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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我國勞工退休金新制對金融市場影響之研究
作者: 黃仁德
貢獻者: 行政院勞委會
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系
日期: 2005
上傳時間: 8-Oct-2010
摘要: 2004年6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確立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退休金保險制」為輔的新勞工退休金體制。此一新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在2005年7月開始實施後的幾年內便將累積鉅額(上兆元新台幣)的準備金,這筆資金投入我國的金融市場,預期將會對我國的金融市場產生重大的衝擊。 在世界銀行的倡導下,各國紛紛捨棄離時給付(PAYG)退休金制度,往確定提撥制改革,結果大致上是令人滿意的,眾多的實證研究也顯示確定提撥制對這些國家的金融市場產生了諸多有利的影響,進而有利於經濟成長。根據本研究的分析,確定提撥勞工退休金新制的實施,將使我國勞工的退休生活更有保障,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在幾年內便將累積上兆元新台幣的退休基金,這筆資金投入金融市場,將有利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與經濟成長。為健全我國的勞工退休金新制的監理,以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並使其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及經濟成長有利的影響達於最大,本研究提出五方面的政策建議。 首先,在監理原則方面,採審慎人規則為主的監理原則;制訂退休基金資產管理的職業行為標準;對委外的資產管理業者,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稽核;規定可投資債券的評等標準;及訂定業務單位與監理機關行政支出的上限。 其次,在勞工退休基金投資組合方面,基於我國固定收益市場的規模及退休基金長期投資安全性的考量,在一開始可以設定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國內公債比重的下限,而後視情況再採逐漸式降低比重;限制投資權益及國外資產的上限,但逐步予以放寬;以集中競標方式辦理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可將一定比重的勞工退休基金交由行政院開發基金負責管理,投資於國家策略性產業及公營特許事業;及可將一定比重的勞工退休基金以20年期公債殖利率為收益,交由商業銀行限制用於勞工個人房屋貸款,提供市場無法提供的20年期固定利率房貸,或挹注銀行長期房貸、車貸、及中小企業貸款資金。 第三,在金融工具方面,為因應勞工退休基金特有的投資工具需求,我國金融市場應增加收益固定、可對抗物價膨脹的金融工具。 第四,在勞工退休基金治理與公司治理方面,監理委員會本身應設立自我監督機制,以防止人員擴權瀆職。對於業務單位(勞保局)及監理委員會的行政支出也應予以限制,以使效率盡可能地提高。委外退休基金的個股投資,支持優秀專業人才以獨立董、監事身分參與董事會或監事會,以達到提高公司治理水準的目的。在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自行操作的部分,若有被選任為法人董、監事,也應以獨立董、監事為限,不宜介入所投資公司的日常實際營運。 第五,在帶動金融服務業發展方面,我國的勞工退休基金制係採集中管理方式,除了核心業務由勞保局自行辦理外,其餘的業務盡可能地委外辦理;在勞退新制實施一段時間 (如3年) 後檢討成效,並逐步邁向美國401(K)式的自由選擇制度,由債信評等合格的保險、投信、及信託業者直接為企業設計並承辦勞工退休基金計畫,政府負責制定法規與監督,不直接干涉投資委外事務;委外績效評估的投資期限不宜太短,並制定以風險調整報酬〔如夏普比率 (sharpe ratio)〕為基礎的績效管理費率制度,以鼓勵受委託單位在注重風險下,提升效率與績效;訂定基本門檻,開放保險、信託、及投信業者得送審為企業所設計的勞工退休金計畫,並得將繳交勞保局的個別企業退休金,單獨委由業者操作管理,以有助於企業差異化吸引人才;及仿美國的「員工退休所得安全法案」及其稅法409,允許企業得以實施員工持股計畫,員工持有該公司股票的金額可以作為企業應提退休金的抵減項目,獎勵企業為員工設計員工與股東雙贏的退休金計畫,亦可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買盤。
關聯: 研究期間: 9309~9405
計畫主持人
資料類型: report
Appears in Collections: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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