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ah.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5994
題名: 保險代位妨礙之研究
作者: 高琮程
貢獻者: 林勳發
高琮程
日期: 1997
上傳時間: 10-May-2016
摘要: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代位制度僅有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保險代位妨礙之問題根本未規定,法院判決亦少有就此問題之解決提出完整之意見者,我國研究保險去之學者對於保險代位之論著固然極多,但多專注於保險代位之理論基礎、功能、要件、對象、範圍等問題,對被保險人妨礙代位之情形,在保險法上應賦予如何之效果,其法律性質、行為類型、要件為何等問題則少有論及,即使有,亦稍嫌簡略。有鑑於此,本文試圖探討保險代位妨礙之法律性質、要件、效果等,以供作學界、業界參考。\n  因限於篇幅,本文所稱之保險代位妨礙僅指因被保險人自己之行為使其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消滅或難以實現,使保險人將來無法行使代位權向第三人求償而言,並不包括物上代位之妨礙,合先敘明。\n  保險代位妨礙依其行為發生之時點可分為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代位妨礙及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代位妨礙。兩者對保險人代位權之侵害情形有所差異,故分別討論。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代位妨礙,尚可分為保險人給付前者或保險人給付後者,保險人給付前之代位妨礙其性質為對保險人之不真正義務的違反,故其要件、效果皆以此為推論之基礎,被保險人在妨礙代位之範圍內喪失保險給付請求權,保險人給付前之代位妨礙則係侵權行為,被保險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代位妨礙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與第三人訂立免責條款,免除或限制第三人基於法律規定之責任的行為在保險法上之效果為討論之目標。由於免責條款是否生效與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有密切關連,故本文先探討免責條款之效力,其後再就被保險人與第三人訂立有效之免責條款的行為於保險法上應賦予之效果及其依據加以說明。最後再討論保險條款之效力及其對保險人責任之影響。本文並舉出我國法院關於保險代位妨礙之判決,加以評釋,以瞭解我國法院對此問題之處理方式。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g83358002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10000732
資料類型: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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