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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規劃之研究-配合國民年金制度之實施
作者: 周賢明
貢獻者: 徐學陶
周賢明
日期: 1997
上傳時間: 10-May-2016
摘要:   維持退休後一般生活或適當生活的主要方式有自我預防、企業預防與團體預防。自我預防方式不具有所得重分配與世代間移轉功能。長期來說,自我預防方式的保障功能受到了考驗。\r\n  企業預防方式亦是多元化的保障方案之一。如果一個國家的企業都很重視而且有能力付出退休金給退休勞工,無論是透過政府的給付制度設計或是透過團體協商的方式,則退休後的生活維持的水準便大大的提高。我國的現行企業退休金制度,採行一種強制的雇主責任制,制度的設計導因於延期工資的理論,我們且看實施的成效:極低的提撥率,顯示不受提撥單位,也就是企業單位的青睞;極少的員工受益,那是因為轉換企業,即年資中斷,以及通常企業都存活不到能領退休金的規定年限。因此我們不能期待這樣的制度,來保障退休後的一般生活水準,它也許能保障某一些人,但是不能因此而將多數人的退休後生活維持,寄託於成效不彰的現行企業退休金制度。基於雇主的強制責任的不彰,顯示雇主的強迫性的完全負擔責任,顯然是過重,然而,筆者並不反對企業基於激勵或經營策略而給予退休者退休金,但是,我們可以透過一種共同分擔的方式達到退休者所得保障的效果,減輕雇主的負擔,則強制性的方式便不會遭受太大的反彈。\r\n  社會保險強調社會適當性,卻也不忽視個人公平性。社會保險必須透過個人公平性的運作,才有可能實現更高於退休後經常性消費支出的維持,也由於個人公平性有助於向上的進取心與社會的進步,因此「所得愈高者給付愈高」的原則是非常重要的。\r\n  此外社會保險也具有世代移轉的功能,也具有風險分散的效果。團體預防的社會保險方式,參與者多,包括不同的世代;財源分散,例如勞工保險,包括雇主、受雇者的保費以及政府稅收等,雖然強制性,但是不會使任何一方負擔太大,而且受益者也最多。\r\n  定額年金制的給付水準皆相同,給付與保險費率均一,然而因個人投保薪資不同,因此保費不同,所得高者所繳的保費高,而給付額與繳保費低的低所得者相同,如此產生了高所得者貼補低所得者的所得重分配效果。定額年金制的給付水準,是以維持退休後基本生活消費為目的,因此必須計算退休後的基本消費水準。基本消費水準的衡量,筆者認為除了日常的食衣住行等消費之外,還必須納入社會參與等的精神文化消費,因此應以退休後的個人經常性消費支出來衡量。\r\n  若是在勞工保險之內,設立定額的基礎年金制,則勞工保險成為定額與所得相關兩個部分的雙層年金制,定額部分與所得相關部分合計約為60%的給付水準,所得相關部分的給付水準約為32.69%。\r\n  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在功成身退改以團體協商之際,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已在職者提供一種「選擇權」。已在職者如果認為選擇舊制對其較為有利,可以選擇舊制。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84262015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10000692
資料類型: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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