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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張冠群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Chang, Kuan-Chun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吳坤徽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Wu, Kuen-Hueien_US
dc.creator吳坤徽zh_TW
dc.creatorWu, Kuen-Hueien_US
dc.date2015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22-08-01T10:16:06Z-
dc.date.available2022-08-01T10:16:06Z-
dc.date.issued2022-08-01T10:16:06Z-
dc.identifierG0100961053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41196-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100961053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隨著金融消費型態改變,複雜的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惟因其商品結構複雜,常非一般金融消費者所易理解;即使金融服務業者已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並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金融消費者亦可能因專業知識不足或資訊不對等而忽略了投資風險,蒙受重大損失。加以企業經營者挾其於資訊、經濟及交涉能力之優勢,以定型化契約剝奪消費者權益之事件時有所聞。是以身處現代定型化契約盛行之交易社會中,民法所標榜契約自由之基礎已不存在;因為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消費者契約中,於締約開始,消費者即處於資訊、經濟以及交涉能力不平等之立場。於二八金融海嘯之後,台灣金融市場也受到極大的影響,當中許多金融消費者因為購買了連動債而受有損害,在相關的訴訟中許多金融消費者又因為法院見解的保守而無法獲得求償。因此建立金融消費者保障之法律即為重要課題,也因而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制訂。\n拜金融創新與科技進步所賜,除了傳統的金融消費活動持續存在,金融消費行為的形式正不斷擴張,幾乎所有人每天都會發生金融消費行為,而成為金融消費者。面對越來越複雜的金融商品與服務,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機率也越來越高;無論金融消費者是否謹慎進行金融消費活動,都難以避免金融消費爭議發生的可能性。於金保法施行以前,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管道多元並存,但救濟效果卻參差不齊,金融消費者也因為不知如何將爭議案件對應合適的處理管道,而不易獲得最佳化救濟結果。是以本文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為基礎來探討此議題;研究重點可分為以下幾點:\n1.投資人即金融消費者應否受保護;若認為應保護之,其理由為何?\n2.本文將行銷金融商品應注意之義務集中在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為討論。此外,違反上開原則時,應要求金融機構僅就其過失負責,或應負擔無過失責任。\n3.探討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說明義務及適合性原則之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及金額認定計算。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With the changes in financial consumption, complex financial products are constantly evolving; the financial consumers whose proficiency and knowledge with respect to such products remains limited even though having read the prospectus and other disclosure documents related to risks involved are likely to ignore investment risks and suffer the loss beyond their maximum tolerance due to lack of expertise or incorrect information. Having the superiority of the information and the dominant status in capital and negotiation, the finencial service industry deprives rights and take advantages from consumers by standard contracts now and then.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can no longer be seen in the modern standard contracts, because the asymmetry of information and the dominant status in capital and negotiation of finencial service providers are supperion then consumers . After the financial srisis in 2008, financial market in Taiwan suffered an extreme impact. Taiwan’s market buyer suffer from significant losses due to the Structured note and can’t get a compensation under the conservative position hold by the court.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build up a protective mechanism to safeguard these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so the Financial Consuming Protection Act (FCPA) was born.\nOwing to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progression, the scale and the complexity of financial service are growing. Consumers are provided with new financial service daily; however, it is unavoidable that such complexity leads to financial disputes between consumers and the providers. 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which was effective on 30th December 2011, and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key points:\n1、Should financial consumers be protected? If yes, what`s the reason of protection?\n2、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explanation duty and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or appropriateness within the principles of marketing financial products. By the way, if these principles are not obeyed, should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negligence or bear how-fault liability without fault?\n3、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damages assessment for The Breach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en_US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01\n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01\n第二節 研究目的 - 02\n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03\n第一項 研究範圍 03\n第二項 研究方法 05\n第四節 論文架構 05\n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保護概論 08\n第一節 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 08\n第一項 私法自治下的契約自由原則 08\n第二項 自我責任原則在「金融消費」之侷限 09\n第三項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產生 10\n第二節 金融消費者保護理論基礎 14\n第一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經濟學理論 14\n一、資訊的不對稱產生之金融消費者保護 14\n二、自然壟斷理論(Natural monopoly) 15\n第二項 行為金融學理論基礎 16\n一、有效市場假說的理論缺陷及其局限性 17\n二、行為金融學主要理論 18\n(一)期望理論(Prospect theory) 18\n(二)處置效應(Disposition effect) 19\n(三)過度自信(Over confidence) 19\n(四)從眾心理(Conformistmentality) 19\n(五)心理帳戶(Mental accounting) 20\n第三項 金融商品交易特性 21\n一、交易內容之多元化與複雜化 21\n二、交易資訊之不對稱性 22\n三、風險及報酬之不確定性 22\n四、定型化契約之大量使用 23\n五、交易之繼續性 24\n第四項 小結-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必要 24\n第三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全球進展 25\n第一項 金融消費之基本權利保障 25\n一、知情權 26\n二、公平交易權 26\n三、自主選擇權 26\n四、隱私權 27\n五、救濟權 27\n六、小結-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礎原則 - 27\n第二項 國外之法制發展 28\n一、日本法的發展 28\n二、美國法的發展 29\n三、英國法的發展 31\n四、小結 32\n第四節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概述 33\n第一項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對象與適用範圍 34\n一、金融服務業 34\n二、金融消費者 35\n三、金融消費爭議 36\n四 金融商品或服務 37\n第二項 《金保法》規範之保護措施 37\n一、預先排除責任之禁止 38\n二、公平原則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38\n三、廣告真實義務 39\n四、適合性原則(Suitability) 40\n五、說明及資訊揭露義務 41\n第三章 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44\n第一節 違反適合性原則 44\n第一項 適合性原則之理論基礎 45\n一、掛牌營業理論(Shingle Theory) 45\n二、告知同意理論(Informed Consent) 45\n第二項 適合性原則之目的與內涵 46\n一、目的與內涵 46\n二、主管機關有關適合性原則之規範 46\n(一)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 47\n(二)保險業於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 47\n(三)保險業於提供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47\n(四)保險業於提供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 - 48\n第三項 適合性原則之司法實務 48\n一、適合性原則之肯認 48\n二、適合性評估之依據 49\n三、適合度評估義務得否由金融消費者同意免除或\n自願投資高風險之金融商品 49\n四、適合性評估是否須逐次進行 50\n第四項 比較法上之規定 51\n一、美國法 51\n(一)NASD之規定 52\n(二)NYSE之規定 52\n(三)FINRA之規定 52\n二、日本法 54\n(一)「金融商品販賣法」中的適合性原則 54\n(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適合性原則 54\n三、英國法中的適合性原則 - 55\n四、歐盟之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57\n(一)瞭解客戶對投資產品與服務的適合性 57\n(二)向客戶提供適當與正確的資訊 57\n五、小結 58\n第二節 說明義務 58\n第一項 說明義務的意義與內涵 59\n一、意義與內涵 59\n(一)在法律層面上擴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60\n(三)減輕金融消費者的舉證責任 60\n(四)有助於金融消費者自我責任的確認 60\n二、主管機關有關說明義務之規範 61\n三、資訊揭露之履行方法 61\n第二項 說明義務之理論基礎 62\n第三項 說明義務之司法實務 63\n一、肯認金融服務業負有說明義務 63\n二、簽章之效力及說明義務 63\n三、金融商品契約格式 64\n第四項 比較法上之規定 64\n一、英國法 64\n二、日本法 65\n(一)說明義務的程度 65\n(二)說明義務的內容 65\n(三)說明義務的適用除外情形 66\n(四)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 67\n(五)說明義務在日本的最新發展 68\n三、美國法 69\n四、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70\n五、小結 70\n第五項 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的關係 71\n(一)互為關聯說 72\n(二)各自獨立說 72\n第三節 小結 73\n第四章 損害賠償之計算 75\n第一節 民事責任與損害賠償 76\n第一項 責任性質 76\n一、責任標準與責任基礎 76\n二、無過失責任之探討 79\n第二項 違反之成立要件與舉證責任之分配 79\n一、舉證責任 80\n二、金保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要件及舉證責任分配 83\n一、損害之內涵 83\n(一)「利益說」(或稱「差額說」) 83\n(二)「客觀說」(或稱「組織說」) 84\n二、損害的種類 84\n(一)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 84\n(二)權利或單純利益受損 85\n(三)消極利益與積極利益 85\n(四)積極損害(所受損害)與消極損害(所失利益) 86\n第二節 損害賠償之範圍 86\n第一項 賠償之範圍 86\n一、所受損害 86\n二、所失利益 86\n第二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賠償範圍 87\n第三項 損害賠償計算之基準時 88\n第四項 金融消費者與有過失之適用 89\n第三節 損害賠償方法及金額之計算 91\n第一項 賠償方法 91\n第二項 損害賠償額之計算 93\n第三項 小結 94\n第四節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95\n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97\n第一節 結論 97\n第二節 建議 99\n參考文獻 101zh_TW
dc.format.extent9453133 bytes-
dc.format.mimetypeapplication/pdf-
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961053en_US
dc.subject金融消費者保護法zh_TW
dc.subject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zh_TW
dc.subject說明義務zh_TW
dc.subject適合性原則zh_TW
dc.subject侵權行為zh_TW
dc.subject損害賠償構成要件zh_TW
dc.subject損害賠償之計算zh_TW
dc.subjectThe Financial Consuming Protection Act (FCPA)en_US
dc.subjectThe Constituent Elementsen_US
dc.subjectDamages Assessmenten_US
dc.title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及金額認定計算zh_TW
dc.titleThe Elements and Damage Assessment for The Breach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en_US
dc.typethesis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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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n21.黃聖展,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賠償方法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n22.楊敦元,論適合性原則與保險商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7月。\n23.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6月。\n24.楊晶,我國保險人說明義務法律重構問題研究,吉林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13年5月。\n25.蕭冠中,兩岸保險契約當事人告知義務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2月。\n26.閻正剛,論違約損害賠償之計算,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6月。\n27.龍俊飛,論合同締結上信賴責任的承擔,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論文,2010年3月。\n28.簡秀如,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範圍之確定,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3年5月。\n\n網路資料\n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消費者保護法Q&A」,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C7CCFBC3A81035CF&sms=269B2A0B3B272499&s=4F5A2BF8ECA8F0C4,最後瀏覽日2015/05/22。\n2.許振明,台灣金融改革與金融發展前景,2005/06,參見http://lms.ctl.cyut.edu.tw/1997041/doc/41035,最後瀏覽日2015/05/22。zh_TW
dc.identifier.doi10.6814/NCCU202200761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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