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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婚姻之形式要件
作者 林清吟
Lin, Qing Yin
貢獻者 林菊枝
Lin, Ju Zhi
林清吟
Lin, Qing Yin
日期 1994
上傳時間 29-四月-2016 16:00:48 (UTC+8)
摘要 無
\"謝詞\r\n目錄-----i\r\n第一章 緒論-----1\r\n  第一節 前言-研究動機與方法-----1\r\n  第二節 婚姻成立之方式-----3\r\n第二章 海峽兩岸婚姻形式要件-----11\r\n  第一節 固有法制之規定-----11\r\n    第一項 清末前之規定-----11\r\n      第一款 禮制的六禮-----11\r\n      第二款 舊律例-----15\r\n    第二項 過渡時期之規定-----17\r\n  第二節 台灣地區現行民法之規定-----20\r\n    第一項 公開之儀式-----21\r\n      第一款 儀式-----21\r\n      第二款 公開-----22\r\n    第二項 二人以上之證人-----24\r\n    第三項 結婚之登記-----26\r\n    第四項 公證結婚-----29\r\n    第五項 我儀式婚主義的缺點-----32\r\n      一、公開儀式無具體之標準-----32\r\n      二、公開儀式之認定不易-----34\r\n      三、以證人證言為重要證據之不妥-----40\r\n      四、「證人」之規定不明-----41\r\n      五、婚姻登記推定之不當-----43\r\n      六、與離婚登記無法配合-----44\r\n      七、無法預先防止不適法婚姻之發生-----45\r\n      八、未能充份保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46\r\n  第三節 大陸地區之規定-----48\r\n    第一項 一般人民之婚姻締結-----49\r\n      第一款 結婚登記之意義及目的-----49\r\n      第二款 結婚登記機關-----51\r\n      第三款 結婚登記程序-----52\r\n    第二項 特殊身份者之婚姻締結-----58\r\n      第一款 軍人婚姻-----58\r\n      第二款 民族婚姻-----59\r\n      第三款 大陸與華僑、港澳地區人民的婚姻-----62\r\n  第四節 海峽兩岸人民之婚姻-----64\r\n    第一項 台灣方面處理情形-----65\r\n      第一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前-----65\r\n      第二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後-----67\r\n    第二項 大陸方面處理情形-----71\r\n      第一款 大陸與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結婚-----71\r\n      第二款 大陸與台灣地區人民在台灣結婚-----75\r\n    第三項 兩岸婚姻之問題點-----76\r\n第三章 主要外國立法概觀-----105\r\n  第一節 日本立法例-----105\r\n    第一項 申報之方式-----106\r\n    第二項 申報之受理-----110\r\n  第二節 韓國立法例1-----11\r\n    第一項 立法之變革-----111\r\n    第二項 婚姻之申報-----112\r\n  第三節 德國立法例-----114\r\n    第一項 東西德統一之影響-----114\r\n    第二項 德國婚姻法之規定-----115\r\n  第四節 法國立法例-----118\r\n    第一項 儀式前之公示手續-----118\r\n    第二項 舉行儀式並登記-----120\r\n  第五節 美國立法例-----123\r\n    第一項 正式婚姻-----123\r\n    第二項 非正式婚姻-----126\r\n第四章 立法論之探討-----143\r\n  第一節 事實婚主義?形式婚主義?-----144\r\n  第二節 儀式婚主義?法律婚主義?-----147\r\n  第三節 登記婚主義?其他法律婚主義?-----148\r\n    一、我改採登記婚主義之優點-----149\r\n      (一)公示性及證明力強-----149\r\n      (二)得與其他規定配合-----150\r\n      (三)助於國際、兩岸婚姻-----151\r\n      (四)較登記僅為推定者為妥-----151\r\n    二、實施登記婚主義之社會條件已具備-----152\r\n    三、公告、儀式之手續應無必要-----155\r\n  第四節 登記婚主義下修法之己見-----158\r\n    一、須有書面及證人-----158\r\n    二、無庸發給結婚證-----158\r\n    三、登記機關之審查-----159\r\n    四、戶籍法相關規定-----161\r\n    五、登記之法律性質-----162\r\n第五章 結論-----173\r\n參考文獻-----179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3466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林菊枝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Lin, Ju Zhi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林清吟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Lin, Qing Yinen_US
dc.creator (作者) 林清吟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n, Qing Yinen_US
dc.date (日期) 1994en_US
dc.date.accessioned 29-四月-2016 16:00:48 (UTC+8)-
dc.date.available 29-四月-2016 16:00:4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9-四月-2016 16:00:48 (UTC+8)-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B2002003466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ah.lib.nccu.edu.tw/item?item_id=100339-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法律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無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謝詞\r\n目錄-----i\r\n第一章 緒論-----1\r\n  第一節 前言-研究動機與方法-----1\r\n  第二節 婚姻成立之方式-----3\r\n第二章 海峽兩岸婚姻形式要件-----11\r\n  第一節 固有法制之規定-----11\r\n    第一項 清末前之規定-----11\r\n      第一款 禮制的六禮-----11\r\n      第二款 舊律例-----15\r\n    第二項 過渡時期之規定-----17\r\n  第二節 台灣地區現行民法之規定-----20\r\n    第一項 公開之儀式-----21\r\n      第一款 儀式-----21\r\n      第二款 公開-----22\r\n    第二項 二人以上之證人-----24\r\n    第三項 結婚之登記-----26\r\n    第四項 公證結婚-----29\r\n    第五項 我儀式婚主義的缺點-----32\r\n      一、公開儀式無具體之標準-----32\r\n      二、公開儀式之認定不易-----34\r\n      三、以證人證言為重要證據之不妥-----40\r\n      四、「證人」之規定不明-----41\r\n      五、婚姻登記推定之不當-----43\r\n      六、與離婚登記無法配合-----44\r\n      七、無法預先防止不適法婚姻之發生-----45\r\n      八、未能充份保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46\r\n  第三節 大陸地區之規定-----48\r\n    第一項 一般人民之婚姻締結-----49\r\n      第一款 結婚登記之意義及目的-----49\r\n      第二款 結婚登記機關-----51\r\n      第三款 結婚登記程序-----52\r\n    第二項 特殊身份者之婚姻締結-----58\r\n      第一款 軍人婚姻-----58\r\n      第二款 民族婚姻-----59\r\n      第三款 大陸與華僑、港澳地區人民的婚姻-----62\r\n  第四節 海峽兩岸人民之婚姻-----64\r\n    第一項 台灣方面處理情形-----65\r\n      第一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前-----65\r\n      第二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後-----67\r\n    第二項 大陸方面處理情形-----71\r\n      第一款 大陸與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結婚-----71\r\n      第二款 大陸與台灣地區人民在台灣結婚-----75\r\n    第三項 兩岸婚姻之問題點-----76\r\n第三章 主要外國立法概觀-----105\r\n  第一節 日本立法例-----105\r\n    第一項 申報之方式-----106\r\n    第二項 申報之受理-----110\r\n  第二節 韓國立法例1-----11\r\n    第一項 立法之變革-----111\r\n    第二項 婚姻之申報-----112\r\n  第三節 德國立法例-----114\r\n    第一項 東西德統一之影響-----114\r\n    第二項 德國婚姻法之規定-----115\r\n  第四節 法國立法例-----118\r\n    第一項 儀式前之公示手續-----118\r\n    第二項 舉行儀式並登記-----120\r\n  第五節 美國立法例-----123\r\n    第一項 正式婚姻-----123\r\n    第二項 非正式婚姻-----126\r\n第四章 立法論之探討-----143\r\n  第一節 事實婚主義?形式婚主義?-----144\r\n  第二節 儀式婚主義?法律婚主義?-----147\r\n  第三節 登記婚主義?其他法律婚主義?-----148\r\n    一、我改採登記婚主義之優點-----149\r\n      (一)公示性及證明力強-----149\r\n      (二)得與其他規定配合-----150\r\n      (三)助於國際、兩岸婚姻-----151\r\n      (四)較登記僅為推定者為妥-----151\r\n    二、實施登記婚主義之社會條件已具備-----152\r\n    三、公告、儀式之手續應無必要-----155\r\n  第四節 登記婚主義下修法之己見-----158\r\n    一、須有書面及證人-----158\r\n    二、無庸發給結婚證-----158\r\n    三、登記機關之審查-----159\r\n    四、戶籍法相關規定-----161\r\n    五、登記之法律性質-----162\r\n第五章 結論-----173\r\n參考文獻-----179-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謝詞\r\n目錄-----i\r\n第一章 緒論-----1\r\n  第一節 前言-研究動機與方法-----1\r\n  第二節 婚姻成立之方式-----3\r\n第二章 海峽兩岸婚姻形式要件-----11\r\n  第一節 固有法制之規定-----11\r\n    第一項 清末前之規定-----11\r\n      第一款 禮制的六禮-----11\r\n      第二款 舊律例-----15\r\n    第二項 過渡時期之規定-----17\r\n  第二節 台灣地區現行民法之規定-----20\r\n    第一項 公開之儀式-----21\r\n      第一款 儀式-----21\r\n      第二款 公開-----22\r\n    第二項 二人以上之證人-----24\r\n    第三項 結婚之登記-----26\r\n    第四項 公證結婚-----29\r\n    第五項 我儀式婚主義的缺點-----32\r\n      一、公開儀式無具體之標準-----32\r\n      二、公開儀式之認定不易-----34\r\n      三、以證人證言為重要證據之不妥-----40\r\n      四、「證人」之規定不明-----41\r\n      五、婚姻登記推定之不當-----43\r\n      六、與離婚登記無法配合-----44\r\n      七、無法預先防止不適法婚姻之發生-----45\r\n      八、未能充份保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46\r\n  第三節 大陸地區之規定-----48\r\n    第一項 一般人民之婚姻締結-----49\r\n      第一款 結婚登記之意義及目的-----49\r\n      第二款 結婚登記機關-----51\r\n      第三款 結婚登記程序-----52\r\n    第二項 特殊身份者之婚姻締結-----58\r\n      第一款 軍人婚姻-----58\r\n      第二款 民族婚姻-----59\r\n      第三款 大陸與華僑、港澳地區人民的婚姻-----62\r\n  第四節 海峽兩岸人民之婚姻-----64\r\n    第一項 台灣方面處理情形-----65\r\n      第一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前-----65\r\n      第二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後-----67\r\n    第二項 大陸方面處理情形-----71\r\n      第一款 大陸與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結婚-----71\r\n      第二款 大陸與台灣地區人民在台灣結婚-----75\r\n    第三項 兩岸婚姻之問題點-----76\r\n第三章 主要外國立法概觀-----105\r\n  第一節 日本立法例-----105\r\n    第一項 申報之方式-----106\r\n    第二項 申報之受理-----110\r\n  第二節 韓國立法例1-----11\r\n    第一項 立法之變革-----111\r\n    第二項 婚姻之申報-----112\r\n  第三節 德國立法例-----114\r\n    第一項 東西德統一之影響-----114\r\n    第二項 德國婚姻法之規定-----115\r\n  第四節 法國立法例-----118\r\n    第一項 儀式前之公示手續-----118\r\n    第二項 舉行儀式並登記-----120\r\n  第五節 美國立法例-----123\r\n    第一項 正式婚姻-----123\r\n    第二項 非正式婚姻-----126\r\n第四章 立法論之探討-----143\r\n  第一節 事實婚主義?形式婚主義?-----144\r\n  第二節 儀式婚主義?法律婚主義?-----147\r\n  第三節 登記婚主義?其他法律婚主義?-----148\r\n    一、我改採登記婚主義之優點-----149\r\n      (一)公示性及證明力強-----149\r\n      (二)得與其他規定配合-----150\r\n      (三)助於國際、兩岸婚姻-----151\r\n      (四)較登記僅為推定者為妥-----151\r\n    二、實施登記婚主義之社會條件已具備-----152\r\n    三、公告、儀式之手續應無必要-----155\r\n  第四節 登記婚主義下修法之己見-----158\r\n    一、須有書面及證人-----158\r\n    二、無庸發給結婚證-----158\r\n    三、登記機關之審查-----159\r\n    四、戶籍法相關規定-----161\r\n    五、登記之法律性質-----162\r\n第五章 結論-----173\r\n參考文獻-----179zh_TW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3466en_US
dc.title (題名) 論婚姻之形式要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