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ah.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4995
題名: 美國對於人體細胞和組織產品之管理規範
作者: 劉宏恩
Liu, Hung-En
貢獻者: 法科所
關鍵詞: 再生醫學 ; 細胞 ; 組織 ; 產品 ; 器官移植 ; 醫療器材 ; 最少程度 ; 最小操
日期: Sep-2020
上傳時間: 20-May-2021
摘要: 以人體組織為基礎材料的異體植入物(allografts),包含羊膜、皮膚、骨粉、韌帶、硬骨、軟骨......等,屬於可幫助組織再生的生物醫學材料,可運用於各式外科手術,例如骨科、神經外科、創傷、運動醫學、傷口管理、整形外科、植牙、眼科手術等。雖然,這些人體細胞和組織產品可能屬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3條所定義定義的「器官」,因為依據該條規定,人體器官包括人體組織。但是,該條例原本是以無償捐贈的器官移植作為規範對象,該條例第12條並明文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因此,以該條例來規範這些人體細胞和組織產品的販賣與使用,似乎與該條例的立法目的不完全相符。另一方面,我國主管機關目前也並不認為這些人體細胞和組織產品屬於「醫療器材」,所以並未將之納入「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的規範範圍。結果,實務上對於這些產品的管理與營業,法律上處於某種妾身不明的模糊狀態,造成業者與醫界法令遵循上的不確定性。有鑑於美國對於人體細胞和組織產品之技術發展與使用經驗,遠多於我國,相關管理經驗也較為豐富,故其法規範之脈絡與佈局,應當有值得參考之處。因此,本文以下評介美國的相關規範,供我國產官學各界參考與討論,並初步分析我國現行相關規範與美國之差異與利弊。(生物醫學 2020;13(3):196-200)
關聯: 生物醫學, Vol.13, No.3, pp.196-200
資料類型: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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