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ah.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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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劉連煜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林宗燕zh_TW
dc.creator林宗燕zh_TW
dc.date2012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3-05-01T03:42:30Z-
dc.date.available2013-05-01T03:42:30Z-
dc.date.issued2013-05-01T03:42:30Z-
dc.identifierG0096961222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7941-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96961222zh_TW
dc.description101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證券市場全球化與自由化,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資訊品質的要求亦日益提昇,而會計師在整個財務資訊的提供,扮演極為重要角色,除了賦予提供舉凡攸關投資及經營決策等所需之財務報表公信力之簽證業務外,尚因應客戶不同的需求,提供能為決策者改善資訊品質或資訊內容之各種認證服務,如提供設計整合企業資源規劃(ERP)之財務資訊系統、提供有形與無形資產、負債之鑑價或評價服務及財務報表或科目金額相關之精算諮詢服務,提供企業經營管理績效之內部稽核委外服務及管理功能或人力資源之服務,以及稅務租稅規劃與諮詢等服務。\n  但會計師基於其職業特性,包括個人給付履行及公共利益取向。目前我國會計師就其審計業務中,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雖多由其所屬事務所之查帳人員負責協助辦理實際審計工作之執行,惟就最終簽證不實之法律責任,仍應由會計師個人承擔而非參與整體審計工作之查帳人員。主要相關案例有近幾年來發生的台鳳案,博達案,力霸案。又審計業務是會計師的核心功能,具有法定審查的性質,實質上也是會計師的獨占業務,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之同時,也承擔公益責任。因此基於會計師職業之特性,加上隨著國外產品責任的觀念及國內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後,會計師責任危機所面臨訴訟威脅的執業風險也隨之提高。\n  在美國方面,先有當時位居美國第七大會計師事務所Laventhol & Horwah於1990年宣告破產,導致一些小規模事務所因基於訴訟風潮威脅的考量而暫停營運 。後有2001年11月8日,美國能源集團恩隆(Enron)自首坦承,1997年以來共虛報6億美元獲利,導致恩隆集團的資產負債表上,竟然迸出130億美元負債,及數十億美元貸款、信貸本息和合約應付款,緊接著向紐約破產法院提出破產保護,讓許多持有恩隆股票的投資人措手不及 。而負責恩隆審計工作的安達信(Arthur Andersen)會計師事務所也陷入空前的危機。\n  恩隆案後,緊接著,環球電訊 、世界通訊 、全錄 也被查出會計醜聞。另外,知名默克藥廠亦爆出3年間虛報利潤124億美元,而安達信亦是擔任世界通訊與默克藥廠兩家企業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最後於2002年10月中旬,休士頓聯邦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導致安達信正式吹起熄燈號走入歷史。\n  有限責任合夥是一種較新的非公司型態企業組織。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在1913年依照伊利諾州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合夥組織,但從恩隆公司、世界通訊、默克藥廠等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和員工是否得以援引「揭開面紗法則」,以使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民事求償上,負擔個人責任卻面臨考驗 。\n  在我國方面,在92年以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之證券詐欺,或同法第21條之1資訊不實之損害賠償案件,對會計師的責任部份,則要求原告須證明交易因果關係,不適用欺騙市場理論。如大榮鋼鐵A案 、大榮鋼鐵B案 、京元電子案 、立大農畜案 、丸億案 、順大裕案 …等,法院大都以投資者或報表閱讀者等「所受損害,與被告等財務報告簽證之過失行為之間,自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駁回對會計師之損害求償之訴,是以在此之前,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尚無判令會計師賠償之先例。\n惟於92年10月15日,先有知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發生法務人員劉偉杰盜賣美國新帝公司信託於該事務所價值新台幣三十億元股款。導致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十餘位合夥人均要自掏腰包來賠償美商美帝公司 。\n  後有93年6月博達科技前董事長葉素菲等人涉嫌以上游原料供應商做為假進貨,洗錢人頭,逐步淘空博達超過5百億元 。\n另於95年11月30日,我國法院對85年11月發生之正義食品案,於纏訟多年後,首度做出會計師應與發行人及發行人之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判決,對合夥之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則予駁回。本報告另外於第六章討論對順大裕案與正義食品案之法院見解與法院判決評析。\n另外,相繼於96年1月發生王又曾淘空力霸、中華商銀、亞太固網案等整個集團估計高達600億元 ,於是會計師的角色、專業形像成為爭議焦點,金管會陸續處罰相關的會計師,給予停止簽證業務之處分;而投保中心不僅將簽證會計師列為被告,亦將各該所屬事務所下會計師列為被告,尤以博達案一併被列為被告之勤業眾信與安候建業兩家事務所之會計師共計高達兩百餘位 ,會面臨這樣的責任危機,主要是合夥型態的事務所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使然 。\n  我國會計師法自民國66年5月修正公布以來,雖有小幅度之修正,其中已有許多條文不符合會計師業當前之經營現況,鑑於合夥人於合夥組織架構下,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合夥法規架構過於簡單且欠缺獨立之法人格,不利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等因素,多數論者乃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主張應將會計師之組織型態放寬至有限、責任合夥,甚或責任有限公司及專門職業公司等。\n  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會計師法,據此,會計師除得獨資或合署執業外,尚得組織合夥性質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按會計師法第15條明確規定會計師得以有限責任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組織型態,除執行該業務之會計師外,其他會計師及事務所原則上係負擔有限責任,則他國立法例所設有限責任合夥等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具體內容如何,即值得探討。\n  另為了在會計師有限責任與維護社會公益之間取得平衡,於同法第24條及第31條規定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附加最低資本額及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條件,此外,為強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並兼顧財務及營運建全及資訊公開,分別於第34條及33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年度財務報表申報之配套措施 。因此,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之會計師法即有深入研究之必要。\n \n  又會計師合夥既屬合夥之一種,就會計師合夥之意義、性質,或於其成立、存續、變更、消滅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之對內或對外,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有予以變更或調整之可能,司法判解有無相關資料可供研析?及會計師專門職業制度之法律關係,凡此,均有值得探究、評析之必要。\n  另外,本論文擬由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引進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稅賦上之屬性,最低資本額之必要性,及會計師合夥相關責任保險之推行之困境,討論會計師合夥之風險控管問題,並提供與他國關於專門職業有限責任合夥之分析比較及建議。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n 第一節 研究題目之提出與說明 9~14\n 第二節 研究方法 14\n第二章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特質與近年來之挑戰 \n 第一節 會計師執行業務之特質 15\n  第一項 獨立性 15~16\n  第二項 擔負社會責任 17\n  第三項 個人之給付履行 18\n  第四項 公共利益取向與利他性 18~19\n  第五項 特殊之信賴關係 19~20\n  第六項 信用擔保與高道德標準 20\n  第七項 與客戶之間存在利益衝突 20~21\n 第二節 會計師專業市場近年來之挑戰 22\n  第一項 來自非會計師專業人士的強烈競爭 22\n  第二項 面臨訴訟風潮的壓力增加 22~23\n  第三項 會計師專業人才的流失 23\n第三章 我國會計師之執業型態 \n一、個人執業型 24\n二、合夥經營型 25~26\n三、合署辦公型 26~27\n第四章 民法合夥與會計師合夥之法律關係 \n 第一節 合夥之成立 28\n  第一項 合夥之意義 28\n   第一款 合夥係一種契約 28~30\n   第二款 合夥係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之契約 30~31\n   第三款 合夥係互約出資之契約 31\n  第二項 合夥契約之性質 32\n   第一款 債權契約 32\n   第二款 有償契約 32\n   第三款 不要式契約 33\n   第四款 諾成契約 33\n   第五款 繼續性契約 33\n   第六款 雙務契約 34\n   第七款 團體性契約 35~36\n  第三項 合夥人資格 37\n   第一款 無行為能力人 37~38\n   第二款 限制行為能力人 38\n   第三款 營利社團法人 39\n   第四款 公益社團與財團法人 39~40\n   第五款 中間社團 40\n  第四項 合夥人之出資標的 41\n   第一款 金錢 41\n   第二款 現物 41\n   第三款 權利 42\n   第四款 勞務 43\n   第五款 信用 44\n   第六款 其他利益 44~45\n 第二節 會計師合夥之成立 46\n  第一項 會計師合夥之意義及性質 46\n  第二項 會計師合夥人之資格 47\n  第三項 會計師合夥之合夥人出資標的 48~49\n第五章 民法合夥與會計師合夥之效力 \n 第一節 概說 50\n 第二節 合夥人之對內效力 51\n  第一項 合夥人出資之履行 51\n   第一款 出資給付義務之履行 51~52\n   第二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 52~53\n  第二項 合夥財產之保全 54\n   第一款 合夥財產分析之禁止 54~55\n   第二款 合夥債權抵銷之禁止 55~56\n   第三款 合夥股份轉讓之限制 57~58\n   第四款 合夥人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禁止 58\n   第五款 合夥人股份扣押規範 59\n  第三項 合夥之損益分配 60\n   第一款 損益分配之成數 60~62\n   第二款 損益分配之執行 62\n  第四項 合夥事務之執行 63\n   第一款 事務執行權之取得 63~64\n   第二款 事務執行權之喪失 64~65\n   第三款 合夥事務之執行方法 66~68\n  第五項 執行事務之合夥人之權利義務 69\n   第一款 執行事務合夥人之權利 69~72\n   第二款 執行事務合夥人之義務 72~75\n  第六項 合夥事務檢查權 76~77\n 第三節 會計師合夥之對內效力 78\n  第一項 會計師合夥之合夥人出資之履行 78\n  第二項 會計師合夥財產之維護 79~80\n  第三項 會計師合夥之損益分配 81\n   第一款 平均分配制 81\n   第二款 份額分配制 82\n   第三款 各自提成制 82\n   第四款 計點分配制 83\n  第四項 會計師合夥事項之執行 84\n   第一款 會計師合夥管理制度 84~87\n   第二款 實務狀況 87~88\n  第五項 會計師合夥事項之檢查 89~90\n 第四節 合夥人之對外效力 91\n  第一項 合夥及合夥人代表 91\n   第一款 代表權人及被代表人 91~92\n   第二款 代表權之範圍 92~93\n   第三款 代表權之法律效果 93~94\n   第四款 代表權之消滅 94\n \n  第二項 合夥人之責任 95\n   第一款 合夥債務與合夥責任 95~96\n   第二款 合夥人責任之成立 97~100\n   第三款 合夥債權人對合夥人之連帶清償請求權 100\n   第四款 合夥人相互間之責任分擔與求償權之行使 101\n  第三項 合夥人責任之主體 102\n   第一款 一般合夥人之責任 102\n   第二款 退夥人之責任 102~105\n   第三款 新入夥合夥人之責任 105\n   第四款 表見合夥人之責任 106~107\n 第五節 會計師合夥之對外效力 108\n  第一項 會計師合夥代表 108~110\n  第二項 會計師合夥人責任 111~112\n 第六節 合夥人之變更 113\n  第一項 合夥存續期間之變更 113\n  第二項 合夥人之退夥 114\n   第一款 退夥之原因 114~121\n   第二款 退夥之效力 121~127\n  第三項 第三人之入夥 128\n   第一款 入夥之意義 128\n   第二款 入夥之程序 128\n   第三款 入夥之效力 129~130\n  第四項 會計師合夥之變更 131\n   第一款 退夥之事由 131~133\n   第二款 退夥之效力 133~135\n 第七節 合夥之消減 136\n  第一項 概說 136\n  第二項 合夥之解散 137\n   第一款 解散之意義 137\n   第二款 解散之事由 137~141\n  第三項 合夥解散之效力 142\n  第四項 合夥之清算 143\n   第一款 清算主體 143~145\n   第二款 清算方法 145~146\n   第三款 清算事務 147~150\n   第四款 返還出資 150~152\n   第五款 分配賸餘財產 152\n   第六款 清算完結 152\n  第五項 會計師合夥之消滅 153\n 第八節 會計師合夥於程序法之舉證責任分配 154\n  第一項 舉證責任分配基本法理 154\n   第一款 客觀舉證責任 154\n   第二款 主觀舉證責任 154\n  第二項 我國法之舉證責任分配 155\n   第一款 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 155~156\n   第二款 舉證責任之減輕 156\n  第三項 會計師合夥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分配 157\n   第一款 舉證責任一般原則 157~159\n   第二款 舉證責任之減輕 159~162\n第六章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實務案例 \n 第一節 順大裕案 163~166\n 第二節 正義食品案 167~174\n第七章 會計師有限責任合夥 \n 第一節 有限責任合夥意義 175\n 第二節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之制度 175\n  第一項 立法源由 175~178\n  第二項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的成立要件 178~179\n  第三項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內關係 180\n   第一款 業務的管理 180~181\n   第二款 事務的監察 181\n   第三款 新人的加入 182\n   第四款 退夥的效力 182~183\n   第五款 合夥人的補償 183\n   第六款 盈餘的分派 183~184\n   第七款 合夥的解散與清算 184~185\n  第四項 美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外關係 186\n   第一款 有限責任合夥名稱的揭露 186~187\n   第二款 責任的範圍 187~188\n   第三款 財產的保全 188~189\n   第四款 責任保險制度 189~190\n   第五款 年度申報的義務 190\n 第三節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制度 191\n  第一項 立法源由 191~193\n  第二項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的成立要件 193\n  第三項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內關係 194\n   第一款 業務的執行 194\n   第二款 事務的監察 194\n   第三款 新人的加入與除名 195\n   第四款 競業禁止 195\n  第四項 英國有限責任合夥的對外關係 196\n   第一款 有限責任合夥名稱的揭露 196\n   第二款 責任的範圍 197\n   第三款 合夥財產的保全 197~198\n   第四款 責任保險的制度 199\n   第五款 年度申報的義務 200\n   第六款 財務報告的提出 200~201\n第八章 我國會計師法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n 第一節 立法概說 202~205\n 第二節 會計師成立有限責任合夥之論爭 206\n  第一項 反對實施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論點 206\n   第一款 有限責任制度降低監督管理動機 206\n   第二款 有限責任制度將製造合夥人道德風險 207\n   第三款 有限責任制度可能發生內部責任分擔衝突 207\n  第二項 贊成實施有限責任合夥制度論點 208\n   第一款 有限責任制度促進監督管理效率 208\n   第二款 有限責任促使提出更積極意見之建議 209\n   第三款 有限責任提昇公開資訊之價值 209~210\n 第三節 我國會計師法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規定 211\n  第一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的成立要件 211\n   第一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之揭示 211~212\n   第二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的揭露 212\n   第三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上之屬性應予澄清 213~214\n  第二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 215\n   第一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215\n   第二款 設立最低資本額的必要性備受質疑 215~216\n   第三款 設立最低資本額的正面價值 216~217\n  第三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責任險 218\n   第一款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 218\n   第二款 引進責任保險機制的困境 218~220\n   第三款 規定投保責任保險的正面價值 220~222\n  第四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的盈餘公積提撥與資產保全 223\n   第一款 盈餘公積提撥上限與資金運用的限制 223\n  第五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的提出 224\n   第一款 年度財務報告提出的規範 224 \n   第二款 最新資訊申報的配套措施 225\n \n \n  第六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股東之責任限制 226\n   第一款 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排除辦理公開發行簽證業務 226~227\n   第二款 會計師損害賠償責任上限應予明定 227~228\n  第七項 申訴與懲戒制度 229\n   第一款 增列罰鍰處分 229\n   第二款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 229~231\n第九章 結論及建議 \n 第一節 結論 232~242\n 第二節 建議 243\n  第一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賦稅問題 243\n  第二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責任保險問題 244\n  第三項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規定 244\n  第四項 法人事務所印鑑章問題 245\n  第五項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行政處分及罰鍰 246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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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ubject會計師事務所zh_TW
dc.subject有限責任合夥zh_TW
dc.title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法規範之研究zh_TW
dc.titleA Study of Partnership Legislation for the Firm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en_US
dc.type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一、中文文獻\n(一) 專 書\n1. 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n2. 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作者自版,89年11月版。\n3. 王進喜,美國律師執業行為規則: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94年4月版。\n4.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六冊,作者自版,2004年3月版。\n5. 史尚寬,債法各論,作者自版,49年11月。\n6. 宋永新,美國非公司型企業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11月。\n7. 李惠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元照出版有限公司,95年8月版。\n8. 吳琮璠,審計學-新觀念與本土化,智勝文化公司,1998年,頁546。\n9. 林柄滄,新新會計大戰,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2年8月。\n10. 林柄滄,新會計大戰,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2年8月。\n11. 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下),瑞典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n12.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2006年筆記版。\n13. 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下),作者自版,2008年3月。\n14. 姜世明,「舉證責任法」,民事訴訟法基礎篇,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7月。\n15. 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11月。\n \n16.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基礎論,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n17. 姜世明,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n18. 姜世明,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1月。\n19. 姜世明,律師民事責任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93年4月。\n20. 姜世明,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n21. 柯芳枝,公司法論(上),三民書局,2002年11月。\n22.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作者自版,93年11月。\n23. 許士宦,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n24.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版。\n25.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中),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93年4月版。\n26. 曾宛如,有關不實財報會計師民事責任之探討,載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8月,頁483~504\n27. 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2月。\n28.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下),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n29.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下),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n30.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n31.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9月。\n32. 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作者自版,61年9月。\n \n33.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作者自版,2011年。\n34. 薛祀光,民法債編各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57年4月版。\n \n(二) 中文期刊論文\n1. 「由力霸、嘉食化案如何釐清發行公司、相關單位及會計師之責任」,慶祝第50屆會計師節系統研討會,96年6月15日。\n2. 女王背後操盤手-葉素菲三個帳戶都由林華德控管,商業周刊,94年5月16日。\n3. 中華民國治理協會,94年1月4日。\n4. 中華民國會計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功能、執業環境興革答客問,會計師季刊,2003年,第221期。\n5.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政部研商「會計師法修正草案」座談會會議記錄,92年7月22日,http://www.roccpa.org.tw//news.php?div=2&i=1467。\n6.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政部研商「會計師法修正草案」座談會會議記錄,92年7月22日,\nhttp://www.roccpa.org.tw//news.php?div=2&i=1467。\n7.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力霸案偵結新聞稿,96年3月8日。\n8. 合夥企業能給安達信的1,750名合夥人帶來多少保護?國際金融報,91年4月22日。\n9. 吳貞慧,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型態之研究-執業會計師的看法,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論文,87年6月。\n10. 吳當傑,塑造嶄新的會計師執業環境-從會計師法修正談起,當代會計第4卷第2期,92年11月,頁211~228。\n11. 杜邦公司管理員工操守的內控制度-四度防線讓舞幣無從滋生,商業周刊,第942期,2005年12月18日。\n12. 林芝琦,我國設置有限責任組織型態律師事務所之可行性探討,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94年7月。\n13. 林柄滄,會計師之獨立具尊嚴,不容為商業化踐踏,會計研究月刊第156期,87年11月。\n14. 林柄滄,經營審計執過孰失,利益衝突獨立不保-安隆(Enron)破產事件引發的會計危機,會計研究月刊,第195期,91年3月。\n15. 林柄滄、賴冠仲,搶救財務惡化-連帶責任下美國會計師的執業危機,會計研究月刊,81年3月。\n16. 林榖同,會計師之執業環境與法令,金管法令,93年10月。\n17. 林儀潔,選定地方法律業務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及法律責任上限法例,香港立法會祕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2005年3月。\n18. 林嬋娟、蔡彥卿、蔡逸芳與洪玉美,全球會計師法律責任探索,會計師會訊,85年12月。\n19. 林潔儀,選定地方法律業務的法律有限責任合夥模式及法律上限法例,香港立法會祕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2005年3月。\n20. 姜世明,消極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成大法學,第10期,2005年12月。\n21. 孫玉榮,有限合夥的概念與國外立法探析,\nhttp://www.biposs.gov.cn/bipapss/cgjj/cgjj20050426.htm.zh。\n22. 馬秀如,不合理的無限責任VS無理的有限責任,會計研究月刊,第112期,84年1月。\n23. 張維倩,論專門職業組織型態選擇-以英美有限責任合夥法制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95年1月。\n24. 陳依蘋,管理者、監察者、會計師三方失職,經營策畧、公司治理、專業信賴應聲倒地,美國史上最大破產案-安隆(Enron)深度報導,會計研究月刊,91年2月,第195期。\n25. 陳秋芳,刑事責任尚模糊,真金猶怕莫名火,公司管理舞弊,會計師豈應連坐同罪,會計研究月刊,第147期,89年2月。\n26. 陳慧容,會計師法修正之議介紹兼述未來會計師管理之方向,證券暨期貨管理月刊第21卷第5期,92年5月。\n27. 陳錦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民事責任(上),會計研究月刊第171期,2000年2月。\n28. 陳錦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民事責任(中),會計研究月刊第172期,2000年3月。\n29. 陳錦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民事責任(下),會計研究月刊第173期,2000年4月。\n30. 順大裕,台中商銀案—環環相扣,自由電子報,2007年8月6。\n31. 彭郁欣,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責任—自司法實際談起。\nhttp://taipei.law119.com.tw/personview.asp\n32. 黃荃、林惠蓮,會計法修正草案之探討。\nhttp://www.mcu.edu.tw/department/management/mcu-acco/academic-discussion/academic-discussion060526/7.pdf。\n33. 黃超邦,淺談新修正證券交易法下有關會計師簽證財報不實責任,證券暨期貨月刊,第24券第3期,95年3月。\n34. 黃銘傑,從安隆案看我國會計師民事責任之現狀,月旦法學,第85期,2006年6月。\n35. 會計師與企業進入信任危機時代,商業周刊,93年8月16日。\n36. 楊淑文,從特定類型之實務見解觀察舉證責任分配之判斷標準(上),台灣本土法學60期,2004年7月。\n37. 楊曉琦,我國設立有限責任組織型態會計師事務所之可行性研究,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論文,96年6月。\n35. 經濟部委託財團法人萬國法律基金會,有限合夥法暨有限責任合夥法之研究委辦計畫期末總結報告,95年1月。\n38. 廖郁晴,以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企業組織之法制建構-以美國模式為藍本,東吳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94年7月。\n39. 劉孔中,專門職業解除管制及競爭規範之研究,律師雜誌,第141期,80年6月。\n40. 劉渝生,「德國公司法具體原則之發展-特別是股東之忠實義務」,法學講座第25期,93年1月。\n41. 劉嘉雯,會計師執業資格,法律責任與審計市場之研究,管理學報,第19卷第1期,2002年3月。\n42. 劉燕,「職業利益籠罩下的法律制度革新-對英國有限責任合夥法的一個評述」。\n法律教育網,www.chinalaw.edu.com。\n43. 蔡彥卿、薛富井、華琪筠、陳韻如,會計師之執業責任保險,證券暨期貨管理月刊第21卷第5期,92年5月。\n44. 鄭丁旺,會計師的危機與轉機,會計研究月刊第224期,93年7月。\n45. 蕭萬龍,會計師簽證民事責任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學系碩士論文,92年7月。\n46. 蕭富庭,我國合夥破產法制之解散與重構-以美國法制為藍本,國立中央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98年6月。\n47. 錢國成,「合夥財產與合夥債務」,法令月刊,第22卷第12期,62年11月。\n48. 薛富井、林千惠,美國2002年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對會計師事務所與發行公司影響之探討,會計研究月刊,第209期,92年4月。\n49. 謝易宏,論非公司型企業組織,東吳法學報,第17卷第1期,2005年8月。\n50. 謝哲勝,「忠實關係與忠實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70期,90年3月。\n51. 醜聞-美國財經界911事件,理財週刊,第227期,。\n52. 鍾惠珍,權利責任對等,利益公義兼顧-由會計師法修正談如何強化會計師的執業環境座談會,會計研究月刊,第210期,92年5月。\n53. 蘇裕惠,全方位資訊提供者?超然獨立公正第三者?2011年會計師專業願景何處尋,會計研究月刊,第171期,89年2月。\n \n二、英文期刊\n1. Brachel, J. 1995. Limited liability CPA firms: an attractive choice. Journal of Accountancy (July): 20-21.\n2. Cecil, W., C. Ciccotello and T. Grant. 1995. The choice of organizational form. Journal of Accountancy (December): 45-52.\n3. Daltion, D., J. Hill and R. Ramsay. 1997. The threat of litigation and voluntary partner/manager turnover in big six firm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379-413.\n4. Krishnan, J. and J. Krishnan. (1997) Litigation risk and auditor resignations. Accounting Review. (October): 539-560.\n5. Lys, t. and R. Watts. 1994. Lawsuits against auditor.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65-93.\n6. Palmorose, Z., 1997. Who got sued? Journal of Accountancy (March): 67-69.\n7. Siliciano, J., 1997. Trends in independent auditor liability: the emergence of a sane consensu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339-353.\n8. Woehlke, J., W. Kelliher, B. Schorr and W. Primoff. 1995. LLCs: the business planner’s dream entity. The CP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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