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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兩岸三地對外資投入電子商務事業之法令問題研究
A Legal Study of E-commerce Industry Regulations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aiwan, Hong Kong and Mainland China
作者: 蘇育民
Su, Yu Min
貢獻者: 林國全
蘇育民
Su, Yu Min
關鍵詞: 兩岸三地
外資
電子商務
網際網路
互聯網信息服務
WTO承諾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自由貿易區
市場准入
國民待遇
Greater China
Foreign Investment
E-commerce
Internet
ICP
WTO Commitments
ECFA
FTA
CEPA
Free Trade Zone
Market Access
National Treatment
日期: 2014
上傳時間: 2-Mar-2015
摘要: 網際網路在上世紀發明後,於短短的一二十年間,即從學術科技領域迅速普及到人類生活的各個層面。現今的世界,無論是學術研究、生活應用與商業交易均須運用網際網路。光纖寬頻、行動網路以及Wi-Fi無線基地台的廣泛佈設,網際網路已可說無所不在。人們手持隨身行動裝置,即可隨時隨地聯網,達到資訊隨需隨選的大無礙境界。而網際網路對商業的影響更是格外具大,透過網際網路,企業員工可進行遠距工作,顧客可在雲端間完成消費,影視媒體運用串流來傳送,在不久的將來,所有商品、裝置、人員透過網路IP定址,物與人均可直接連上網際網路來傳送、分析與接收彼此的訊息。在資訊科技的極速發展下,網際網路對未來人類生活方式的提昇令人期待,其介入人類生活所產生的影響也可能難以想像。\r\n電子商務即是透過網際網路來協助處理與完成商業交易活動。事實上,以美國為首的企業界也一直至2000年之前的幾年,才開始進行網際網路的商業導入及應用。但由於當時的網路佈建、頻寬、速度、架構以及相關軟硬體技術,都無法給予網路商業活動足夠的支援,電子商務與網際網路公司之本夢比訴求,終究在2000年美國那斯達克股市發生泡沫崩跌。進入21世紀的電子商務產業,經過2000年美國科技股股價的大幅回檔修正後,無論是在商業應用與商業模式上都趨於理性發展,原因是2000年後至今十數年,固定寬頻、行動寬頻以及聯網裝置都有長足進步,網路應用程式的發展也更加精進,可以支援更複雜、更快的影音、圖像、文字、數據之有線與無線傳輸。如今在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的創始國美國,已產生諸如Ebay、Amazon、Google、Facebook、Twitter等世界知名的網路與電子商務公司,美國可說是全球電子商務與網路科技的領先國。但這幾年隨著中國大陸在世界經濟的強勢崛起,中國已與美國並列為全球經濟的G2 (Great Two)。中國大陸的互聯網與電子商務公司在市場人口優勢與境內外資金看好湧入下,水漲船高,紛紛赴美公開上市IPO。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騰訊(Tencent)更成為中國大陸的BAT三大互聯網旗艦,其中尤以阿里巴巴2014年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舉世矚目,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更一舉超越香港李嘉誠成為亞洲新首富。而2014年中國阿里巴巴雙十一(11月11日) 狂歡購物節所創下的線上交易紀錄,已大幅超越美國感恩節後的網購星期一(Cyber Monday)線上交易金額。\r\n隨著中國大陸的經濟騰飛,網路中文使用人口所帶動的電子商務市場令人無法小觑。兩岸三地華人經濟圈中,台灣在網路科技與電子商務的發展原本領先中國大陸,但由於業者早先經營時多僅聚焦台灣使用者,忽略簡體中文使用人口與海外國際市場,台灣的電子商務產業在先天人口市場限制,後天政府政策又欠缺前瞻及重硬輕軟之資源錯置下,21世紀至今僅短短十數年,海峽兩岸在網路科技與電子商務的實力已消長易位。2008年5月國民黨在台灣重新執政後,開始擴大兩岸經貿交流活動,兩岸商業與民間往來日趨頻繁。2010年6月,台灣與大陸簽署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雖然協議附件《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中有關電子商務的部份,台灣對大陸僅開放大陸業者來台從事網際網路之商品經紀業務,但大陸的阿里巴巴、淘寶、微信等網站現皆已透過第三地來台設立商業據點。台灣電子商務業界除了面臨大陸同業入台設立商業據點的直接競爭外,大陸業者由於具有成本價格優勢,以相對於台灣業者低廉的價格透過跨境服務,直接向台灣零售通路與消費者配送供貨,更是造成台灣網路平台與網路零售業者莫大壓力。但相對的,大陸消費者卻經常無法拜訪台灣主要的網路平台與電商網站,此乃由於中國大陸對境外(包括台灣)重點網站進行遮蔽所導致,因此台灣電商平台面臨的是一場不公平的市場競爭。\r\n大多數國家對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活動多採低度監理,中國大陸則對互聯網及電子商務採行高度管制。在中國大陸所有的網站均須申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備」案號。若是經營性的網站另須取得「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ICP證」)號,且僅能由在中國大陸合法設立登記的公司在合於相關法律及行政規定的要求下提出申請。由於中國大陸對網站採行的「ICP備」與「ICP證」的證照監理准入制度,網站經營者為合乎政府與法律的監管要求,多會自主對網站資訊內容進行關鍵詞過濾,以免違法遭撤照停止服務。對於中國大陸司法管轄權所不及之境外網站,中國大陸則視情況需要對重點網站採行屏蔽措施。因此,欲經營近十四億潛在消費人口之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市場,唯一之途即是直接前往中國大陸依法設立公司並申請「ICP證」。但中國大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ICP證」的公司其資本額之外資佔比不能超過50%,以防止外資控股,並藉此扶植中國本土互聯網電商公司。雖然外資得於中國大陸的互聯網電子商務公司持股最多達50%上限,為中國大陸對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的共同承諾與限制,但台灣與香港並無對外資或陸資在境內投資經營電子商務業務有類似歧視性待遇。因此,台灣及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存在網路不對稱管制所導致之電子商務產業不公平競爭的問題。2013年6月,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隨後在2013年8月,香港、澳門分別與中國大陸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CEPA 10》),中國大陸在協議中,承諾給予台灣服務提供者、港澳服務提供者,於中國大陸福建省、廣東省設立的電子商務公司各自可持股最高達55%,突破對外資電子商務控股的限制。台灣以及香港的市場幅員與中國大陸相差懸殊,兩岸三地存在明顯的市場不對稱,因此中國大陸僅同意台灣與港澳的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在省份地域限制下進行電子商務公司的控股。但台港澳業者則可以此項中國大陸在協議中所給予之超WTO (WTO+)優遇,在福建與廣東設立電子商務公司總部,以同為中文使用者之先天優勢,領先其他外資,經營將近十四億人口之全中國電子商務市場。\r\n2014年1月,《CEPA 10》已生效正式實施,香港與澳門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正式得在中國大陸廣東建立中國電商控股總部,運營中國大陸全境電商市場。然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則仍等待台灣立法院《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通過後,再開始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進行逐條逐項之審議,台灣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生效實施前,仍無法在中國大陸福建設立具有控股權之電商總部,提供中國大陸全境之電子商務服務。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9月成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給予所有外資在上海自貿區所設立的電子商務公司,外資佔比可達55%以進行控股,如同給予台資在福建、港澳資在廣東的優遇。台商聚居的中國大陸江蘇省昆山市,則獲得中國大陸國務院同意,直接給予於昆山設立的互聯網電商公司,台資股份最高可達55%之控股優遇。2014年12月,中國大陸宣佈,將複製推廣上海自貿區的實踐經驗,於2015年增設天津、廣東與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可以預見,特意規劃與台灣對接的中國大陸福建自貿區,極有可能直接單方開放台灣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於福建自貿區內成立的電商公司,台資股份可達55%以成立台商控股的中國電商總部。2015年1月,中國大陸工信部發佈通告,立即在上海自貿區試點解除對外資經營電子商務的股權上限規定,外商自此可在上海自貿區註冊100%外資股權(股份)的電子商務互聯網公司。顯然的,中國大陸在政府扶植建立強盛完整的電子商務產業與生態體系後,開始展現國家自信,將會繼續推廣於其他自貿區甚或中國大陸全境放開對外資經營電子商務互聯網的資本限制規定。中國大陸在具有市場縱深優勢、生產地優勢以及在移動商務應用與互聯網金融的技術與商業模式全球領先優勢下,將持續對外資、港資以及台資,產生資金、人才與技術的磁吸黑洞效應。
\"目 次\r\n提要 i\r\n目次 v\r\n表目次 ix\r\n附表目次 xi\r\n第一章 緒論 1\r\n第一節 研究背景 1\r\n第二節 研究動機 3\r\n第三節 研究目的 5\r\n第四節 研究架構 6\r\n第二章 名詞定義與相關法令探析 7\r\n第一節 電子商務 7\r\n第二節 兩岸三地 11\r\n第三節 外資 19\r\n一、外資的相關定義 19\r\n二、兩岸三地有關外資的法令 21\r\n第三章 中國大陸之電子商務准入 53\r\n第一節 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 53\r\n第二節 網路管制與電子商務准入 56\r\n一、網路使用者的監管 57\r\n二、網路經營者的監管 57\r\n第三節 中國大陸對電子商務准入之法令規定 59\r\n一、互聯網信息服務(ICP)准入制度 59\r\n二、其他互聯網特許服務審批制度 75\r\n第四章 兩岸三地有關電子商務准入之協議 87\r\n第一節 兩岸三地簽訂電子商務相關協議的背景因素 87\r\n第二節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92\r\n一、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92\r\n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95\r\n三、服務貿易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100\r\n四、服務貿易兩岸互相開放承諾之比較 102\r\n五、服務貿易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127\r\n六、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生效程序 128\r\n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修正機制 130\r\n第三節 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後續補充協議 134\r\n一、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136\r\n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CEPA 10) 137\r\n三、中國大陸與香港之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 140\r\n四、中國大陸單方承諾讓利香港之背景因素 142\r\n五、CEPA附件4: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 143\r\n六、CEPA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和相關規定 152\r\n七、CEPA附件6: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 154\r\n第四節 兩岸三地協議在電子商務領域之競合 158\r\n第五章 結論 161\r\n第一節 研究結論 161\r\n第二節 研究建議 163\r\n一、對政府政策與法律的建議 163\r\n二、對電子商務產業的建議 164\r\n三、對後續學術研究的建議 165\r\n參考文獻 167\r\n一、中文部份 167\r\n二、英文部份 170\r\n附錄 171\r\n一、兩岸三地有關電子商務准入協議與WTO承諾之比較 171\r\n二、中國大陸經貿特區電子商務外資准入優遇比較 173\r\n三、中國大陸外資相關法令與自由貿易協議 175\r\n表 目 次\r\n表2-1 台灣有關僑外資與陸資之規範法令 41\r\n表2-2 台灣對僑外資與陸資之投資審查比較 42\r\n表3-1 中國大陸電信業務分類目錄 68\r\n表3-2 中國大陸電信公司資本額規定 70\r\n表3-3 中國大陸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71\r\n表3-4 中國大陸法令對電信業資本來源的限制 73\r\n表3-5 中國大陸互聯網服務准入制度 75\r\n表4-1 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模式 99\r\n表4-2 台灣電信業務分類 112\r\n表4-3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與其後續十個補充協議 138\r\n附 表 目 次\r\n附表1-1 兩岸三地有關電子商務准入協議與WTO承諾之比較 171\r\n附表2-1中國大陸經貿特區電子商務外資准入優遇比較 173\r\n附表3-1 中國大陸外資相關法令與自由貿易協議 175\"
參考文獻: 一、中文\r\n(一) 專書著作\r\n1.王文杰著,《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第二版,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6月。\r\n2.〈外資國民待遇在中國的實然和應然〉,收錄於《國際法學法理與實踐》,中國法制出版社,頁320-325。\r\n3.黃詠梅、孫鴻業合著,《圖解服貿》,好人出版社,2014年8月。\r\n4.張平、郭凱天合編,《互聯網法律法規彙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r\n5.張淵智著,《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大樹林出版社,2007年6月初版。\r\n6.盧希鵬著,《電子商務:長尾效應下的電子化策略》,第二版,雙葉書廊,2009年8月。\r\n7.欒斌、陳苡任、羅凱揚合著,《電子商務》,第七版,滄海書局,2011年8月。\r\n (二) 期刊論文\r\n1.〈工信部將對已備案網站信息進行電話抽樣核查〉,互聯網天地,2011年8期。\r\n2.王彥瀛,〈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准入現狀〉,法制博覽,2015年2期。\r\n3.王哲、周均旭,〈我國第三方支付的發展現狀與對策研究〉,改革與戰略,2011年8期。\r\n4.王斌,〈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問題研究與解決對策〉,知識經濟,2014年14期。 \r\n5.王媛媛、全毅,〈中華經濟區建設及其面臨的新議題〉,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11期。\r\n6.王新雨,〈IDC業務未來的發展方向〉,黑龍江科技信息,2013年15期。\r\n7.左連村、陳德甯、黃耀婷,〈中國內地自由貿易區的開放措施與CEPA開放措施的協調性研究〉,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5期。\r\n8.李長兵,〈我國電子商務企業市場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科學•經濟•社會, 2011年1期。\r\n9.林嘉玲,〈僑外資、陸資來台投資規定比較〉,富蘭德林-財稅評析,富蘭德林。\r\n10.姚海放,〈電子商務中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監管的法律規制〉,信息網絡安全,2010年9期。\r\n11.胡正榮、王維佳,〈對我國網絡媒介宏觀調控的思考〉,淮陰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3期。\r\n12.徐曉迪,〈ECFA簽署與臺灣經貿戰略的發展走向〉,人民論壇,2013年5期。\r\n13.徐曉迪,〈後ECFA時代兩岸經貿關係走向〉,開放導報,2012年6期。\r\n14.高清菊,〈淺探工商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思路〉,電子商務,2010年9期。 \r\n15.袁楚,〈國字號強勢介入視頻行業〉,互聯網天地,2010年1期。\r\n16.孫豔,〈網上銀行法律問題的思考〉,法制與社會,2008年30期。\r\n17.〈國家工商總局網店審批標準趨向寬鬆〉,計算機與網絡,2009年3期。\r\n18.翁亮、李建華、諸鴻文,〈電子商務管理的法律問題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1期。 \r\n19.張光南、邱傑宏,〈中國臺灣、香港、內地與新加坡建立共同市場的影響研究〉,學術研究,2013年2期。 \r\n20.張述冠,〈風險投資與ICP的發展〉,科技信息,2000年8期。\r\n21.張波,〈對網絡商品交易准入監管制度的思考〉,法制與社會,2011年33期。\r\n22.揭萍、熊美保,〈網絡群體性事件及其防範〉,江西社會科學,2007年9期。\r\n23.郭樂天,〈WTO:網絡媒體面臨的衝擊與創新〉,中國記者,2001年9期。\r\n24.陳海華,〈CEPA:香港與大陸的雙贏〉,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3期。\r\n25.趙金英,〈網絡經濟背景下粵澳電子商務法比較研究〉,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11期。\r\n26.楊杞煌,〈發展自由貿易區是深化開放的根本性問題〉,科學發展,2014年2期。 \r\n27.董文濤,〈網站ICP備案信息的證據效力與認定〉,科技與法律,2013年3期。\r\n28.談譚,〈論ECFA的兩岸特色及臺灣經濟由大陸走向世界的前景-兼論ECFA與CEPA的區別〉,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2年1期。 \r\n29.劉相平,〈\"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之歷史性考察〉,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0年2期。\r\n30.劉敏,〈論海峽兩岸經濟一體化的路徑選擇-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為視角〉,法商論壇,2010年1期。\r\n31.劉德吉、吳強玲,〈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探求,2003年3期。 \r\n32.網俠,〈與網共舞如何多姿多彩創造高價值的新型網絡運營模式〉,科技信息,2000年7期。\r\n33.〈網絡經濟是否新時代的大躍進〉,電子展望與決策,2000年4期。\r\n34.錢乘旦、洪霞,〈從於心不甘到面對現實─過渡時期英國輿論對香港問題看法的回顧〉,南京大學學報,南京。\r\n35.鄒堅貞,〈VIE模式或將終結?〉,中國經濟週刊,2014年38期。\r\n36.羅亮,〈網站備案管理系統的網絡佈局與優化〉,湖州師範學院學報,2008年1期。\r\n37.蕭光恩、洪璐,〈WTO電子商務新議題面臨的問題〉,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4期。 \r\n(三) 學位論文\r\n1.李俊平,《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湖南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12。\r\n2.林佳欣,《中國大陸互聯網產業之現況與經營模式探討》,南華大學亞洲太平洋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2002年。\r\n3.張翰華,《以境外公司模式從事大陸投資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台北,2010年5月。\r\n4.葉欣芝,《中國大陸地區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經營策略分析--以入口網站為例》,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論文,高雄,2000年。\r\n(四) 政府出版品\r\n1.經濟部商業司、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012電子商務年鑑」,經濟部,2012年。\r\n2.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鑒2010」,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0年。\r\n3.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年鑒2011」,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1年。\r\n(五) 網站\r\n1.MBA智庫百科,http://wiki.mbalib.com。\r\n2.Wikipedia, http://www.wikipedia.org。\r\n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r\n4.林嘉玲,「僑外資、陸資來台投資規定比較」,富蘭德林-財稅評析,富蘭德林,http://www.mychinabusiness.com/article/article.aspx?ID=986&type=3。\r\n5.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實施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2014年1月。\r\n6.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r\n7.觀察者網,「英國還給中國的是什麼香港」,觀察者網,2013年1月。\r\n\r\n二、英文\r\n(一) 期刊論文\r\n1.Hoe Yeen Nie, “Singaporeans of mixed race allowed to `double barrel` race in IC”, Channel NewsAsia, Singapore, January 2010.\r\n(二) 政府出版品\r\n2.Edmund Lee Eu Fah, “Profile of the Singapore Chinese Dialect Groups (2000) (新加坡華人方言群的結構)”, Singapore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新加坡統計局社會統計部), August 15, 2013, Singapore.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97961238
10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7961238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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