。\n21.姜世明(2003.02),〈新修正民事訴訟法重點評析〉,法學講座第14期 頁113-143。\n22.姜世明(2003.05),〈選定當事人制度之變革:兼論團體訴訟〉,月旦法學96期 頁8-26。\n23.孫友聯(2017.02),〈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不可缺席的勞動司法〉,臺灣勞工陣線,勞動者第193期,第29-31頁。\n24.徐美貞(2014.07),〈淺論團體訴訟-以消費者保護法團體訴訟為中心〉,法學叢刊第235期 頁83-112。\n25.張文郁(2004.08),〈行政訴訟中團體訴訟之研究—以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11期,2004年8月\n26.張文郁(2016.05),〈論消費者保護訴訟〉,月旦法學252期 頁5-24,2016年5月。\n27.張嘉真、洪舒萍(2009.02),〈臺灣調解制度之簡介與比較〉,萬國法律163期 頁55-66。\n28.陳建文(2019.06),〈勞動事件法總則章及調解程序規定評析〉,月旦民商法雜誌64期 頁42-65。\n29.陳啟垂(2003.01),〈訴訟實施權與訟訴擔當〉,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 頁38-42。\n30.陳啟垂(2007.03),〈中間確認之訴〉,月旦法學教室54期 頁14-15。\n31.黃明陽(2006.02),〈我國行政機關ADR制度之理論探討:以行政調解制度為中心 上〉,政大法學評論89期 頁1-53。\n32.黃國昌(2003.06),〈訴訟參與及代表訴訟-新民事訴訟法下「程序保障」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平衡點〉,月旦法學雜誌97期 頁8-27。\n33.黃國昌(2008.07),〈選定當事人〉,月旦法學教室70期 頁37-47。\n34.黃國昌(2008.11),〈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月旦法學教室74期 頁40-49。\n35.黃國昌(2008.12),〈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以第一審訴訟之審理與終結情形為中心(上)〉,政大法學評論,第106期,頁203-247。\n36.黃國昌(2009.02),〈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以第一審訴訟之審理與終結情形為中心(下)〉,政大法學評論,第107期,頁165-228。\n37.黃國昌(2011.09),〈被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的原告適格:以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的要件為中心〉,臺灣法學雜誌183期 頁19-31。\n38.黃程貫(2019.12),〈勞動訴訟改革:勞動事件法之制定〉,台灣勞工季刊第60期 頁4-17。\n39.劉玉中(2014.09),〈不行為(不作為,制止)請求訴訟與強制執行〉,月旦法學教室143期 頁36-38。\n40.韓仕賢(2019.12),〈從工會與勞工角度談勞動事件法〉,台灣勞工季刊第60期 頁30-35。\n41.韓仕賢,〈從工會角度比較行政調解與勞動調解〉,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2617,本文刊載於2020年3月31日金融業工會聯合會訊第231期,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4月13日。\n\n(三)學位論文\n1.吳美然(2011),爭議行為民事與刑事免責之研究,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n2.李文輝(2002),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研究-以一九九二年基隆客運勞動爭議案為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n3.楊凱婷(2017),遞延性商品(服務)契約之關法律問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n\n(四)政府出版品\n1.方華香(2015.03),論團體訴訟與公益訴訟未來法制發展,立法院法制局法案評估報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未出版)。\n2.司法院106年委託專題研究案,勞動程序特別法專題研究計畫 研究成果報告,研究單位:國立政治大學,計畫主持人:黃程貫教授,中華民國106年6月\n3.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第107卷第86期(4610) 47-175頁,會議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59分,出版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n4.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第107卷第90期 (4614)全冊 3-134頁,會議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星期四)9時4分至19時23分,出版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n5.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院會紀錄,第107卷第99期(4623)下冊1-390頁,會議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星期五),出版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n6.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第107卷第99期(4623)下冊535-592頁,會議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星期二)10時4分至13時39分,出版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n7.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及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審查報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n\n(五)其他(研討會、雜誌、新聞報導等)\n1.「完備複數工會法制公聽會」會議紀錄,主辦單位:立法委員鍾孔炤、劉建國、陳曼麗國會辦公室,舉辦地點:立法院群賢九樓大禮堂,2019年3月19。\n2.王子豪、梁家瑋報導,〈《勞動事件法》「調解」走一遭 空職工:有效 但不習慣〉,https://www.eventsinfocus.org/news/7145688,本文刊載於2020年4月22日焦點事件,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4月22日。\n3.王子豪報導,〈2019年長榮空服員罷工中的「優待機票」爭議〉,https://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3406,本文刊載於2019年9月20日焦點事件,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6月20日。\n4.王子豪報導,〈長榮空服員罷工後的勞資爭議〉,https://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3405,本文刊載於2019年9月19日焦點事件,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6月20日。\n5.王嘉琪,〈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制度之介紹〉,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勞資關係-勞動三權知識服務專區-勞資爭議,https://www.mol.gov.tw/topic/3073/31669/31674/42015/, 本文刊載於2019年10月17日,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5月4日。\n6.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新聞查詢-各法院新聞,〈空服員職業工會與長榮公司民事勞動事件調解成立新聞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新聞稿,發稿日期:109年4月13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96925-30730-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4月15日。\n7.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勞動事件,〈勞動事件新制簡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61-58174-e2667-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3月13日。\n8.民事訴訟審判終結統計,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921-1-xCat-01.html,〈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終結件數─按訟訴種類分〉、〈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審訴訟事件終結件數─按訴訟種類分〉,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綜覽-司法統計-公務統計-案類統計,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3月11日。\n9.全國產業總工會,「本期專題—複數工會之競爭與代表性」,全產總「工訊」第47期 頁7-45,2013年8月31。\n10.長榮空服員罷工義務律師團、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是人權,長榮勿打壓」記者會新聞稿,2019年9月6日上午10時於勞動部前。\n11.孫友聯(1999.07),〈從勞資爭議處理看台灣勞工法院設置的必要性〉, http://labor.ngo.tw/labor-comments/political-views/570-2016-10-12-05-18-35 ,本文刊載於1999年7月9日勞動者電子報,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3月11日。\n12.孫友聯(2018.10),〈勞動事件就是該由同一法官調解和審判〉,https://labor.ngo.tw/labor-comments/political-views/819-2018-10-18-02-08-26,本文刊載於2018年10月18日上報,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4月29日。\n13.臺灣勞工陣線,「勞動事件的重大變革:檢視司法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研討會,時間:2018年4月9日,地點:台大校友會館。勞動者第201期 頁10-41,2018年6月10日。\n14.劉志鵬,〈迎接嶄新的勞動訴訟時代〉,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勞資關係-勞動三權知識服務專區-勞資爭議,https://www.mol.gov.tw/topic/3073/31669/31674/42015/, 本文刊載於2019年10月17日,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4月29日。\n15.編輯室,「勞動訴訟制度重大變革: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臺灣勞工陣線,勞動者第204期 頁8-13,2018年12月10日。\n16.編輯室,「2009年台灣勞工陣線勞工政策綱領—建立安全就業導向的勞動經濟政策」,《突圍與創進—台灣勞工陣線25周年特刊》 第146-147頁,臺灣勞工陣線出版,2009年5月。\n17.鍾孔炤,〈投書:長榮仍停留在一寸不讓的「資方立場」〉,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5950,本文刊載於2019年06月25日上報,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6月19日。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4961049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4961049
資料類型: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學位論文

Files in This Item:
File Description SizeFormat
104901.pdf1.76 MBAdobe PDF2View/Open
Show full item record

Google ScholarTM

Check

Altmetric

Altmetric


Items in DSpace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with all rights reserved,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