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ah.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392
題名: 2002年德國債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修正與我國相關規定之比較研究
其他題名: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2002 German Reform of Loan Agreeent and Taiwanese Related Provisions
作者: 楊淑文
日期: 2004
上傳時間: 18-四月-2007
Publisher: 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摘要: 關於消費借貸契約,德國民法原規定於第六百零七條以下,惟歐盟國家於一 九七九年通過「關於保護消費者借貸之指令」德國乃據以於一九九一年通過消費 者借貸法之特別法。二○○二年則將消費者借貸法納入現代化債法,由於傳統民 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包含「金錢與其他替代物」,對於現代金融機構以融 通資金為業,提供他人交易行為所需之資金,且目的在於收取利息以營利之特徵 並未特別規範,因此新法乃將消費借貸區分為雙務、有償以支付利息為對價之「金 錢之借貸」,以及較不常見之雙務、有償之物之消費借貸契約。此項基本結構之 修改符合現代社會交易之所需,深具時代意義。 而國人之消費型態,由於金融機構之普及,亦由傳統之「先付款後消費」, 漸漸改變為「先消費後付款」,由金融機構提供各種融資之管道。金融機構為控 制授信風險,提高營業利潤,推出各種預借現金卡、金融卡、信用卡等融資工具, 使借款人非常容易取得資金。另一方面則以高額之循環利息、手續費賺取暴利, 此外,更以定型化約款約定不合理借款人之終止權之禁止,或禁止期前清償,否 則應給付違約金,要求借款人應提供多重擔保權利,再加上借款人往往無法正確 預估其清償能力,使許多借款人之債務快速增加終至終身無力清償而衍生「子債 父母還」 之家庭問題或社會問題。惟我國民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於八 十八年修正時並未對金融機構以提供資金,收取利息之銀行借款契約另為規定, 對銀行收取高額之循環利息、違約金以及禁止期前清償,禁止借款人終止契約等 有爭議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透過外國新立法例之比較研究,必能提供解釋適用 之參考。
描述: 核定金額:419200元
資料類型: report
Appears in Collections:國科會研究計畫

Files in This Item:
File Description SizeFormat
932414H004054.pdf793.17 kBAdobe PDF2View/Open
Show full item record

Google ScholarTM

Check


Items in DSpace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with all rights reserved,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