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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正對調解之影響
The Impact of Mediation by Article 85-1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作者: 洪儀芳
貢獻者: 黃立
洪儀芳
關鍵詞: 調解
政府採購法
日期: 2009
上傳時間: 2-Jan-2014
摘要: 由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並沒有規定糾紛一定要到申訴委員會調解,而是說如果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修法後,也沒有說兩造一定要進入仲裁程序,而是若機關不同意調解的結論,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亦即機關如果不同意調解結果,廠商也不提出仲裁申請,亦沒有進入強制仲裁程序。所以,法律沒有限制所有的公共工程糾紛都要進入仲裁程序,還可以協商、調解、調處、訴訟等等。然而若政府採購的調解制度,運用得當,還是可以大幅的疏減訟源,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n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增訂「先調後仲」之機制,已使國內之工程仲裁邁向另一個新紀元。而「先調後仲」機制未來能否順利運作,完善的調解制度以及完善之工程仲裁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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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93652010
98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3652010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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