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ah.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6337
題名: 保險當事人定位之研究
The study of the positioning of the parties of insurance contract
作者: 邱永慶
Chung, Ung-Chin
貢獻者: 黃正宗
邱永慶
Chung, Ung-Chin
關鍵詞: 當事人
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
要保人
保險法
定位
Positioning
Insurance contract
Insurance application
Insured
Insurance law
日期: 1997
上傳時間: 27-Apr-2016
摘要: 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必有其主體,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其目的。其成立與否所須包涵之要素有三,即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三者。當事人,係指於法律行為中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人,且經由當事人意思表示始構成法律行為,缺此主體則法律行為失其附麗而無由成立;契約,則為雙方當事人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相互為對立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法律行為。保險契約,亦屬於契約之一種,其成立與否,自應檢視是否包含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三者。我國保險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就上述三要件中,意思表示,一般情形下係指「要保」(要約)之意思表示,及「承保」(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而標的則係指法律行為的內容,保險標的之內容相當複雜,保險標的僅係其中一項,除此之外,尚包括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事故、保險費及其他非屬必要之點者。關於此二要件,除了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或要物契約,仍受學者爭議外,一般而言並無太大問題。然而就保險契約之主體─當事人之角色,多數學者均僅依我國保險法第3條及第44條之規定,而逕認保險當事人係指保險人及要保人 ,而鮮少有對於保險當事人定位之問題提出質疑者。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84358001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1849
資料類型: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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