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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公害糾紛處理機制與環境保護協定之宣導及推廣專案工作計畫
其他題名: The promotion project of environmental controversies resolution system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reement
作者: 劉宗德
貢獻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關鍵詞: 環保裁判;環境保護協定;自發性協定;行政法院;公害糾紛處理;日本公害糾紛防止協定;environmental controversies resolu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reement
日期: 2002
上傳時間: 21-Jul-2010
摘要: 本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理論分析」與「宣導暨推廣工作」二項內容,亦即:(一)分析行政法院環保裁判實務理論對環境執法之影響,以及環境保護協定制度與自發性協定制度之分析介紹;(二)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實務,並推廣環境保護協定制度。(一)理論分析部分關於行政法院環保食物裁判理論分析部分,主要搜集行政法院成立至今所作成之各種環保案件,分析其裁判理論特色與發展,說明其可能對環境執法之影響。本次蒐集案件主要取自司法院網站所公布案件,蒐集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為止,共計得997件。其中,本次研究先就上開案件中,已被選編為判例或裁判要旨者,或本研究認為具有代表性之案件,共計約200件環保案件,具體分析其實務理論結構與發展情形。在研究結論上,認為我行政法院環保裁判實務,其審理態度及實務理論有趨於嚴格之傾向,而表現出實務已有強化並落實法治主義要求之認知,此點當影響整體環境執法之品質與效率。關於環境保護協定與自發性協定制度之介紹分析部分,除作比較法制之介紹分析外,並闡明我國雖長期推廣環境保護協定但一直未能獲致理想效果之政治、社會及經濟等結構性因素。本研究報告認為,環境保護協定與自發性協定制度二者,雖其適用領域與制度發生基礎未盡相同,然二者之制度基礎均在於當事人之同意(前者為雙方合意,後者為自發性讓步),實具有相輔相成之功能。因此,我國將來推廣環境保護協定工作時,宜同時推動自發性協定制度,此點除能使我國環境保護工作易於與國際發展接軌外,並能使事業與所在地居民間,能有更多之環保工具可供選擇利用,方便環保政策之具體執行。(二)宣導暨推廣工作部分關於公害糾紛處理實務宣導與環境保護協定制度推廣工作部分,則係延續前次工作計畫,持續宣導與推動環保署政策。工作項目暨內容包括:(1)洽商司法院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代為邀請法官及檢察官,共同辦理公害糾紛偵審研討會(二梯次,每梯次四天三夜),以促進公害糾紛處理實務經驗之交流,建立處理公害糾紛事件之共識。(2)邀集專家學者組成「環境保護協定簽訂輔導服務團」,輔導事業與當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且對簽訂協定等相關法律問題,提供諮商建議,並配合委託單位需求,派員前往各地協助相關宣導活動。(3)舉辦臺灣地區公害糾紛處理工作檢討會,邀集中央及各地方環保單位代表參加,共同討論環保相關議題,促進公害糾紛處理實務之經驗交流,俾助於國內環境保護工作之推展。(4)至各縣市舉行公害糾紛處理法制暨環境保護協定座談或說明會,宣導相關法制並匯集各界對現行公害糾紛處理法制推行之意見,提供未來於立法及行政施策上修正之方向。至於上述工作項目暨內容之具體執行方式及成果,則詳參報告第六章之說明。
關聯: 專案計畫編號 EPA-91-K105-02-209
資料類型: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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