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劉鐵錚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Liu, Tie Zheng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施振鴻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Shi, Zhen Hong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施振鴻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Shi, Zhen Hong | en_US |
dc.date (日期) | 1994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9-四月-2016 16:00:43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9-四月-2016 16:00:43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9-四月-2016 16:00:43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B2002003464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88465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本論文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為研究之重心,全文共分八章,約十萬字,茲簡介各章內容如下: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謝辭 論文提要 要目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6 第一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之沿革-----6 第二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10 第一項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制定經過-----10 第二項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背景-----15 第一款 社經面成立背景-----16 第一目 離婚率之高漲-----16 第二目 國外旅遊便利-----16 第三目 交通發達-----16 第四目 國際家庭之增加-----16 第二款 法律面成立背景-----17 第一目 各國法律規定之差異-----17 壹 國內實體法-----17 一、西德-----17 二、日本-----18 三、我國-----19 貳 準據法之選擇適用-----22 一、立法主義-----22 (一)法庭地法主義-----22 (二)屬人法主義-----23 1. 本國法主義-----23 2. 住所地法主義-----23 (三)折衷主義-----24 二、我國規定-----24 第二目 外國判決之未獲承認、執行-----25 第三章 誘拐兒童-----40 第一節 概說-----40 第二節 國內法之反應-----41 第一項 美國-----41 第一款 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通過前-----42 第一目 管轄權-----42 第二目 充分信任-----43 壹 最高法院案例-----43 貳 各州法院案例-----44 一 州際監護權糾紛-----44 二 國際監護權糾紛-----45 第二款 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48 第一目 沿革及目的-----48 第二目 主要內容-----49 壹 管轄權-----49 一 初始管轄權-----49 二 變更管轄權-----50 貳 充分信任或禮讓-----50 參 涉外條款-----51 第三款 一九八○年誘拐子女防制法-----53 第一目 沿革及目的-----53 第二目 主要內容-----54 壹 充分信任條款-----54 貳 父母協尋中心之利用-----54 參 聯邦調查局之協助-----55 第三目 一九八○年誘拐子女防制法與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之適用-----55 壹 適用上關係-----56 貳 規定之異同-----56 第四款 行政協助-----57 壹 領事事務局-----57 貳 護照管理局-----58 第二項 澳大利亞-----59 第三節 國際上之反應-----60 第一項 一九六一年海牙公約-----60 第二項 一九八○年史塔斯堡公約-----61 第一款 沿革及目的-----61 第二款 主要內容-----63 第一目 範圍-----63 第二目 兒童之交還及外國監護判決之承認、執行-----63 第三目 外國監護判決承認、執行之例外-----64 第四目 中央主管機關-----65 第三項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66 第一款 沿革及目的-----66 第二款 主要內容-----66 第一目 範圍-----66 第二目 兒童之交還-----67 第三目 兒童交還之例外-----68 第四目 中央主管機關-----68 第四項 公約之比較-----69 第一款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與一九六一年海牙公約-----69 第二款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與一九八○年史塔斯堡公約-----71 第四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條文析義-----78 第一節 海牙公約之宗旨與本質-----78 第二節 海牙公約之結構-----78 第三節 海牙公約條文析義-----79 第一項 保護之對象-----79 第一款 年齡-----80 第二款 慣居地-----80 第二項 不法之移送、留置-----81 第一款 監護權人-----82 第一目 個人、機構或其他團體-----82 第二目 共同或單獨監護-----83 第二款 不法移送、留置之定義-----83 第一目 監護權之侵害-----83 第二目 由兒童慣居地國法決定監護權-----84 第三目 監護權之權源-----84 壹、法律規定-----84 貳、司法或行政裁判-----85 參、契約-----85 第四目 在監護權行使中-----85 第三項 交還兒童之司法程序-----86 第一款 請求權-----86 第二款 請求應聲明事項-----87 第三款 交還義務之例外-----88 第一目 時間上限制-----88 壹、兒童滿十六歲之前-----88 貳、一年內請求-----88 參、公約生效後之不法移送、留置-----89 第二目 拒絕交還之事由-----89 壹、逾一年始請求且已習慣於新環境-----89 貳、移送、留置時未行使監護權,或對移送、留置予以同意或默許-----89 參、致兒童身、心有重大危害之虞,或置其於不能容忍之環境中-----90 一、美國-----91 二、澳大利亞-----91 三、英格蘭-----92 四、蘇格蘭-----92 肆、兒童本身之意願-----92 伍、違反被請求國關於人權保護及基本自由之原則-----93 第三目 監護判決非拒絕交還事由-----94 第四款 法律輔助及費用負擔-----94 第五款 資料之援用-----95 第六款 處理時限-----95 第七款 司法“注意”-----96 第八款 判決宣告不法-----96 第九款 被請求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不得就監護事項為實體判決-----97 第十款 交還判決非關監護之實體爭議-----97 第四項 中央主管機關-----98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立-----98 第二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要任務-----99 第三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其他任務-----102 第一目 中央主管機關請求程序之任務-----103 第二目 司法程序之協助任務-----103 壹、請求說明延滯理由-----104 貳、提供社會背景資料-----104 參、協助取得宣告移送、留置不法之判決-----104 肆、費用之負擔-----104 第四款 請求之程序-----105 第五項 探視權-----106 第一款 探視權內涵-----106 第二款 本公約規定之救濟程序-----107 第三款 本公約以外之救濟程序-----108 第六項 其他-----108 第一款 限制條件放寬之合意-----108 第二款 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加入-----109 第三款 公約在各締約國境內適用範圍-----109 第四款 非關國內之權力分配-----110 第五款 聲明保留-----110 第六款 公約之生效、廢止-----110 第七款 荷蘭外交部通知義務-----111 第五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在各國適用情形-----117 第一節 美國-----117 第一項 批准-----118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118 第一目 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118 第二目 中央主管機關之功能-----118 第三目 禁止事項-----118 第四目 請求-----118 第五目 程序-----119 壹、兒童被誘拐至美國時所應進行之程序-----119 貳、兒童由美國被誘拐出境時所應進行之程序-----120 第二款 國際間誘拐兒童救濟法-----121 第二項 案例-----123 第二節 澳大利亞-----128 第一項 批准-----128 第二項 案例-----128 第三節 法國-----130 第一項 批准-----130 第二項 案例-----131 第四節 英國-----132 第一項 批准-----132 第二項 案例-----133 第六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潛在問題-----139 第一節 天堂國家-----140 第二節 兒童年齡之限制-----141 第三節 一年期限-----143 第四節 交還兒童義務之例外-----146 第五節 探視權-----147 第六節 費用之保留-----148 第七節 交還兒童於何處-----148 第七章 我國現行法之規定與檢討-----152 第一節 加入海牙公約-----153 第一項 加入海牙公約之必要性-----153 第二項 加入海牙公約之可行性-----154 第三項 小結-----155 第二節 現行法規定之疑義與建議-----155 第一項 兒童之交還-----155 第一款 兒童(子女)交還請求之要件-----157 第二款 兒童(子女)交還請求之執行方法-----159 第二項 探視權-----160 第八章 結論-----167 附錄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全文-----171 附錄二 參考文獻-----185 |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辭 論文提要 要目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6 第一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之沿革-----6 第二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10 第一項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制定經過-----10 第二項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成立背景-----15 第一款 社經面成立背景-----16 第一目 離婚率之高漲-----16 第二目 國外旅遊便利-----16 第三目 交通發達-----16 第四目 國際家庭之增加-----16 第二款 法律面成立背景-----17 第一目 各國法律規定之差異-----17 壹 國內實體法-----17 一、西德-----17 二、日本-----18 三、我國-----19 貳 準據法之選擇適用-----22 一、立法主義-----22 (一)法庭地法主義-----22 (二)屬人法主義-----23 1. 本國法主義-----23 2. 住所地法主義-----23 (三)折衷主義-----24 二、我國規定-----24 第二目 外國判決之未獲承認、執行-----25 第三章 誘拐兒童-----40 第一節 概說-----40 第二節 國內法之反應-----41 第一項 美國-----41 第一款 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通過前-----42 第一目 管轄權-----42 第二目 充分信任-----43 壹 最高法院案例-----43 貳 各州法院案例-----44 一 州際監護權糾紛-----44 二 國際監護權糾紛-----45 第二款 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48 第一目 沿革及目的-----48 第二目 主要內容-----49 壹 管轄權-----49 一 初始管轄權-----49 二 變更管轄權-----50 貳 充分信任或禮讓-----50 參 涉外條款-----51 第三款 一九八○年誘拐子女防制法-----53 第一目 沿革及目的-----53 第二目 主要內容-----54 壹 充分信任條款-----54 貳 父母協尋中心之利用-----54 參 聯邦調查局之協助-----55 第三目 一九八○年誘拐子女防制法與統一兒童監護管轄法之適用-----55 壹 適用上關係-----56 貳 規定之異同-----56 第四款 行政協助-----57 壹 領事事務局-----57 貳 護照管理局-----58 第二項 澳大利亞-----59 第三節 國際上之反應-----60 第一項 一九六一年海牙公約-----60 第二項 一九八○年史塔斯堡公約-----61 第一款 沿革及目的-----61 第二款 主要內容-----63 第一目 範圍-----63 第二目 兒童之交還及外國監護判決之承認、執行-----63 第三目 外國監護判決承認、執行之例外-----64 第四目 中央主管機關-----65 第三項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66 第一款 沿革及目的-----66 第二款 主要內容-----66 第一目 範圍-----66 第二目 兒童之交還-----67 第三目 兒童交還之例外-----68 第四目 中央主管機關-----68 第四項 公約之比較-----69 第一款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與一九六一年海牙公約-----69 第二款 一九八○年海牙公約與一九八○年史塔斯堡公約-----71 第四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條文析義-----78 第一節 海牙公約之宗旨與本質-----78 第二節 海牙公約之結構-----78 第三節 海牙公約條文析義-----79 第一項 保護之對象-----79 第一款 年齡-----80 第二款 慣居地-----80 第二項 不法之移送、留置-----81 第一款 監護權人-----82 第一目 個人、機構或其他團體-----82 第二目 共同或單獨監護-----83 第二款 不法移送、留置之定義-----83 第一目 監護權之侵害-----83 第二目 由兒童慣居地國法決定監護權-----84 第三目 監護權之權源-----84 壹、法律規定-----84 貳、司法或行政裁判-----85 參、契約-----85 第四目 在監護權行使中-----85 第三項 交還兒童之司法程序-----86 第一款 請求權-----86 第二款 請求應聲明事項-----87 第三款 交還義務之例外-----88 第一目 時間上限制-----88 壹、兒童滿十六歲之前-----88 貳、一年內請求-----88 參、公約生效後之不法移送、留置-----89 第二目 拒絕交還之事由-----89 壹、逾一年始請求且已習慣於新環境-----89 貳、移送、留置時未行使監護權,或對移送、留置予以同意或默許-----89 參、致兒童身、心有重大危害之虞,或置其於不能容忍之環境中-----90 一、美國-----91 二、澳大利亞-----91 三、英格蘭-----92 四、蘇格蘭-----92 肆、兒童本身之意願-----92 伍、違反被請求國關於人權保護及基本自由之原則-----93 第三目 監護判決非拒絕交還事由-----94 第四款 法律輔助及費用負擔-----94 第五款 資料之援用-----95 第六款 處理時限-----95 第七款 司法“注意”-----96 第八款 判決宣告不法-----96 第九款 被請求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不得就監護事項為實體判決-----97 第十款 交還判決非關監護之實體爭議-----97 第四項 中央主管機關-----98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立-----98 第二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要任務-----99 第三款 中央主管機關之其他任務-----102 第一目 中央主管機關請求程序之任務-----103 第二目 司法程序之協助任務-----103 壹、請求說明延滯理由-----104 貳、提供社會背景資料-----104 參、協助取得宣告移送、留置不法之判決-----104 肆、費用之負擔-----104 第四款 請求之程序-----105 第五項 探視權-----106 第一款 探視權內涵-----106 第二款 本公約規定之救濟程序-----107 第三款 本公約以外之救濟程序-----108 第六項 其他-----108 第一款 限制條件放寬之合意-----108 第二款 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加入-----109 第三款 公約在各締約國境內適用範圍-----109 第四款 非關國內之權力分配-----110 第五款 聲明保留-----110 第六款 公約之生效、廢止-----110 第七款 荷蘭外交部通知義務-----111 第五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在各國適用情形-----117 第一節 美國-----117 第一項 批准-----118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118 第一目 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118 第二目 中央主管機關之功能-----118 第三目 禁止事項-----118 第四目 請求-----118 第五目 程序-----119 壹、兒童被誘拐至美國時所應進行之程序-----119 貳、兒童由美國被誘拐出境時所應進行之程序-----120 第二款 國際間誘拐兒童救濟法-----121 第二項 案例-----123 第二節 澳大利亞-----128 第一項 批准-----128 第二項 案例-----128 第三節 法國-----130 第一項 批准-----130 第二項 案例-----131 第四節 英國-----132 第一項 批准-----132 第二項 案例-----133 第六章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潛在問題-----139 第一節 天堂國家-----140 第二節 兒童年齡之限制-----141 第三節 一年期限-----143 第四節 交還兒童義務之例外-----146 第五節 探視權-----147 第六節 費用之保留-----148 第七節 交還兒童於何處-----148 第七章 我國現行法之規定與檢討-----152 第一節 加入海牙公約-----153 第一項 加入海牙公約之必要性-----153 第二項 加入海牙公約之可行性-----154 第三項 小結-----155 第二節 現行法規定之疑義與建議-----155 第一項 兒童之交還-----155 第一款 兒童(子女)交還請求之要件-----157 第二款 兒童(子女)交還請求之執行方法-----159 第二項 探視權-----160 第八章 結論-----167 附錄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全文-----171 附錄二 參考文獻-----185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3464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於國際間誘拐兒童民事部分公約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