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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研究
作者: 吳宛芸
貢獻者: 成之約
吳宛芸
關鍵詞: 部分工時
勞動條件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6-May-2016
摘要: 部分工時工作型態由來已久,近年來更為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廣泛使用以解決失業率及勞動參與率不足等問題。部分工時是一種非典型的僱用型態,同時也是一種工時彈性化的措施,具有其優缺點,但隨著其佔總就業率人口的比率提升,渠等在勞動法制上的權益問題,愈發引人重視。\r\n在思考「部分工時」相關問題時,往往從二個面向切入,其一為「解除管制」、其二為「加強管制」,前者有日本經驗,後者有德國經驗可供參酌。但法令的制定係要解決問題,故我國在思考該問題時,應確實瞭解「發展部分工時的目的究竟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我國的勞動力參與率始終不高,近年來更呈現發展遲緩的現象致影響經濟發展,該問題遠嚴重於失業率攀升對我國所造成的影響,故政府亟欲發展「部分工時」政策,解決勞動力參與率不足的問題,此有媒體相關報導可稽。\r\n爰上,如何有效增加勞動市場上供需雙方的誘因,使我國的部分工時工作發展興盛,進而促成勞參率之攀升,乃為我國思考部分工時相關法制應重視的問題。根據勞委會的統計調查報告,勞方對部分工時工作的選擇係因「工時彈性」的特色使然。而雇主首重人事成本的撙節。\r\n惟綜觀我國勞動相關法令,全時工作者與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係全然相同的,不僅工時彈性上未見誘因,且亦無撙節成本之效,顯然,就法令面而言已與該目的相背。此種「齊頭式的平等」使資方不能有效降低人事成本的話(更甚者增加成本),且無動力積極增加僱用;對勞工而言,法令沒有明文規範他們的權益,亦因不懂法規而損及自身權益事實上。\r\n故探討是否應修正現行部分工時工作者之勞動條件相關規範有實質的必要性,因此舉可使事業單位可明確的計算僱用成本,勞工可清楚知道自身的權益,間接的創造勞資和諧並有效的提升國內勞參率及確保企業的競爭力。是以,本研究希冀分別就供給面及需求面等二面向探究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勞動條件,除瞭解就需求面與供給面而言的勞動條件概況,並進一步的瞭解其與現行法律是否存有差距。結合本研究之成果,提出我國對於部分時間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是否應修法,以因應實際現況。\r\n 本研究發現部分工時工作者一體適用勞基法的原則,在實務運作仍有困難,使部分工時工作者無法受到平等對待,許多有意投入就業市場的勞工裹足不前。勞基法從第30條以下對於部分工時並無明確定義,使得休假、加班費薪資、假日給薪等問題難以法制化。且雇主負擔法定勞工福利成本過重,是造成雇主不願意僱用部分工時勞工的主要因素。由於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特性較具彈性,強迫雇主比照全職人員給付相同的勞動條件,實在不公平。而主管機關揭示的「比例原則」,應如何具體化,卻未言明,使人無所適從。爰上,本研究提出下列六點建議:\r\n1. 本研究認為部分工時工作應保有彈性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為確保勞工權益不致受到損害,故應嚴格規範雇主在聘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時應簽訂書面契約,當發生勞資爭議時,則可明確判斷是非。\r\n2. 建議將法定例假日工資及國定休假日工資內含於部分工時人員每小時薪資中,以提高其基本工資。此舉將可以免去如何依法計算上開工資發給之窘境,且讓事業單位有可遵循之明確準則,並有效維護部分工時人員之權益。\r\n3. 在延長工時工資方面,本研究認為只要超過勞雇雙方約的工時數,即應給予延長工時工資,這才符合延長工時的定義,再者,若規範只有超過法定工時數始得要求延長工時工資的話,則部分工時工作者就等同於全時工作者了。\r\n4. 本研究認為應以「一年」為計算的標準時期,依比例計給部分工時工作者特別休假。\r\n5. 本研究發現由法律明訂要求事業單位「應優先提供部分工時工作者轉成全時工作者」並不適宜,也無實質意義。對事業單位而言,優質的部分工時人員,不管法令上有無規定,都是事業單位極欲招攬的全職員工類型,無須特別規範,事業單位亦會積極作為。但若是法令強制要求事業單位應優先給予部分工時員工轉正職員工的機會,反而會讓事業單位在招募部分工時人員時,更加裹足不前,對促進部分工時工作的發展適得其反。\r\n6. 在職業訓練方面,本研究認為應由國家來作為開設精進部份工時工作者技能的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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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90262005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02620051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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