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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外勞仲介業之研究--以民間就業服務機構角度觀之
作者: 王膺彰
貢獻者: 張其恆
王膺彰
日期: 2001
上傳時間: 18-Sep-2009
摘要: 自從就業廠務法公布實施以來有蘭我國之就業服務工作總算有了法律的依據,雖然其修法的過程,法條的內審上並不能說完全人人滿意,然其中較為人所注意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與管理的法律規定及外籍勞工引進業務之規範。此有別於以往公立就業服務觀點-----純提供服務為性質。\r\n 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就是把口人力仲介田當成一項事業在經營。當『人力』被視為一項運用資源並可以從中獲得『商機』;當求職,求才是一種需要「付費」的商業行為,此時在就業服務的程序上就有其他的意義了。\r\n 而在國際上有關民間就業服務演變之趨勢,國際勞工組織【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ILO】,於1997年6月19日於日內瓦所舉行第8了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新的民間職業介紹機構公約與建議書【C181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Convention。國際勞工第181號公約;R188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Recommendation。國際勞工第188號建議書】,修訂了自1949年第96號公約有關收費職業介紹機構之修正案。此為自ILO自創立以來,傳統關於就業服務想法之轉變,其肯定了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市場上之角色及功能,此趨勢亦為我國規畫整個就業服務政策時不能忽視的。\r\n 在外勞引進作業上,由於外勞與雇主之資訊不足形成「結構洞」。此時,當外勞仲介涉足引進的過程,憑藉的是自身對於引進過程中的「結構洞」的瞭解,並將外勞仲介業者自已的社會資本轉化成可以獲利的工具,依自身的資源條件填補網絡結構中「洞」的位置,建立起跨國仲介獨特的網絡。\r\n 在營運咸木分析一一利潤的採討,結果發現:以現有檯面上的收支要維持公司的絕對「利潤」恐怕是相當的有限,關鍵在於所讀「業外收入」與「其他支出上項目。業外收入,才是外勞仲介的其正利潤來源,所讀的業外收入也括許多檯面下的利益交換,而更重要的是這並非現有法制所能完全規範的(或者無法規範)!利潤來源---主要對象來自於外勞、國外仲介業者及外勞她主國甚至是外勞仲介同業之間;而所謂的其他支出:則包括要維持相關訊息及建立人際網絡的費用,當然這些也都是檯面下的!「超額利潤」才是吸引眾人矚目的真正原因。\r\n 現今勞委會期望以「人權」觀點出發,作為解決外勞政策的問題。而要落安人權保陣的關鍵更在於仲介市場的「透明化程度」,即讓外勞仲介業的運作機制更加合理化,僅面化而不是轉為檯面下的交易成為『根本無法有效脅制』的情況;透過讓社會大眾更加瞭解到外勞仲介業的實際運作狀況,讓整個行業的經營狀況更加透明化,受到社會大眾進一步的關注,在無形的監督下不僅有助於就業服務功能的發揮並且對於可能發生的弊端也可有效的改善。\r\n 外勞仲介業的未來在哪裡?或許可以說,就是因為經營環境的變數大多,經營者必須配合『儘達適應』、『適時變形』,如此才會有『商機』的存在,看似無從規範,但卻也不出民間就業服務模式所歸納出的經營態樣,而它的特質就是擔任『橋』的角色以填補結構凹陷的屬性。所以外勞仲介的未來應該是相對的如何『適應』課題而不是絕對的「有」、「無」問題。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9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91NCCU1852012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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