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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不當勞動行為之認定與救濟制度之研究
其他題名: Study on Unfair Labor Practice
作者: 黃程貫
貢獻者: 政治大學法律系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關鍵詞: 法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6-Nov-2012
摘要: 本研究計畫「不當勞動行為之認定與救濟制度之研究」將分為下述數個部分進行研究探討:一、首先乃是針對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源起與目的進行討論,亦即主要乃是著眼於勞動三權保障,尤其是其中之團結權保障之觀點,論述美國自1935 年以來在三個主要的時段上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形成,並介紹日本在二次大戰之後受美國影響而引進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過程,且檢討日本之所以只引進美國之資方不當勞動行為,而未全面繼受美國制度之原因及其發展。在此一部分中亦將論及此一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在亞洲之擴張與影響。二、其後即將針對首創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美國的制度內容,進行詳細完整之論述,包含資方之不當勞動行為、勞方之不當勞動行為與雙方共同之不當勞動行為等三大型,及其所列舉之行為態樣,同時並將針對該國之實際的認定基準進行整理,亦即在認定一案例是否符合法定行為態樣時應具備之各要件,蓋此部分乃是該國累積數十年之實務運作,始獲致之寶貴經驗的結晶,對我國未來勞動三法修正草案通過後之制度施行將有重大參考價值。其後將再對美國國家勞工局之組織及其實際運作加以探討,尤其重在程序與證據法則之採取等問題之討論,以作為我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未來立法後實施之參考與改善之借鏡。三、第三部分將介紹日本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主要將針對該國之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及其實際認定基準,不當勞動行為的內容相當廣泛,於日本法之中,其乃由不當勞動行為之禁止規範(實體面)與違反禁止規範時之救濟制度(程序面)二者所構成,而前者主要包括了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和拒絕團體協商等三大類型,而後者則包括了行政救濟(向「勞動委員會」提起申請)與司法救濟(向「法院」請求救濟)二者勞動委員會的架構、組織與運作,且與美國部分相同,亦均著重於其運作之程序及證據法則之採行等問題的探討,以作為我國未來立法後實施之參考。四、第四部分中將論述例如德國等歐陸國家對工會團結權之保障內容與方式,並檢討德國等歐洲國家之所以並未有如美、日二國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原因,並論述德國等國家如何在制定法層面與司法判決層面具體落實對工會、對團結權之保障。最後並將之與前述美、日等國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作一比較,評估何種制度應屬較為有效且可行之制度,並評估我國在立法上採行之可能性。五、第五部分將本於上述諸部分之比較研究結果,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已擬訂之工會法(僱主或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因勞工發起工會組織、加入工會、參加所屬工會之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擔任團體協商職務或簽約代表,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因勞工參加勞資爭議或依法檢舉、申訴或作證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進入事業單位辦理工會會務。六、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團體協約法(勞資之一方對於他方所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不提出協商對案與不提供必要協商資料者,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罷工期間,僱主不得不當使用替代人力)修正草案中關於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規定,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救濟制度,即所謂裁決制度,詳加檢討,並提出可行之改革建議。期使我國未來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又建立與運作能儘量趨於完善。
關聯: 基礎研究
學術補助
研究期間:9508~ 9607
研究經費:400仟元
資料類型: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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