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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唐代官本錢的經營方式
其他題名: The Management of the Offical Principal in Tang Dynasty
作者: 羅彤華
貢獻者: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政治大學歷史系
關鍵詞: 歷史;唐官本捉錢放貸利率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10-Nov-2011
摘要: 唐政府以預算外的方式,設置各式官本錢,以籌措官吏俸祿及各項公務費用。目前可知有確定名目的官本錢有十三種,它們都不是徵自百姓,而是用放貸法循環生息而來。本計畫在探討唐政府如何經營官本錢,才能確保本錢不被濫用,公務有效執行。官本錢的種類繁多,執行官本放貸的單位未必同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官本錢經常由職權與財務無關,且層級較低的屬司來負責,而所謂的「捉錢令史」,亦不曾直接在《兩唐書‧百官志》中著錄出來,因此唐初中央的七十餘司,以及後期的百餘司,各自由什麼單位主管捉錢,其與捉錢令史等的關係如何,皆有待本計畫一一澄清。地方府州縣亦執行官本錢的放貸,雖然有學者認為主管放貸的單位即是負責財務勾檢的單位,但本計畫不認同此一說法,將以嚴謹的論証釐清事實真象。實際經營官本錢的是各式捉錢者,其身份有百姓或典吏,其來源為自取或牽捉,其影響層面由人到戶。特別要檢討的是,各種捉錢者名目如:捉錢令史、捉錢品子、驅使官、質債戶、陪廚戶、令史、胥士、典正等,是吏職或色役?是身份或職司?在編制內或體制外?瞭解捉錢者之不同來源與身份特徵,才能進而驗證何以有些捉錢者深陷欠利之中,為捉錢所苦,而有些捉錢者則借此牟利,或情願立虛契。為了防止本錢耗散,利錢遭濫用,也便於查核帳目,檢討捉錢績效,唐政府對官本錢的經營方式有嚴格的規範。唐律要求官財物借貸需立文案(〈廄庫律〉「監主貸官物」 (總212 條)),而在「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中亦証明官本錢的放貸要置案額,有案歷,並造帳簿,接受勘驗。除了官府有文案記錄,官府與捉錢者間似乎也有契約為憑,而捉錢者在什麼狀況下可以得到免役,不被府縣劾治等優待,本計畫也需做論証。長期來看,官本利率向下走低,這當然會影響到官本放貸的利錢收入,也連帶會減縮相關的公務支出或官吏俸祿,唐政府是否以賦稅收入填補此項財政空缺,或別有其他權宜辦法,應加推究。唐〈雜令〉規定公廨財物計利不得過本,但欠利者往往過本數倍,囚繫經年,或累及子孫鄰保,顯示制度規定未能落實,財政利益重於一切。最後,本計畫還要從經營的角度,欠利嚴重的原因,討論捉錢者如何取得每月至少4%的高額盈利,才能應付官府的要求。官本放貸是唐代財政史上相當特殊的一環,其經營方式的複雜性也多為學界所忽略,故爰立本計畫以一探究竟。
關聯: 基礎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508 ~ 9607
研究經費:379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Appears in Collections:國科會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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