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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
The Types of Cases and the Applications of Legal Theories:Non-Contentious Cases Transforms into Controversies
作者: 華奕超
Hua, Yi-Chao
貢獻者: 姜世明
Chiang Shyh-Ming
華奕超
Hua Yi-Chao
關鍵詞: 訟爭性
嚴格證明
非訟事件訴訟化
聽審權
當事者權
闡明義務
日期: 2021
上傳時間: 2-九月-2021
摘要: 向來認為具對立之當事人、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為爭執,並具有訟爭性者,為訴訟事件,非訟事件則與其相對。並認訴訟事件應適用訴訟法理,非訟事件則適用非訟法理,此即所謂二元論。訴訟法理包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以判決為之,及判決具既判力等;非訟法理則為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以裁定為之,及裁定不具既判力等。然而,從程序保障的觀點來思考,非訟事件如能給予當事人更優厚之程序保障(如兼適用訴訟法理),何以非訟程序不能賦予其實質確定力?為因應事件類型之多元化,於部分民事事件,如予訴訟事件非訟化、非訟事件訴訟化,使其得為更適當妥適之裁判,自非不得為之。尤以家事事件法立法後,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更非這麼截然二分,則前開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嚴格二分之區分自有修正之必要。\n民事事件中,有些事件類型其就權利存否並無爭執,僅係就其分配、劃定請求法院予以裁判。故其本質上具「非訟性」,但因涉及利害重大,或為求慎重,而予以訴訟化處理,此即「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此類事件包括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家事事件法中之遺產分割事件等,本文即分就上開三種事件類型逐一進行分析探討。\n本文經由逐一分析可發現,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確認經界事件及遺產分割事件,上開事件原則上仍適用訴訟法理,即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等仍有適用,但因其本質上均具「非訟性」,故兼有非訟法理之適用,其中包括原告起訴僅須聲明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分割或確認經界即可,原告縱未提出分割方案或劃定界址,或法院最終未採行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法院均不得將原告之訴駁回,即原告均得獲致勝訴判決。且法院之裁判並不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法院甚可選擇一兩造均未主張之方案以為裁判,又法院審理過程中,認有必要時,尚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此外,因家事事件法第10條另有特別規定,遺產分割事件,法院認於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未予主張之事實,且該條第2項但書規定,亦對自認、擬制自認等有例外排除適用。又最終法院之裁判結果,倘未選擇原告所主張之方案時,例外改採「實質不服說」,即認原告得提起上訴,上訴後並得排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之適用。再就訴訟費用之分擔部分,亦非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而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法院得命勝訴之原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此等種種均顯現上開事件具有「非訟性」之本質,雖予訴訟化後,仍兼有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適用。\n再者,因「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有別於一般訴訟事件均適用訴訟法理,其尚有非訟法理之適用,故「聽審權」之保障與維護,亦為一重要課題。法院應如何善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得集中爭點而為充分之事實或法律上之主張或陳述,而令當事人得盡其自己義務及完全義務,又法院在必要時亦得適度公開心證或表明法律見解,使當事人在審理過程能夠充分預測到裁判的內容,而不致產生來自法院的突襲,以此得使當事人能就分割方案或經界劃定的裁判內容,有更充分的攻擊防禦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得以強化其程序主體地位,並有助於法院作成之一正確、妥適之裁判,而得以此貫徹人性尊嚴之尊重。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n一、 書籍(以姓氏筆畫排列)\n(一) 王澤鑑,民法物權,自版,2018年2月,增訂二版。\n(二) 呂太郎,《民事訴訟法》,台北市,元照,2016年3月。\n(三) 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市,三民,修訂11版,2016年9月。\n(四) 林洲富,《實用非訟事件法》,台北市,五南,第10版,2017年1月。\n(五)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2012年筆記版。\n(六)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2012年筆記版。\n(七)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52,1996年8月。\n(八) 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126,2000年9月。\n(九)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市,新學林,修訂五版,2016年9月。\n(十) 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台北市,新學林,修訂3版,2018年2月。\n(十一) 姜世明,《家事事件法理與實踐之虛與實》,台北市,新學林,2016年10月。\n(十二) 姜世明,《家事事件法》,台北市,元照,修訂四版,2016年8月。\n(十三)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市,新學林,一版二刷,2017年9月。\n(十四) 張文郁,《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台北市,元照,出版一刷,2014年。\n(十五) 張永健,《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所有權(第一冊)》,元照。初版一刷,2015年9月。\n(十六)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冊)》,台北市,三民,修訂初版,88年11月。\n(十七)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市,三民,修訂三版,2004年3月。\n(十八) 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三)》,1992年4月版。\n(十九) 楊建華原著,鄭傑夫增訂,《民事訴訟法要論》,2012年10月。\n(二十) 劉明生,《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2019年10月,增訂5版。\n(二十一) 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自版,1999年3月。\n(二十二) 駱永家,《民事法研究(一)》,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27),1988年9月。\n(二十三) 駱永家,《民事法研究(二)》,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56),1989年7月。\n(二十四)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台北市,新學林,修訂六版。\n(二十五) 魏大喨,《民事訴訟法》,台北市,三民,初版,2015年7月。\n(二十六) 蘇永欽編,《民法物權問題爭議研究》,1999年。\n \n二、 期刊論文\n(一) 呂太郎,分割共有物訴之本質,司法週刊,第317、318期,頁2-4。\n(二) 呂太郎等,家事事件法若干解釋上問題,民事訴訟法之研討(19),2013年6月,頁201-206。\n(三) 吳明軒,關於「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審判」之研究,法學評論,第49卷5期,1983年5月,頁5-13。\n(四) 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法學叢刊,第126期,32卷2期,1987年4月,頁125-149。\n(五) 邱聯恭於陳計男所發表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審理及其裁判之效力之論文,在民事訴訟法研討會議24次研討紀錄之發言,法學叢刊,第127期,頁142-144。\n(六) 邱聯恭,主觀預備合併論之基本課題,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七),1998年,頁178-179。\n(七) 邱聯恭,家事事件法之解釋、適用應依循之基本方針與審理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209期,2012年10月,頁224-244。\n(八) 沈冠伶等,家事程序新制之新變革及程序原則-家事事件法之評析及展望,民事訴訟法之研討(19),2013年6月,頁77-132。\n(九) 姜世明,家事訴訟事件之法理適用及部分疑義,軍法專刊,61卷1期,頁27-37。\n(十) 姜世明,家事事件法之真正爭訟事件,軍法專刊,第61卷第2期,頁18-30。\n(十一) 姜世明,家事事件法之法理協調性疑難,軍法專刊,第61卷第6期,頁33-49。\n(十二) 許士宦,非訟事件法修正後程序保障之新課題-以擔保物拍賣及本票執行事件之非訟化審理與訴訟化審理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25期,2005年10月,頁237-243。\n(十三) 許士宦,裁判分割共有物分得部分之點交與執行力之擴張,台灣法學雜誌,第20期,2001年3月,頁14-28。\n(十四) 許士宦,家事審判之請求(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31期,2013年9月,頁42-58。\n(十五) 許士宦,家事訴訟事件之非訟化審理(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57期,2015年11月,頁39-45。\n(十六) 許士宦,家事事件法實務運用,月旦法學雜誌,第298期,2020年3月,頁5-19。\n(十七) 陳計男,分割共有物審理及裁判效力,法律評論,第53卷2期,頁21-31。\n(十八) 陳計男,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審理及其裁判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研討會議24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127期,頁123-129。\n(十九) 陳榮傳,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否為形成權?,蘇永欽編,民法物權問 題爭議研究,1999年,頁179-191。\n(二十) 楊建華,分割共有物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上),司法週刊,第 356期,頁3-5。\n(二十一) 楊建華,淺論我國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法學叢刊,第124期,1986年10月,頁16-21。\n(二十二) 楊建華於陳計男所發表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審理及其裁判之效力之論文,在民事訴訟法研討會議24次研討紀錄之發言,法學叢刊,第127期,頁132-133。\n(二十三) 楊隆順,改進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判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16輯,上冊,頁52-232。\n(二十四) 劉明生,分割共有物之訴,月旦法學教室,第117期,2012年7月,頁21-23。\n(二十五) 劉明生,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122期,2011年8月,頁1-82。\n(二十六) 劉明生,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從家事事件程序基本原則之觀點考察,月旦法學雜誌,第227期,2014年4月,頁176-197。\n(二十七) 魏大喨,家事訴訟與非訟之集中交錯-以對審權與裁量權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94期,2003年3月,頁84-104。\n \n三、學位論文\n(一) 王遐齡,共有物裁判分割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2年8月。\n(二) 白承育,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7月。\n(三) 劉欣怡,公開審理主義之研究-兼論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妥適性,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5年6月。\n(四) 段家傑,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5年9月。\n(五) 陳河泉,共有土地分割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84年12月。\n(六) 藍奕傑,不動產共有物裁判分割之研究,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0年11月。\n四、網站\n(一)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n(二) 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官網:https://land.tainan.gov.tw/03/QAListC037620.aspx?appname=QAListC037620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396101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3961010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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