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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李震山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黃文壕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Huang, Wen Haoen_US
dc.creator黃文壕zh_TW
dc.creatorHuang, Wen Haoen_US
dc.date2010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3-09-03T09:19:01Z-
dc.date.available2013-09-03T09:19:01Z-
dc.date.issued2013-09-03T09:19:01Z-
dc.identifierG0094961011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9920-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94961011zh_TW
dc.description99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言論或發表意見的自由,可說是民主國度的生命線;因此,在一個多元民主的國家中,表達不同、甚至相反觀點和意見的多種聲音,不僅是常態,在現代社會更有如言論的洪流傾潮而出。\n 臺灣隨著解嚴而開放之黨禁、報禁……等,相伴而生的各種報章雜誌、圖書出版、廣播、電視及網路等等,百家爭鳴而多元且百無禁忌的內容,在十倍速時代之現今,充斥在人們生活的每一角落。但也就在各種攻訐批評中,引致人們名譽受侵害之衝突。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這是名譽;也就是個人基於人格在社會上所受的評價,西諺有云:「名譽是第二生命。」,這也是何以古今中外有許多人不惜犧牲生命以維護自身名譽,而大法官更指出:「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可見其對個人安身立命的重要。\n 言論自由是現代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必須受到憲法保障;但名譽既稱為人的第二生命,亦可見其對個人人格基礎與人性尊嚴發展的重要性。其所引起的爭議,乃必須防止言論自由被濫用,以使受侵害的人格名譽權益得到適當之保護,以達國家履行保護義務的基本要求,他方面則亦須維持言論自由的表現空間,不得對其造成過度的干預限制,凡此,為基本權利衝突問題。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言論自由能促成思想交流,且為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的意見討論,更是實現自我所必要,但在面對誹謗罪仍合憲之制裁,或在侵權行為之威脅下,仍有如履薄冰之恐懼。而名譽一事,則自古以來即為人們所重視,並視之為第二生命,亦是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人格的維護乃人之所以為人所應受之保障。因此,損及他人名譽影響他人人格正常發展時,此即名譽權所欲捍衛。民國89年7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9號解釋,將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和界限,立下了新的里程碑,並推向一新世代。多數大法官肯認言論自由為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於衡量如何給予最大限制保障之際,釋字第509號解釋並未宣告刑法310條之誹謗罪違憲。\n 大法官於民國98年4月3日所作成之釋字第656號解釋,則是針對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合憲性做出了解釋,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雖於釋字第656號解釋,大法官已對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方式作出了合憲性之解釋,惟從多達八位大法官之協同、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中,除了釋憲受理程序面之爭議問題外,並可看出其中對於言論自由及名譽權保障之衝突與界限同為權益衡量之不同意見。\n 在這兩種基本權利的衝突下,法院論罪科刑的標準即為首要,而回復名譽適當處分界限為何,亦屬等量其觀之重要,過度保障名譽難免造成某種程度的寒蟬效應,減損言論自由之功能;而濫用言論自由,則又對人格尊嚴有所斲喪。為能自在徜徉於言論自由的領域,而不必惶惶不可終日的畏懼侵害他人人格權益,在釋字第509號及656解釋解釋之後,對國內司法實務判決有何影響?本論文希望透過對相關司法實務判決作整理、分析,希冀能歸納出法院對各項法定要件的詮釋和認定標準,期能掌握自釋字第509號及656解釋之後,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和界限。法律來自生活,不僅是邏輯,更是經驗。希望從所整理的判決理由與要旨中,瞭解法院如何具體呈現,調和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現行法律規定,及如何體現釋字第509號及656解釋之意旨,除了瞭解我國實務界的具體適用狀況和趨勢外,並一窺言論自由可能衍生的訴訟問題及預防和因應之道,以期降低法律風險避免官司纏身。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摘要 I\n目次 III\n表目錄 XI\n第一章 緒論 1\n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n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3\n第三節 論文章節架構 4\n第二章 基本權利概論 6\n第一節 前言 6\n第二節 人權理念之歷史 6\n第一項 人權之意義 6\n第二項 人權歷史之演進 8\n第一款 古典人權思想 8\n第二款 中古歐洲及至近代的歷史發展 9\n第三款 自然法及其重要概念之涵意 19\n第三節 近代基本權利思想之理論基礎 22\n第一項 人性尊嚴與價值 22\n第二項 近代立憲主義與多元民主 25\n第一款 近代立憲主義 25\n第二款 多元民主 29\n第四節 基本權利之種類 30\n第一項 消極身分 31\n第二項 積極身分 31\n第三項 主動身分 31\n第四項 被動身分 31\n第五節 基本權利之功能體系 34\n第一項 主觀權利之功能 35\n第一款 防禦功能 35\n第二款 給付功能 36\n第一目 程序性給付 37\n第二目 物質性給付 37\n第三目 資訊性給付 38\n第二項 客觀價值秩序功能 38\n第一款 第三人效力 39\n第一目 無拘束力說(無適用說) 40\n第二目 直接效力說(直接適用說) 40\n第三目 間接效力說(間接適用說) 40\n第二款 保護義務 41\n第三款 制度性保障 42\n第六節 基本權利之限制與衝突處理 43\n第一項 基本權利之限制 43\n第一款 基本權利之禁止限制(無限制保留) 44\n第二款 基本權利之特別限制(憲法保留) 44\n第三款 基本權利之概括限制 44\n第四款 違憲審查基準 45\n第一目 比例原則及審查密度理論 45\n第二目 三重審查基準 46\nA 合理關連性審查基準 46\nB 嚴格審查基準 46\nC 中度審查基準 46\n第二項 基本權利之衝突與調和模式 46\n第一款 基本權利之位階秩序 47\n第二款 具體規定優先適用於概括規定 48\n第三款 具體個案中之法益衡量 48\n第七節 小結 49\n第三章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理論基礎 51\n第一節 言論自由之意涵 51\n第一項 言論自由之意義 51\n第二項 言論自由保障之表見形式 52\n第一款 表現的自由 52\n第二款 不表現的自由 52\n第三款 接收訊息的自由 53\n第四款 不接收訊息的自由 53\n第二節 言論自由保障之法理基礎 54\n第一項 多元價值論 54\n第二項 單一價值論 54\n第一款 追求真理說 54\n第二款 健全民主程序說 55\n第三款 表現自我說 55\n第四款 小結 56\n第三節 言論自由的司法審查--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 56\n第一項 雙軌理論 57\n第二項 雙階理論 58\n第四節 名譽權之意涵 59\n第一項 名譽權之意義 59\n第二項 名譽法益的概念 59\n第一款 內在名譽 59\n第二款 外在名譽 60\n第三款 感情名譽 60\n第五節 名譽權保障之法律體系及憲法基礎 60\n第一項 名譽權保障之法律體系 60\n第一款 名譽在民法之保護 60\n第二款 名譽在刑法之保護 61\n第二項 名譽權保障之憲法基礎 62\n第六節 小結 63\n第四章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調和之司法實務見解評析 64\n第一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與656號解釋之背景與分析 64\n第一項 憲法解釋概述 64\n第二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背景 65\n第一款 背景事實 65\n第二款 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解釋文 66\n第三款 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解釋理由書 67\n第四款 小結 68\n第三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涉及問題之分析 68\n第一款 揭示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 68\n第二款 雙軌理論之呈現 68\n第三款 新聞自由未見於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內容 69\n第四款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認定誹謗罪合憲 70\n第五款 誹謗罪之制裁與民事侵權賠償併存 70\n第六款 五○九號解釋是否針對「事實」或「意見」之不同有所說明 71\n第七款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中並未說明基本權利衝突及如何解決 73\n第一目 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 73\n第二目 透過比例原則等價值衡量維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 73\n第八款 指引證明真實性條款(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之解釋基準 74\n第一目 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 74\n第二目 被告之舉證責任將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75\n第九款 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是否適用於民事案件 75\n第一目 適用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四八號判決 75\n第二目 不適用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判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 76\n第三目 小結 77\n第四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之背景 77\n第一款 背景事實 77\n第二款 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解釋文 78\n第三款 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解釋理由書 78\n第五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涉及問題之分析 79\n第一款 名譽權保障之憲法基礎 79\n第二款 名譽權受侵害時得回復之方法 80\n第三款 言論自由包括不表意自由 80\n第四款 基本權利衝突之衡量與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80\n第五款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係屬合憲 81\n第六款 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 81\n第一目 概述 81\n第二目 許大法官宗力部分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82\nA 是否正確無誤依憲法意旨解釋 82\nB 法益權衡明顯失當、錯誤 82\nC 人格尊嚴的屈辱 83\n第三目 李大法官震山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84\nA 補遺的補充性原則 84\nB 選擇「合憲的法律解釋」之方法: 84\nC 符合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 85\n第四目 陳大法官春生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85\nA 可以允許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85\nB 不能認為已侵害加害者之人性尊嚴: 86\n第五目 陳大法官新民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87\nA 強迫道歉並不具違憲性: 87\nB 忽視為媒體所生之爭議 88\nC 正確區分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或媒體 89\nD 「最後手段論」過度保障、並誇大侵權人「內心自主性」的價值: 90\nE 不得有侵犯人性尊嚴的措辭,已足以防止強制道歉可能產生的弊害: 90\n第六目 林大法官子儀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90\nA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應作補充解釋 90\nB 應就系爭言論所涉及之人與事之不同,而有不同之適用標準 91\n第七目 徐大法官璧湖、池大法官啟明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92\nA 程序不同意見 92\nB 實體不同意見 93\n第八目 許大法官玉秀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93\n第七款 本文見解 94\n第一目 程序部分 94\n第二目 實體部分 96\n第六項 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解釋 100\n第一款 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 100\n第二款 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 100\n第三款 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 101\n第四款 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101\n第五款 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 101\n第七項 小結 102\n第二節 我國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 105\n第一項 刑事判決 105\n第一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0三三號 105\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05\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05\n第二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六0號 106\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06\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06\n第三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九號 107\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07\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07\n第四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一四號 107\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07\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08\n第五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八號 108\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08\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08\n第六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一號 109\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09\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09\n第七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九號 109\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09\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10\n第八款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六號 110\n第一目 判決要旨 110\n第二目 簡要評析 110\n第二項 民事判決 112\n第一款 民事判決援引釋字五○九號解釋「相當理由確信真實」與「真正惡意」原則 112\n第一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七0號 112\n第二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 113\n第三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五號 113\n第四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113\n第五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 114\n第六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上字第109號 114\n第七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字第1014號 115\n第八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字第775號 115\n第九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字第179號 115\n第一〇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上字第848號 116\n第一一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 116\n第一二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三九號 117\n第一三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0一號 117\n第一四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 117\n第一五目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七號 118\n第一六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六九號 118\n第一七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三八號 118\n第一八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三號 118\n第一九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三九號 119\n第二〇目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北簡字第14415號 119\n第二一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97號 119\n第二二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120\n第二三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120\n第二四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720號 120\n第二五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 121\n第二六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 121\n第二款 民事判決未援引適用釋字五○九號解釋「相當理由確信真實」與「真正惡意」原則 122\n第一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三號 122\n第二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號 122\n第三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號 123\n第四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0五號 123\n第五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 123\n第六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 124\n第七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上字第1號 124\n第八目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六六號 124\n第九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 124\n第一〇目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三號 124\n第一一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四二號 125\n第一二目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九三號 125\n第三款 民事判決明示不適用釋字第五○九解釋,但援引「真正惡意」原則為判斷標準 126\n第一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 126\n第二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852號 126\n第三項 小結 127\n第三節 刑法妨害名譽罪之規定與分析 127\n第一項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127\n第一款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127\n第一目 行為主體 127\n第二目 行為客體: 128\n第三目 行為: 129\nA 侮辱 129\nB 強暴侮辱 129\n第四目 情狀 129\n第二款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130\n第二項 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130\n第一款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130\n第一目 行為主體 130\n第二目 行為客體 130\n第三目 行為 131\nA 誹謗行為 131\nB 加重誹謗行為 131\n第二款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132\n第四節 民法侵害名譽權之規定與分析 132\n第一項 損害賠償請求權 132\n第一款 請求權基礎 132\n第一目 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132\nA 構成要件該當性 132\nB 違法性(行為須為不法) 133\nC 歸責 133\n第二目 損害賠償 133\n第二項 保護請求權 133\n第五節 法益衡量與舉證責任問題 134\n第一項 前言 134\n第二項 我國刑事舉證責任 134\n第三項 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 136\n第一款 前言 136\n第二款 舉證責任之概念 137\n第三款 客觀之舉證責任與主觀之舉證責任 139\n第一目 概說 139\n第二目 客觀之舉證責任 140\n第三目 主觀之舉證責任 140\n第四款 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 141\n第一目 消極事實說 141\n第二目 外界事實說 142\n第三目 因果關係說(原因說) 142\n第四目 通常發生事實說 143\n第五目 最少(低)限度事實說 143\n第六目 規範說(特別要件說) 144\n第七目 修正規範理論 145\n第八目 蓋然性理論 146\n第九目 危險領域理論 146\n第一〇目 多樣原則說(損害歸屬說) 147\n第一一目 危險提昇說 147\n第五款 實務見解 147\n第一目 28年上字第11號判例 147\n第二目 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 148\n第三目 81年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 148\n第四目 83年台上字第2775號判決 148\n第五目 92年台上字第1971號判決 148\n第六目 小結 148\n第六款 結論 149\n第四項 證明真實條款 150\n第一款 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說 150\n第二款 阻卻違法事由說 150\n第三款 客觀處罰條件說 150\n第四款 小結 151\n第五項 私德與公共利益 151\n第六項 真正惡意原則 152\n第七項 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154\n第八項 小結 156\n第六節 回復名譽之方法 156\n第七節 本文見解 157\n第一項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157\n第二項 意見與事實 158\n第三項 真正惡意原則與舉證責任 159\n第四項 釋字第509號解釋是否適用於民事事件 159\n第五項 如何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基本權利之衝突 161\n第五章 結論 166\n參考文獻 169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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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en_US-
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4961011en_US
dc.subject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zh_TW
dc.subject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號zh_TW
dc.subject言論自由zh_TW
dc.subject名譽權zh_TW
dc.subject基本權利衝突zh_TW
dc.subject雙軌理論zh_TW
dc.subject雙階理論zh_TW
dc.title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其界限-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出發zh_TW
dc.titleProtection and limitation of speech freedom and reputation: from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509en_US
dc.typethesi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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