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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工程界面整合協調義務之研究—以施工界面管理為核心
The study of duty of engineering interface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 focusing o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interface
作者: 林育祺
Lin, Yu Chi
貢獻者: 楊淑文<br>顏玉明
林育祺
Lin, Yu Chi
關鍵詞: 工程契約
工程界面協調
風險分配
契約自由
契約漏洞
真正義務
不真正義務
協力義務
附隨義務
情事變更
日期: 2015
上傳時間: 2-Dec-2015
摘要: 由於各類產業之快速發展,服務於各產業之建築與設施工程,規模愈為龐大,功能亦愈趨複雜,為使各類建築或設施能滿足業主需求及發揮應有的功能,建設過程需有越來越多專業廠商的投入,不論於設計或施工階段皆然,諸如建築、結構、給水、排水、電力、空調、消防、弱電、電梯及裝修等各項專業工程,特殊的建築或設施工程需要特殊的專業承商加入。因此工程專案執行中,經常發生多個平行之施工承商先後或同時進行施工的情形,使得各承商間存有相互協調與彼此配合之緊密關係,而當其中任一承商發生延誤或錯誤的情形時,均可能造成其他承商之延遲、破壞或重工而產生延誤或損失。由於各承商彼此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為使各承商之工程界面得以順利且妥善的進行,有賴業主、承商與關連承商間充分協調與配合,因此業主與承商對於工程界面整合工作所應承擔之義務與責任應有妥善的安排,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工程方得以順利進行如期完成。\n實務對於工程界面協調工作等各種有賴業主協力行為之事項,多數見解認為應適用民法第507條定作人協力行為之規定,然而由於工程實務上需透過業主協力事項之性質並非同屬一類,若單以民法第507條解釋所有現象,則與工程實務產生落差,而造成許多難以執行的情況;並且由於國內工程案件屬於買方市場,業主擁有較高之談判地位,契約條款多半係由業主預先擬具,因此難以期待業主於契約中賦予本身更多責任之約定,在法院實務見解執意要以契約具有明文約定始將業主協力行為解釋為真正義務之見解下,實難化解工程執行所面臨之困境,因此確有重新檢討定作人協力行為法律性質之認定基準,透過契約解釋予以補充目前法律規定所不足以適用的情況。而實務上最常發生因關連廠商因素導致工程延誤或錯誤之情況,卻常因缺乏合理的風險分配條款或未能清楚載明責任之歸屬,導致工程爭議頻生,因此有必要透過風險分析探討發生原因,並規劃適當之風險分配機制,將風險分配予具有優勢風險承擔能力的一方,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雙方之權義及達到契約執行之最佳效益。\n本研究以實務案例點出常見工程界面整合協調實務上常見之爭議課題,並透過工程風險分配原則與實務操作模式之研究,解析契約雙方風險承擔能力及最適風險分配之安排;透過定作人協力行為之研究,分析定作人應負擔之義務與責任;最後藉由國內外常見工程契約範本之比較分析,針對工程界面整合協調工作發生可歸責承商、可歸責業主及不可歸責雙方等情況進行探討並提出建議。希望借由本研究能作為工程及法律界對於工程界面之責任型態有更正確的認識,以期降低工程爭議及提昇執行效益。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n一、中文書籍\n(1)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11年8月,再版。\n(2) 王澤鑑,債法原理, 2012年3月,增訂三版。\n(3)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2007年10月。\n(4) 史尚寬,債法各論,1986年11月。\n(5) 史尚寬,債法總論,1990年8月。\n(6) 林誠二,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1991年7月。\n(7) 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下),2001年3月。\n(8)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03年3月。\n(9) 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2008年8月。\n(10) 邱聰智、姚志明,新訂債法各論(上),2002年10月。\n(11) 姚志明,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一)—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2009年11月。\n(12) 洪國欽,情事變更原則與公共工程之理論與實務:兼論仲裁與判決之分析,2010年2月。\n(13)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12年9月,二版。\n(14) 陳自強,契約法講義Ⅱ—契約之內容與消滅,2013年9月,二版。\n(15) 陳煥文,國際仲裁法專論,1994年4月。\n(16) 黃立等,民法債編各論(上),2002年7月。\n(17)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2006年11月,修正三版\n(18) 黃茂榮,債法各論,2006年9月,第一冊增訂版。\n(19) 黃茂榮,債法總論,2004年7月,第二冊增訂版。\n(20) 黃茂榮,債編各論,2003年8月。\n(21) 楊淑文,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2006年4月,二版。\n(22) 雷勝強,國際工程風險管理與保險,1999年1月。\n(23) 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中),頁94-95,2007年2月。\n(24) 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995年4月,修正16版。\n(25) 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上),2010年2月,增訂二版。\n二、專書論文、研究報告\n(1) 王澤鑑,債之關係的結構分析,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2004年10月。\n(2) 王澤鑑,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2009年12月。\n(3) 李惠貞,工程驗收,載:工程法律實務研析(四),2008年9月。\n(4) 陳堯中、張吉佐、呂守陞、王伯儉,隧道工程地質風險分攤及標準契約條款,中興工程顧問社,1999年8月。\n(5) 詹森林,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問題,載: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2003年8月。\n(6) 詹森林,定型化約款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載: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 2003年8月。\n(7) 詹森林,最高法院裁判與民事契約法之發展,載:最高法院99年度民事學術暨債法施行80週年研討會,2010年10月。\n(8) 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載: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2006年12月\n(9) 劉志鵬,定作人之協力行為,載: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2008年1月。\n(10) 顏玉明,FIDIC國際工程標準契約與工程採購契約要項相關問題之研究成果報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案研究計畫,2010年10月。\n三、期刊論文\n(1) 孔繁琦,論工程契約對於不可抗力至工程本體毀損滅失之風險分配原則,律師雜誌,330期,頁9-21,2007年3月。\n(2) 尤英夫,談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側重工程案件方面觀察,仲裁季刊,98期,頁54-96,2013年10月\n(3) 王文宇,契約定性、漏洞填補與任意規定:以一則工程契約終止的判決為例,台大法學論叢,38卷第2期,頁131-186,2009年6月。\n(4) 向明恩,定作人協力義務之屬性與債務不履行責任,月旦法學教室,138期,頁15-17,2014年04月。\n(5) 向明恩,違反附隨義務、契約目的不達與解除契約之連結關係評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09期,頁269-277,2012年10月。\n(6) 余文恭,論工程契約之性質及其義務群,月旦法學雜誌,129期,頁19-32,2006年2月。\n(7) 林孜俞,工程契約業主不為協力行為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129期,頁50-62,2006年2月。\n(8) 林誠二,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之責任,臺灣法學雜誌,206期,頁113-119,2012年8月。\n(9) 林誠二,情事變更原則之再探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2期,頁57-76,2000年7月。\n(10) 邱聰智,債各之構成及定位,輔仁法學,11期,頁99-132,1992年6月。\n(11) 姚志明,一般情事變更原責於給付工程款案例之適用 — 兼評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898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56期,頁255-275,2008年5月。\n(12) 姚志明,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之成立—以營建工程之招標、決標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181期,頁213-232,2010年6月。\n(13) 姚志明,契約法總論:第三講:契約之效力(二) — 契約債務不履行(上),月旦法學教室,74期,頁26-39,2008年12月。\n(14) 姚志明,營建工程承攬契約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 — 評最高法院99 年台上字第1096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6 期,頁39-49,2010 年12 月。\n(15) 孫森焱、許碧惠,承攬之終止與解除之效力—民法研究會第五次研討會紀錄,法學叢刊,42卷2期,頁102-117,1997年4月。\n(16) 張吉佐、李民政,隧道工程地質風險分攤研議,中興工程季刊,64期,頁1-12,1999年7月。\n(17) 張嘉貞、吳雅貞,工程風險,萬國法律,169期,頁45-54,2010年2月。\n(18) 陳自強,主給付義務以外其他義務違反之契約解除,東吳法律學報,23卷4期,頁43-88,2012年4月。\n(19) 陳佑寰,真正還是不真正?論工程契約中業主協力行為之性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0號民事判決之評釋,法令月刊,62卷8期,頁15-24,2011年8月。\n(20) 陳純敬,營建工程展延工期及額外費用補償之請求依據,土木水利學刊,36卷3期,頁18-26,2009年6月。\n(21) 黃立,工程承攬契約中情事變更之適用問題,政大法學評論,119期,頁189-231,2011年2月。\n(22) 黃立,契約自由的限制,月旦法學雜誌,125期,頁5-22,2005年10月。\n(23) 黃立,德國新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之分析,政大法學評論,83期,頁1-102,2005年2月。\n(24) 黃泰鋒、陳麗嘉,工期展延補償爭議爭點試析(上),仲裁季刊,78期,頁54-80,2006年7月。\n(25) 楊淑文,工程展延之爭議與履約調解,月旦法學雜誌,143期,頁128-147,2007年4月。\n(26) 楊淑文,主債權範圍擴展條款之無效與異常—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36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22期,頁226-239,2005年7月。\n(27) 詹森林,公共工程定型化工期展延條款之實務問題,法令月刊,61卷8期,頁4-20,2010年8月\n(28) 詹森林,最高法院99年度民事學術暨債法施行80週年研討會(Ⅲ)-第三場題目:最高法院裁判與民事契約法之發展,台灣法學雜誌,177期,頁97,2011年6月。\n(29) 詹森林,最高法院與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民法第247條之1裁判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94期,頁83-172,2006年12月。\n(30) 蔡晶瑩,定作人協力行為性質上之探討-台高院99上易895判決,臺灣法學雜誌,233期,頁213-216,2013年10月。\n(31) 鄧勝軒,淺論公共工程契約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營建管理季刊,70期,頁71-75,2007年春。\n(32) 戴期甦、陳曉晴、郭斯傑,建築工程機電系統施工界面整合之探討,建築學報,61期,頁43-62,2007年9月。\n(33) 謝定亞,公共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兩難—以經濟效率分析為核心,土木水利學刊,36卷3期,頁59-71,2009年6月。\n(34) 謝哲勝,債權人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月旦法學教室,34期,頁10-11,2005年8月。\n(35) 顏玉明,合作義務之實踐-工程契約定作人用地提供行為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127期,頁53-115,2012年6月。\n四、學位論文\n(1) 吳若萍,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中遲延完工之問題研究—以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n(2) 李金松,營建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n(3) 周慧瑜,營建工程專案承包商風險處置決策模式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博士論文,2002年。\n(4) 林孜俞,公共工程契約之訂定與招標機關之義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n(5) 楊閔嵐,風險對策評估方法-以工程採購方式為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4年。\n(6) 張藝懷,我國工程承攬契約中工作毀損滅失風險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係碩士論文,2011年。\n(7) 陳玉潔,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n(8) 黃紋綦,工程契約風險之研究‐以公共工程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n(9) 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9年。\n(10) 蔡天河,捷運機電系統工程施工界面爭議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律學院碩士論文,2005年。\n(11) 藍秉強,由木柵線捷運工程仲裁案論工程遲延免責約款及風險分配,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n(12) 蘇珈漪,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2年。\n(13) 顧美春,工程契約風險分配與常見爭議問題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n貳、外文文獻\n(1) 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1990.\n(2) 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 1990.\n(3) 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1990.\n(4) FIDIC, The FIDIC contract guide, p.226, 1st Edition, 2000.\n(5) Max Abrahamson, No Dispute: Strategies for improvement in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NPWC/NBCC (National Public Works Conference and the National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Council) report p.6, May 1990.\n(6)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A Guide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 p.349, 2013, Fifth Edition。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00961056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961056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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