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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江朝國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盧怡秀zh_TW
dc.creator盧怡秀zh_TW
dc.date2000en_US
dc.date.accessioned2016-03-31T08:37:39Z-
dc.date.available2016-03-31T08:37:39Z-
dc.date.issued2016-03-31T08:37:39Z-
dc.identifierA2002002036en_US
dc.identifier.uri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3354-
dc.description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zh_TW
dc.description86358021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保險事業亦有重大之發展,尤其在加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趨使下,我國保險業實已進人名符其實之「戰國時代」。由此可知,未來保險業相互間之競爭勢所難免,因競爭所產生之自然淘汰,而發生保險業經營不善而破產之結果,乃市場競爭之自然原則。因此保險業發生失卻清償能力而導致破產之情形,將不再只是一個「可能」,而將成為一個人人談之色變的「事實」。是以,其間若因保險人經營不善而破產,如何有效保護保險關係人之權益,遂成為一重要課題。zh_TW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封面頁\n證明書\n致謝詞\n論文摘要\n目錄\n第一章 緒論\n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n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範圍\n第二章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及其影響\n第一節 「破產」在相關法令上之規定\n第一項 民法\n第二項 公司法\n第三項 保險法\n第四項 破產法\n第二節 「破產」對經濟層面之影響\n第一項 對個體經濟層面之影響\n第一款 保單所有人(Policyowners)\n第一目 人壽保險\n第二目 財產保險\n第二款 利害關係第三人\n第三款 一般債權人\n第四款 股東\n第二項 對總體經濟層面之影響\n第一款 從社會成本之角度而論\n第二款 從危險共同團體之角度而論\n第三項 對政府政策之制度之影響\n第四項 小結\n第三章 人壽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n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n第一項 請求權之主體\n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n第一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n第二目 以自己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n第三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投保\n第四目 以他人之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投保\n第五目 小結\n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n第一目 甲說\n第二目 乙說\n第三目 管見\n一、末指定受益人\n二、已指定受益人\n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法律地位\n第一目 保險法上受益人之適用範圍\n一、廣義說\n二、狹義說\n三、評析\n第二目 受益權取得之性質\n第三目 受益人失權之事由\n第四目 小結\n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n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保險給付請求權\n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n第一目 意義\n第二目 外國立法例\n一、美國法\n二、德國法\n第三目 保險給付請求權人之優先受償\n第三項 小結\n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n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n第一款 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n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n一、要保人未拋棄處分權\n二、要保人已拋棄處分權\n第二目 未指定受益人\n第三目 小結\n第二款 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n第一目 已指定受益人\n第二目 末指定受益人\n第三目 小結\n第三款 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之法律地位\n第一目 外國立法例\n一、美國法\n二、德國法\n三、法國法\n第二目 我國之規定\n一、受益人地位是否已受法律之保護\n二、受益人地位有否賦予權利性質之必要\n第三目 管見\n第四款 小結\n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n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n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n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n一、「各種責任準備金」與「責任準備金」\n(一)就文字意義而言\n(二)就實質意義而言\n(三)就立法意旨而言\n(四)管見\n二、責任準備金之構成\n三、責任準備金及其他相關概念之釐清\n(一)責任準備金\n(二)保單價值準備金\n(三)現金價值\n四、小結\n第三目 保險金額\n第四目 管見\n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n第三項 小結\n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n第一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條文釋義\n第二項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前段分析檢討\n第一款 規範時點之分析\n第一目 甲說--保險事故尚未發生\n第二目 乙說--保險事故已發生\n第三目 評析\n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檢討\n第一目 甲說--受益人之保障\n第二目 乙說--被保險人投保利益喪失之補償\n第三目 丙說--要保人地位之保護\n第四目 評論\n一、甲說\n二、乙說\n三、丙說\n四、管見\n第三款 法律效果之檢討\n第一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之意義\n一、責任準備金\n二、未滿期保費準備金\n三、特別準備金\n四、賠款準備金\n五、小結\n第二目 「保險責任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算之」究何所指?\n一、甲說\n二、乙說\n三、丙說\n四、丁說\n五、管見\n第四款 小結\n第一目 關於規範時點\n第二目 關於規範目的\n第三目 關於法律效果\n第四節 小結\n第四章 財產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n第一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已發生保險事故\n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n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n第二節 破產程序開始時尚未發生保險事故\n第一項 請求權主體\n第一款 要保人\n第二款 被保險人\n第二項 請求權之內容與範圍\n第一款 請求權之範圍\n第一目 未滿期保險費\n第二目 責任準備金\n第二款 請求權之優先受償\n第三節 現行法之規定\n第一項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n第一款 條文釋義\n第二款 分析檢討\n第一目 規範目的之分析\n第二目 適用對象之檢討\n第三目 法律效果之檢討\n一、保險契約之終止\n二、未滿期保險費之返還\n第三款 小結\n第二項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n第一款 「準用」之意義\n第二款 規範目的之分析\n第一目 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範目的\n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n第三款 規範對象之檢討\n第一目 「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究何所指?\n一、短期性財產保險\n二、短期性財產保險長期化\n三、長期性財產保險\n四、小結\n第二目 準用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問題\n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強制移轉\n第一節 強制移轉之意義\n第二節 強制移轉之原因與適用之範圍\n第一項 適用之原因\n第一款 外國立法例\n第二款 我國保險法之規定\n第三款 管見\n第一目 理由\n第二目 破產程序\n第三目 清算程序\n第二項 適用之保險契約種類\n第三節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效力\n第一項 強制移轉之程序及與任意移轉之比較\n第二項 移轉後之法律效果\n第一款 保證金、安定基金與準備金之歸屬\n第一目 保證金之歸屬\n一、保證金之意義\n二、保證金提存之目的\n三、保證金之歸屬\n第二目 安定基金之歸屬\n一、安定基金設置之目的與用途\n二、安定基金之歸屬\n第三目 準備金之歸屬\n一、準備金之意義\n(一)技術準備金\n(二)公積金\n二、準備金提存之目的\n三、準備金之歸屬\n(一)技術準備金之歸屬\n(二)公積金之歸屬\n第二款 保險契約之概括繼受\n第一目 概括繼受之意義--契約承擔\n第二目 概括繼受之內容\n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n參考文獻zh_TW
dc.source.uri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2036en_US
dc.title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利益之研究zh_TW
dc.typethesisen_US
item.openairetypethesis-
item.cerifentitytypePublications-
item.openairecristypehttp://purl.org/coar/resource_type/c_46ec-
item.fulltextNo Fulltext-
item.grantfulltext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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