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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FieldValueLanguage
dc.contributor.advisor黃立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Hwang, Li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張永富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Juang, Yeon Fuen_US
dc.creator張永富zh_TW
dc.creatorJuang, Yeon Fuen_US
dc.date2010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3-09-03T09:20:38Z-
dc.date.available2013-09-03T09:20:38Z-
dc.date.issued2013-09-03T09:20:38Z-
dc.identifierG0095961219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9925-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zh_TW
dc.description95961219zh_TW
dc.description99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政府採購的招標、審標、決標程序是否公平,招標機關所選擇之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是否適當,攸關政府採購是否能夠提供廠商一個公開、公平的競爭市場,及提高政府採購效率與功能。政府採購以公開招標為原則,限制性招標為例外,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要件亦較嚴謹,各機關採購人員對於限制性招標之要件應充分瞭解,適當的採用,才不致於因此剝奪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n廠商資格在招標程序中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並應考量是否能夠達到設定投標廠商之目地,亦即是否能夠保障採購品質,是否能夠提高採購效率,是否能夠節省採購成本,資格之設定必須具有公平性、競爭性、完整性。採購機關在開標後之審標過程中,對於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及投標行為之審查,得在一定之裁量空間內判斷為之,其判斷之結果,對於投標廠商是否能夠繼續參與後續之競標,具有關鍵性之影響。\n投標廠商之標價若有偏低情形,政府採購法授予招標機關審查判斷是否顯不合理,有無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並授予招標機關裁量是否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但標價偏低之情形,可能是機關訂定之底價不確實,高出市場行情甚多,亦有可能是因為投標廠商先行以低標搶標,再與次低標廠商共謀賺取最低標與次低標間之價差,但也有可能是因為投標廠商在計算標價時發生錯誤,導致其標價偏低,在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下,投標廠商不得主張其標價錯誤。\n政府採購招標、審標、決標所產生之爭議,在現行之政府採購法制雖有暫時權利保障制度,但對於廠商之權利保障尚有不足,似宜再行檢討,期能符合暫時權利保障制度之保全功能,並兼顧招標機關之採購效率與投標廠商參與公平競爭之權益。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n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n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5\n第二章 政府採購招標制度 7\n第一節 公開招標 8\n第二節 選擇性招標 9\n第一項 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 12\n第二項 特定個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選擇性招標 12\n第三節 限制性招標 13\n第四節 投標廠商資格 25\n第一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7\n第一款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28\n第二款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28\n第二項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30\n第五節 採購規格 32\n第一項 依功能及效益訂定採購規範 33\n第二項 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35\n第三項 規格的制定不得限制競爭 36\n第四項 不得要求特定來源 36\n第五項 標明同等品 37\n第六節 底價訂定 39\n第一項 底價訂定之時機 40\n第二項 訂定底價之相關問題 41\n第七節 實務案例探討 43\n第一項 招標方式由採購機關本於權責決定 43\n第二項 招標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規格 44\n第三項 招標機關不得以規格不當限制競爭 46\n第四項 投標廠商資格其實績證明須為已完工之實績或契約完成後結算之金額 47\n第五項 招標機關得依採購案件性質及需要於開標前補選或遞補評選委員 48\n第八節 小結 50\n第三章 政府採購審標制度 53\n第一節 投標及開標 53\n第一項 廠商投標 53\n第二項 招標機關之開標 53\n第二節 審標之意義及目的 54\n第三節 投標廠商資格之審查 55\n第一項 法令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之審查 56\n第二項 法令禁止或限制廠商投標或得標之審查 62\n第三項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之審查 69\n第四節 投標規格之審查 70\n第五節 投標價格之審查 71\n第六節 實務案例探討 72\n第一項 投標廠商表示自始接受招標機關之審標決定嗣後又提起申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72\n第二項 招標機關經審查後認定投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得不允許其繼續參與後續開標 73\n第三項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符合招標文件規範招標機關卻未審查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75\n第四項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未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得據以判斷廠商資格不符 77\n第五項 投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縱使得標仍可撤銷決標 79\n第六項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認定標準 81\n第七項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機關將該規劃設計服務成果公開後仍得參加投標 84\n第七節 小結 87\n第四章 政府採購決標制度 89\n第一節 決標之意義與效力 89\n第一項 招標公告之法律性質 89\n第二項 廠商投標之法律性質 91\n第三項 決標之法律性質 92\n第四項 採購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點 93\n第一款 採三用文件辦理採購之契約成立的時點 94\n第二款 採傳統方式辦理採購之契約成立的時點 95\n第一目 書面成立時說 95\n第二目 決標時說 95\n第三目 折衷說—主管機關之見解 97\n第二節 決標之方式 97\n第一項 最低價決標 98\n第一款 訂有底價之最低標價低於底價決標 99\n第二款 訂有底價之超底價決標 100\n第三款 未訂底價之投標價格低於預算數額決標 101\n第四款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102\n第五款 最低標決標在實務上之問題 103\n第二項 最高標決標 104\n第三項 最有利標決標 105\n第四項 複數決標 106\n第三節 決標價格之決定 109\n第四節 流標與廢標 111\n第五節 實務案例探討 112\n第一項 三家以上合格投標廠商之定義 112\n第二項 招標機關製作招標文件疏失之效果 115\n第三項 招標機關裁量認定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需要得不予開標決標 116\n第四項 協力廠商遭民眾抗爭與得標廠商履約能力不得為不當聯結 118\n第五項 廠商於參加評選簡報時另提資料不影響該廠商得標資格 119\n第六節 小結 122\n第五章 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處置 125\n第一節 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處理方式的規範目地 125\n第二節 標價偏低及處理規範 126\n第一項 總標價偏低之定義 127\n第二項 部分標價偏低之定義 127\n第三項 主管機關對於標價偏低處理方式之規範 128\n第一款 總標價偏低處理方式之規範 128\n第一目 舊執行程序 128\n第二目 新執行程序 131\n第三目 新舊執行程序之差異 135\n第二款 部分標價偏低處理方式之規範 138\n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38\n第一項 不確定法律概念 138\n第二項 行政裁量 140\n第四節 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要件 143\n第一項 採取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 143\n第二項 合格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 143\n第三項 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44\n第五節 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處理程序 145\n第一項 審查判斷合格最低標廠商之標價是否偏低 146\n第二項 審查判斷最低標標價是否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46\n第三項 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何以標價偏低及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46\n第四項 審查判斷最低標廠商之說明是否已袪除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47\n第五項 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 147\n第六項 檢視最低標廠商是否依限繳納差額保證金 148\n第七項 視廠商行為作成決標決定 148\n第六節 廠商對於標價錯誤有無主張之權利 148\n第一項 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解釋 148\n第二項 學說見解 149\n第一款 否定說 149\n第二款 肯定說 151\n第三項 行政及司法實務見解 152\n第七節 實務案例探討 154\n第一項 招標機關誤用之案例 154\n第一款 招標機關不得於決標後仍要求最低標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 154\n第二款 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招標機關未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即逕行決標違反第58條規定 156\n第三款 投標文件規定最低標廠商標價在一定條下即屬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而未給予說明之機會逕決標予次低標廠商損及法律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意旨 160\n第二項 投標廠商誤用之案例 161\n第一款 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非投標廠商所得主張 161\n第二款 最低標標價雖底於百分之八十惟招標機關認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照價決標於法並無不合 163\n第三款 投標廠商錯填投標單價格屬投標廠商之過失無撤銷意思表示規定之適用 165\n第八節 歐洲聯盟採購指令對於標價異常偏低之處理方式 167\n第一項 歐洲聯盟採購指令之規定 167\n第二項 歐洲聯盟法院之見解 170\n第九節 政府採購協定對於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處理方式 171\n第一項 廠商投標書之提送、機關開標及決標 171\n第二項 機關收受投標書 172\n第三項 機關開標 173\n第四項 標價異常偏低之處理方式 173\n第五項 政府採購協定與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比較 174\n第十節 小結 174\n第六章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處理 177\n第一節 政府採購行為之性質 177\n第一項 私法行為說 177\n第二項 公法行為說 178\n第三項 雙階理論說 178\n第四項 司法實務見解 179\n第五項 行政機關見解 181\n第二節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制度 184\n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施行初期之採購爭議處理概說 185\n第二項 現行之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制度 186\n第一款 異議制度 186\n第二款 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的法律性質 190\n第三款 申訴制度 192\n第四款 申訴審議機關之審議判斷的法律效果 195\n第五款 行政訴訟 197\n第三節 採購爭議之暫時權利保障制度 198\n第一項 公法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規範 198\n第一款 憲法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 199\n第二款 行政訴訟法制之暫時權利保護規範 200\n第二項 政府採購法對於暫停採購程序之規範 202\n第三項 實務案例探討 203\n第一款 暫停採購程序係屬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職權申訴廠商不得據以為請求之基礎 204\n第二款 採購機關已有採購程序違法之認知並暫停採購程序若申訴審議判斷仍認定被告採購程序無違法之處而駁回廠商之申訴則審議判斷有主文與理由之重大矛盾與法不合 206\n第四節 小結 209\n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211\n第一節 結論 211\n第二節 建議 213\n參考文獻 218zh_TW
dc.format.extent969532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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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en_US-
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961219en_US
dc.subject招標zh_TW
dc.subject審標zh_TW
dc.subject決標zh_TW
dc.subject標價偏低zh_TW
dc.subject暫時權利保護zh_TW
dc.title政府採購招標審標決標之研究—以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處置為中心zh_TW
dc.titleA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t inviting tenders, reviewing tenders and awarding contract—especially focusing on the settlement of the abnormally low tendersen_US
dc.typethesisen
dc.relation.reference(一)中文書籍\n1 、羅昌發,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11月,三版1刷。\n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令彙編,五南文化廣場,2008年5月,第21版。\n3 、林家祺,政府採購行政訴訟—訴之利益理論與實務,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月,一版1刷。\n4 、潘秀菊,政府採購法,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8月,一版1刷。\n5 、王泰銓,歐洲聯盟法總論,臺灣智庫出版,2008年6月,初版。\n6 、林明鏘,行政契約法研究,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4月。\n7 、黃立,民法總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修訂四版1刷。\n8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1月,修正三版第1刷。\n9 、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0月,初版第3刷。\n10、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9月,初版第2刷。\n11、黃鈺華主編、蔡佩芳、李世祺合著,政府採購法—逐條釋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9月,三版1刷。\n12、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行政程序法實用,2000年11月,第1版。\n13、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0月,三版1刷。\n14、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三民書局,2006年2月,10刷。\n15、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三民書局,2004年10月。\n16、陳建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3年8月,初版。\n17、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一版2刷。\n18、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一版3刷。\n19、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三民書局,1999年5月,修訂版。\n20、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5月,初版2刷。\n21、董保城,評清華大學法學院于安著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及其立法,第五屆海峽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行政法學會,南京東南大學法律系共同印行,2001年9月。\n22、吳明軒,中國民事訴訟法(上),2004年9月,修訂第六版。\n23、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2月,增訂十版2刷。\n24、許宗力,雙方行政行為-以非正式協商協定與行政契約為中心,第五屆海峽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行政法學會,南京東南大學法律系共同印行,2001年9月。\n25、唐國盛,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七版。\n26、陳建宇、駱忠誠著,政府採購法實例解析,2000年5月,初版。\n27、林鴻銘,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利,2003年4月,第五版。\n28、廖義男,公共工程公開招標與議價法律問題研究,載公共建設與行政法理,自版,三民書局經銷,1994年2月,初版。\n29、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自版,三民書局經銷,2000,修訂七版。\n30、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元昭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2月。\n(二)中文期刊\n1 、李建中、韋貴仁、王維志,政府採購法對於標價偏低處理之探討,營建管理季刊,第58期,頁11-16,2004年春。\n2 、陳建宇,差額保證金繳交之適用評議,營建知訊,第205期,頁66-72,2000年2月。\n3 、李旭銘,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研究(上),立法院院聞,第32卷第9期,頁83-92,2004年9月。\n4 、李旭銘,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研究(下),立法院院聞,第32卷第10期,頁59-72,2004年10月。\n5 、李永裕,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評釋,全國律師,頁79-83,2002年10月。\n6 、黃立,投標低於底價八成應繳差額保證金之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56期,頁161-165,2000年1月。\n7 、黃立,政府在公共採購上的功能,研考雙月刊,第20卷第6期,頁41-46,1996年12月。\n8 、黃立,政府作為消費者—台灣與德國採購法制之比較,政大法學評論,第92期,頁219-300,2006年8月。\n9 、黃立,從政府採購協定看政府採購法草案,月旦法學雜誌,第31期,頁22-74,1997年12月。\n10、陳自強,政府工程採購中之計算錯誤,政大法學評論,第105期,頁1-61,2008年10月。\n11、李怡芳,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案例研究,法令月刊,第55卷第5期,頁35-50,2004年5月。\n12、蘇明通,政府採購之標價分析,主計月報,第526期,頁44-50,1999年10月。\n13、張祥暉,政府採購契約成立問題之探討—論決標之效力,立法院院聞,第31卷第12期,頁40-51,2003年12月。\n14、黃國立,招標期間廠商救濟途徑之探討,營造天下,第69期,頁12-16,2001年9月。\n15、李建良,三軍委製行為法律性質之分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3期,頁107-112,2000年8月。\n16、李家慶,工程招標、投標、決標與工程契約之成立,營建知訊,第163期,頁66-68,1996年8月。\n17、王國武、余文德,異質性專案採購分析之研究,專案管理學刊,第2卷第2期,頁26-42,2009年6月。\n18、蕭文生,行政機關公告行為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40期,頁22-23,2006年2月。\n19、李旭銘,行政機關契約行為之研究,法學薪傳,頁167-181,2004年2月。\n20、余文德、陳盛隆,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流程之研究,營建管理季刊,第62期,頁66-70,2005年3月。\n21、李旭銘,採購行為與雙階理論(上),法令月刊,第54卷第5期,頁496-507,2003年5月。\n22、李旭銘,採購行為與雙階理論(下),法令月刊,第54卷第6期,頁595-606,2003年6月。\n23、陳君漢,論決標與行政處分之屬性(上),營建知訊,第295期,頁59-68,2007年8月。\n24、陳君漢,論決標與行政處分之屬性(下),營建知訊,第296期,頁67-71,2007年9月。\n25、王國武、莊雲伍,複數決標,現代營建,第326期,頁58-62,2007年2月。\n26、黃劭彥、呂美智、謝國財、吳東憲,論政府採購招決標制度,水利,第16期,頁280-284,2006年12月。\n27、黃國立,政府採購法對於投標文件補正機制之探討,現代營建,第259期,頁65-70,2001年7月。\n28、郭介恆,政府採購爭議與救濟,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期,頁90-93,1999年12月。\n30、李宗德、白梅芳,我國政府採購決標制度之缺失與興革,營建管理季刊,第76期,頁79-92,2008年。\n31、吳梓生,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性質及效力,律師雜誌,第249期,頁46-52,2000年6月。\n32、蘇明通,政府採購之不法不當行為及其防治,律師雜誌,第249期,頁18-28,2000年6月。\n33、陳櫻琴,公共工程締約之法規範控制,月旦法學雜誌,第18期,頁22-28,1996年11月。\n(三)中文碩博士論文\n1 、周瑤敏,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研究,國立政治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n2 、王天健,政府採購法決標程序及相關爭議之探討及修正建議,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n3 、曹志仁,從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論我國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國立政治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n4 、何應明,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程序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5月。\n5 、許金川,正當採購程序與效力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招標決標方式為中心,玄奘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7年1月。\n6 、周崇發,政府採購流程中決標所生爭議之研究,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5月。\n7 、吳麗春,政府採購法上申訴制度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n8 、周達麒,政府採購招標爭議廠商救濟機制之比較研究-以行政體系內部之救濟機制為重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n9 、林家祺,政府採購法救濟程序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1月。\n(四)政府委託研究報告及政府出版品\n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受委託研究單位:理律法律事務所,2003年12月。\n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報告,政府採購法檢討與修正之研究,計畫主持人:羅昌發、黃立、黃鈺華,2000年12月。\n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n4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行政契約法制於採購契約與投資契約之適用-兼論行政程序法與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關聯運用,計畫主持人:江嘉琪,2005年11月。\n5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政府採購與民事契約關係之研究,計畫主持人:詹森林,2006年3月。\n6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WTO政府採購協定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林彩瑜,2004年8月23日。\n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政府採購投標廠商資格設定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李建中,2008年7月31日。\n8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公共工程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與執行成效評估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李得璋,2005年10月。\n9 、法務部,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2002年10月,初版。\n10、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一),2000年12月。\n1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二),2002年4月。\n1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三),2005年4月,一版1刷。\n1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四),2007年3月。\n1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暨促參申訴案例彙編(五),2008年4月。\n15、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採購制度問題探討與對策,受委託研究單位: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計畫主持人:陳世圯,2009年12月。\n16、政府採購法草案之立法說明,行政院85年12月23日台85經字第47207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版本。\n(五)外文資料\n1 、Christopher H. Bovis, EU Public Procurement Law( 2007)\n2 、DIRECTIVE 2004/1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coordination of procedures for the award of public works contracts, public supply contracts and public service contracts. of 31 March 2004.\n3 、DIRECTIVE 2004/1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coordination of procedures for the award of public works contracts, public supply contracts and public service contracts. of 31 March 2004.\n4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1994。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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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languageiso639-1en_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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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openairecristypehttp://purl.org/coar/resource_type/c_4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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