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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劉明生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陳旭郁zh_TW
dc.creator陳旭郁zh_TW
dc.date2021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21-03-02T06:41:18Z-
dc.date.available2021-03-02T06:41:18Z-
dc.date.issued2021-03-02T06:41:18Z-
dc.identifierG0106961022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4122-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106961022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摘 要\n二十世紀世界人權宣言強調男女平權、婚姻自由,又各國離婚法制之發展傾向尊重個人自由意思,男女對於婚姻期待及忍受程度亦逐漸改變,離婚不再遭受社會歧視,各國普遍離婚率不斷上升。\n離婚訴訟常伴隨須一併處理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酌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半數、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因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等,其所涉及案件經常較一般財產事件,涉及更多之感情及情緒因素,美國學者Andrew Schepard發現當事人與關係人(如未成年子女)在經歷離婚訴訟之過程,彷彿歷經一場離婚戰爭,而感慨說:「每一離婚訴訟都是一個小型文明的死。」為防止「離婚後家庭」紛爭再起,有效運用訴訟資源,依家事事件法,其涉及相關之紛爭有一併處理之必要,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究應如何一併解決因離婚訴訟事件所生之紛爭?而離婚訴訟事件所生之財產紛爭,是否皆得由同一程序合併統合處理?本文期待藉由整理、分析實務上爭議及學說見解,以描繪出離婚訴訟程序、因離婚所生之財產紛爭及子女親權酌定等事件,其訴訟或非訟程序與法理之適用狀況,希冀對於我國家事事件法未來發展有所助益。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次\n第一章 緒論 1\n第一節 研究動機 1\n第二節 研究方法 2\n第三節 研究架構 2\n第二章 裁判離婚相關立法模式之探討 4\n第一節 有責主義 4\n第二節 破綻主義 5\n第一項 積極破綻主義 5\n第二項 消極破綻主義 7\n第三項 折衷破綻主義 8\n第三節 我國離婚法制 10\n第一項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立法沿革 11\n第二項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具體離婚原因 13\n第三項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抽象離婚原因 19\n第四節 外國離婚法制 28\n第五節 本文見解 31\n第三章 家事事件處分權主義之適用 34\n第一節 處分權主義之基本法理 34\n第二節 程序之開啟及起訴前應經調解程序之規定 36\n第三節 離婚訴訟訴訟標的之界定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 37\n第一項 訴訟標的理論之學說 37\n第一款 統一概念論 37\n第二款 非統一概念論 39\n第二項 我國裁判離婚之訴訟標的 41\n第一款 學說見解 41\n第一目 舊訴訟標的理論 41\n第二目 新訴訟標的理論 42\n第三目 訴訟標的相對論 43\n第四目 舊訴訟標的理論與新訴訟標的理論之比較 43\n第二款 我國實務見解 45\n第三款 本文見解 48\n第三項 離婚訴訟確定判決之效力 50\n第一款 離婚訴訟確定之判決既判力 50\n第二款 離婚訴訟確定判決之失權效 51\n第四節 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與訴訟上和解 53\n第一項 訴訟標的之捨棄 53\n第二項 訴訟標的之認諾 56\n第三項 訴訟上和解 60\n第四項 本文見解 62\n第四章 離婚訴訟裁判基礎資料事實與證據提出之適用 65\n第一節 離婚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協同主義或修正辯論主義之論爭 65\n第一項 離婚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採協同主義之疑問 66\n第一款 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區別 66\n第二款 民事訴訟法採修正辯論主義之立法學說與實務 67\n第三款 本文見解 70\n第二項 家事事件法第十條第二項立法理由明示採協同主義之缺失 70\n第一款 協同主義之定義具歧義性 70\n第二款 推論採協同主義之影響 74\n第三款 本文見解 77\n第三項 小結 77\n第二節 裁判離婚在片面職權探知主義與全面限制辯論主義之論爭 78\n第一項 學說見解 79\n第一款 片面職權探知主義 79\n第二款 全面限制的辯論主義(更加徹底之協同主義) 80\n第二項 我國實務見解 82\n第三項 本文見解 90\n第五章 離婚訴訟與其他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與分離 92\n第一節 家事事件合併審理與裁判之基本法理 92\n第一項 我國家事事件之合併與分離 92\n第二項 德國家事事件之合併與分離 95\n第三項 我國與德國家事事件合併與分離之比較 97\n第二節 離婚訴訟與其他家事訴訟事件之合併 101\n第一項 離婚訴訟與其他家事訴訟事件合併之基本原理 101\n第二項 離婚訴訟與其他婚姻事件合併問題之探討 104\n第三項 離婚訴訟與家事財產事件合併問題之探討 110\n第一款 離婚訴訟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合併 110\n第二款 離婚訴訟與因離婚而生損害賠償事件之合併 114\n第四項 離婚訴訟可否以婚姻關係外第三人為共同原(被)告 117\n第三節 離婚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 124\n第一項 學說上交錯適用程序之主張 124\n第二項 交錯適用程序之批判 127\n第三項 離婚訴訟與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之合併 129\n第四項 離婚訴訟與扶養費請求事件之合併 130\n第四節 離婚訴訟可否與民事財產訴訟合併問題之探討 140\n第五節 本文見解 144\n第六章 結論 146\n參考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列) 151\n一、書籍 151\n二、專書論文 151\n三、期刊文章 153zh_TW
dc.format.extent3410846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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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6961022en_US
dc.subject離婚訴訟zh_TW
dc.subject離婚之程序法理zh_TW
dc.subject合併訴訟zh_TW
dc.title離婚事件程序法理之研究zh_TW
dc.titleStudy on Legal Principle of Divorce Proceedingsen_US
dc.typethesisen_US
dc.relation.reference參考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列)\n一、書籍\n1.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2003年。\n2.石志泉(楊建華增訂),民事訴訟法釋義,1982年。\n3.史尚寬,親屬法論,1974年9月。\n4.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下),2009年。\n5.林秀雄,親屬法講義,2011年。\n6.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2004年。\n7.姜世明,家事事件法論,2016年8月。\n8.姜世明,家事事件法法理與實踐之虛與實,2016年10月。\n9.許士宦,家事事件法論,2019年1月。\n10.許士宦,家事事件法(口述講義-民事及家事程序法第二卷),2020年2月。\n11.陳棋炎,民法親屬,三民,1964年11月。\n12.陳棋炎,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1976年。\n13.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4版,2004年9月。\n14.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二),1987年。\n15.楊建華,問題研討民事訴訟法(三),1992年4月。\n16.劉明生,民事程序法爭議問題研究,2020年2月。\n17.劉明生,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2017年9月。\n18.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07年9月。\n二、專書論文\n1.吳從周,辯論主義第一命題之界限及法官私知之可利用性,載:姜世明等,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時代論爭(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一卷),頁59-102,2017年5月。\n2.呂麗慧,論破綻主義離婚法之轉折與突破-兼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載:徐慧怡等,離婚專題研究,頁169-192,2016年7月。\n3.林秀雄,判決離婚,載:徐慧怡等,離婚專題研究,頁127-148,2016年7月。\n4.林秀雄,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載:徐慧怡等,離婚專題研究,頁149-167,2016年7月。\n5.姜世明,當事人程序或法官的程序?-對於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論爭之若干提示,載:姜世明等,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時代論爭(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一卷),頁1-58,2017年5月。\n6.姜世明,訴訟標的理論及重複起訴禁止中理論與實務爭議之問題提示,載:姜世明等,訴訟標的及重複起訴禁止理論之再省思(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三卷),頁1-58,2018年6月。\n7.徐慧怡,離婚制度與社會變遷,載:徐慧怡等,離婚專題研究,頁1-30,2016年7月。\n8.許政賢,人事訴訟的典範變遷?!,載:吳瑾瑜,兩岸民事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現況,頁229-255,2014年5月。\n9.許士宦,離婚請求之訴訟標的選定及其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蒐集,載: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頁153-195,2015年10月。\n10.陳棋炎,關於修改民法親屬、繼承兩編之管見,載: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頁581-652,1978年3月。\n11.劉明生,協同主義之歧義性及其在德、奧二國發展趨向歧異原因之探討,載:姜世明等,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時代論爭(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一卷),頁103-152,2017年5月。\n12.劉明生,家事事件之合併與分離-以其要件、審理與救濟程序為中心,載:吳瑾瑜,兩岸民事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現況,頁371-411,2014年5月。\n13.劉明生,對核心點理論之批判,載:姜世明等,訴訟標的及重複起訴禁止理論之再省思(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三卷),頁203-275,2018年6月。\n14.劉昭辰,離婚的訴訟上和解及調解,載:徐慧怡等,離婚專題研究,頁245-272,2016年7月。\n15.劉宏恩,台灣離婚調解制度的演變-兼論家事事件法關於調解程序的若干疑問,載:徐慧怡等,離婚專題研究,頁31-50,2016年7月。\n16.駱永家,離婚訴訟之訴訟標的與失權效-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3920號判決(刊載於司法院公報13卷8期)評釋,載:駱永家,民事法研究I,頁137-149,1999年3月。\n17.簡良育,離婚法制沿革及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載:徐慧怡等,離婚專題研究,頁51-91,2016年7月。\n三、期刊文章\n1.王富仙,有責配偶離婚請求-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解研究彙編,第14期,頁165-190,2007年7月。\n2.沈冠伶,離婚訴訟中認諾及自認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87期,頁16-17,2002年8月。\n3.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之處理(一),月旦法學教室,第118期,頁56-82,2012年8月。\n4.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之處理(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19期,頁54-75,2012年9月。\n5.沈冠伶,離婚訴訟中得否列夫妻以外之第三人作為共同當事人?,月旦法學教室,第111期,頁27-29,2012年1月。\n6.沈冠伶,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制之程序正義:以民事訴訟及家事程序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1卷特刊,頁1117-1173,2012年11月。\n7.李太正,民事事件可否併入家事事件統合處理,裁判時報,第28期,頁37-46,2014年8月。\n8.吳明軒,家事訴訟事件請求之合併,月旦法學教室,第133期,頁21-23,2013年11月。\n9.吳明軒,離婚事件與因判決離婚而生損害賠償事件之合併,月旦法學教室,第182期,頁16-18,2017年12月。\n10.林秀雄,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法學叢刊,第123期,頁79-92,1986年7月。\n11.林秀雄,離婚訴訟中剩餘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之合併請求-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號判決評釋,輔仁法學,21期,頁105-125,2001年6月。\n12.林雪玉,離婚法制之比較研究-兼論我國民法親屬之修正,中興法學,第43期,頁349-412,1997年12月。\n13.陳重陽,婚姻無效與不成立衍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54期,頁27-34,2016年12月。\n14.陳愛武,論家事事件之程序合併,月旦民商雜誌,第60期,頁19-33,2018年6月。\n15.姜世明,離婚之本訴及反訴與權利保護必要-評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05期,頁91-100,2008年4月。\n16.許政賢,程序法理交錯運用的迷思與反思-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29期,頁23-33,2014年10月。\n17.許士宦,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月旦法學雜誌,210期,頁134-141,2012年11月。\n18.許士宦,離婚請求之訴訟標的選定及其裁判上基礎之事實證據蒐集(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38期,頁36-48,2014年4月。\n19.許士宦,家事審判之事證蒐集原則(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34期,頁39-52,2013年12月。\n20.許士宦,專題講座/家事事件專題研究系列之二-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摘要),月旦法學雜誌,第210期,頁134-141,2012年11月。\n21.許澍林,夫妻離婚重大事由均有過失得否請求離婚,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2期,頁45-59,2002年12月。\n22.劉明生,法院職務上已知事實與事實提出之程序基本原則-以民事訴訟法之財產訴訟事件與家事事件法第十條第二項之事件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39期,頁156-180,2015年4月。\n23.劉明生,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從家事事件程序基本原則之觀點考察,月旦法學雜誌,第227期,頁176-197,2014年4月。\n24.劉明生,家事事件之合併、追加與移送,月旦法學教室,第143期,頁21-23,2014年9月。\n25.劉明生,法院職務上已知事實與事實提出之程序基本原則-以民事訴訟法之財產訴訟事件與家事事件法第十條第二項之事件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39期,頁156-207,2015年4月。\n26.鄧學仁,善意父母原則於離婚親權酌定之運用,月旦法學雜誌,第265期,頁110~119,2017年6月。\n27.魏大喨,家事訴訟與非訟之集中交錯-以對審權與裁量權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94期,頁84-104,2003年3月。\n四、其他\n1.內政部統計處109年7月11日內政統計通報,109年第28週。\n2.司法院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暨總說明」,2003年。zh_TW
dc.identifier.doi10.6814/NCCU202100233en_US
item.fulltextWith Fulltext-
item.cerifentitytypePublications-
item.grantfulltextembargo_20260204-
item.openairetypethesis-
item.openairecristypehttp://purl.org/coar/resource_type/c_4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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