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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從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探探討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之研究
作者 林光基
LIN, GUANG-JI
貢獻者 黃健二
HUANG, JIAN-ER
林光基
LIN, GUANG-JI
關鍵詞 國宅租售制度
家庭變遷
國宅住戶
台灣
TAIWAN
日期 1985
上傳時間 5-May-2016 15:05:42 (UTC+8)
摘要 論文提要
     本文所謂國宅,係指『國民住宅』是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由政府計畫,依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及獎勵投資興建等方式興建,用以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由於國宅政策具有一貫性、整體性與綜合性之特質。因此,一國之國宅建設是否真正成功,主要視其國宅政策是否掌握居住者的三大階層特性:即為誰做國宅計畫,要在那裹建造與各式住宅各要建造多少,以及是否真正落實於收入較低家庭。亦即是否能真正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問題,以及是否能充分適應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
     而國宅政策能否真正落實於收入較低家庭,主要視其國宅租售制度是否真正健全,因為一個健全的國宅租售制度亦是最能維護國宅建設之成果。可是,不幸得很,我國國宅租售制度仍和國宅政策一樣,處在搖擺、摸索階段。因此,個人深覺國宅租售制度非常重要,乃激起研究本論文之動機。
     我國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不論在政策、法規及執行方面均有缺失,諸如:(一)無法真正公平公正辦理配售(租);無法使真正收入較低家庭承購(租);(三)無法配合住戶之家庭變遷之需求,諸如住戶家庭生命循環之變化、家庭所得提高及家庭家計主要負責人工作場所之變更等種種變遷,而必須更換適當規模或適當地點之國宅或民宅,沒有一套有效的解決辦法;(四)承購(租)對象無法確立;(五)收入較低家庭標準遲未訂定;(六)行銷方式過於被動呆板;(七)銷售作業過於繁雜、鬆散;以及(八)不重視出租國宅之興建,無法解決低收入家庭居住問題,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主要為:(一)分析檢討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並從政策、法規及執行上提出改進意見,俾革除一切缺失弊端,進而建立一套健全之國宅租售更換制度:即住戶可因家庭變遷而另行更換較為適當規模或適當地點之國宅之制度。(二)分析探討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俾國宅租售制度能配合其需求。(三)運用國宅住戶調查分析資料,對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作廣泛深入探討,藉以提出改進意見。
     本論文共十二萬餘言,計分六章十六節。第一章導論,旨在敘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內容、研究步驟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之分析探討。所謂國宅租售制度之涵義,乃指收入較低家庭依法令、行政規章及習慣傳統對出售或出租之國宅,所享有之各種權利性質、範圍及限制。換言之,國宅租售制度也就是個人與個人及個人與政府社會,關於使用國宅所建立之住宅財產權關係之規範。是故,國宅租售對象,面積規定,作業程序及出售(租)後管理,即為其主要內容。由於國宅租售制度包括政策、法令及其執行。因此,本章乃從我國現行國宅租售之政策法規談起,俾瞭解其政策立法二次論及現行實施概況及外國現行制度;最後就政策、法規及執行三方面分析檢討我國現行國宅租售制度。
     第三章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與國宅租售制度之分析。所謂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乃指國宅住戶因時間之關係而導致家庭人口與結構、家庭所得以及家計主要負責人工作場所等之變化與變更,此等變化與變更,將促使住戶重新選擇住宅,俾能適應配合此一新變化與新變更。本章旨在討論國宅住戶家庭變遷與國宅租售制度,兩者之關係與運作。因此,擬先探討家庭變遷之意義與內涵,然後再對每一家庭變遷項目作深入分析,最後再探討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與國宅租售制度二者之關係,以及面對國宅住戶家庭變遷,國宅租售制度應如何運作,始能適應需要俾建立一套健全且富彈性、時空性之制度。
     第四章國宅住戶問卷調查分析。由於國盛社區是台北市第一個公開配售給一般市民之國宅社區;奇岩社區是台北市第一個出租國宅社區;中正社區是台北市國宅在一片滯銷聲中,銷售率最好之社區;忠駝社區是台北市國宅社區中之高級社區。因此,本章旨在瞭解台北市最具特色之國盛、奇岩、中正及忠駝等四個國宅社區住戶家計主要負責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家庭人口、就業人口及家庭收支。並對原居住狀況以及目前居住現況,加以比較分析,俾作為政府興建國宅及修正國宅租售制度之參考。
     第五章從調查分析探討現行國宅租售制度。本章旨在瞭解台北市國盛、奇岩、中正及忠駝社區住戶,當其面對家庭人口結構變化,所得變化以及家計主要負責人工作場所變更時,其選擇居住方式之意向以及住戶對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之意向,進而從調查結果對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作廣泛深入之探討。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即本文之研究成果。由前面幾章之分析,可得下列結論: (一)國宅政策應落實於收入較低家庭,並且確立國宅租售對象。(二)出售國宅與出租國宅並重,並且確立國宅租售興建比例。(三)國宅出售與出租辦法宜分別訂定,並提高法的層次與地位,且全國宜有統一標準。(四)政策制訂過程宜舉行公聽會或討論會,俾集思廣益、博採眾議,並使政策最符合較低收入家庭之需要。(五)建立國宅更換制度,藉以減低國宅私下轉售轉租情事,並配合住戶之家庭變遷之需要。(六)國宅售價過高,宜規定國宅售價之上限,俾低收入家庭有能力購置;又每月貸款償還額過高,宜延長貸款年數,增加貸款金額及降低貸款利率。(七)對於違建戶及公益拆遷戶宜避免集中配售(租)同一社區,以避免造成另一個貧民窟,並且配售(租)宜與不同行業者混合居住。(八)建立事先等候登記制度。(九)出租國宅之租期不應有租期限制,俟所得提高至超出居住標準時,即行搬出。
     此外,對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一)確立國宅租售政策:依不同所得階層訂定不同之輔助方式,其輔助方式之原則可以訂為:(1)低下所得 (第一等分所得) 階層-由政府興建出租國宅為主,出售國宅為輔;(2)低上所得 (第二等分所得) 階層-以政府興建出售國宅為主,獎勵投資興建出售國宅為輔;(3)中下所得 (第三等分所得) 階層-以獎勵投資興建出售國宅為主,政府興建出售國宅為輔;(4)中上所得 (第四等分所得) 階層:以一般住宅市場為主,獎勵投資興建出售國宅為輔;(5)高所得 (第五等分所得) 階層:使進入一般住宅市場。(二)建立國宅租售更換制度:即成立國宅租售更換中心、國宅出售價格鑑定委員會及制度國宅租售更換辦法。(三)修正國宅承購(租)條件:除規定年齡、在當地設有戶籍以及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外,宜具體規定:申請承購(租)一房式、二房式、三房式及四房式者之收入不得超過某一標準。此一標準,並得視國民所得及政府財政狀況每年調整之。(四)公教、勞工、老人等住宅之興建,宜納入國宅興建計畫中,免除政出多門弊端,俾使國宅政策更趨完整。(五)改進申購抽籤方式,俾祖孫三代均有機會住於同一社區隔壁鄰居,以推廣「三代同堂」國宅。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6548
資料類型 thesis
dc.contributor.advisor 黃健二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 HUANG, JIAN-ERen_US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林光基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LIN, GUANG-JIen_US
dc.creator (作者) 林光基zh_TW
dc.creator (作者) LIN, GUANG-JIen_US
dc.date (日期) 1985en_US
dc.date.accessioned 5-May-2016 15:05:42 (UTC+8)-
dc.date.available 5-May-2016 15:05:42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5-May-2016 15:05:42 (UTC+8)-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B2002006548en_US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1451-
dc.description (描述) 碩士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國立政治大學zh_TW
dc.description (描述) 地政學系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論文提要
     本文所謂國宅,係指『國民住宅』是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由政府計畫,依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及獎勵投資興建等方式興建,用以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由於國宅政策具有一貫性、整體性與綜合性之特質。因此,一國之國宅建設是否真正成功,主要視其國宅政策是否掌握居住者的三大階層特性:即為誰做國宅計畫,要在那裹建造與各式住宅各要建造多少,以及是否真正落實於收入較低家庭。亦即是否能真正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問題,以及是否能充分適應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
     而國宅政策能否真正落實於收入較低家庭,主要視其國宅租售制度是否真正健全,因為一個健全的國宅租售制度亦是最能維護國宅建設之成果。可是,不幸得很,我國國宅租售制度仍和國宅政策一樣,處在搖擺、摸索階段。因此,個人深覺國宅租售制度非常重要,乃激起研究本論文之動機。
     我國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不論在政策、法規及執行方面均有缺失,諸如:(一)無法真正公平公正辦理配售(租);無法使真正收入較低家庭承購(租);(三)無法配合住戶之家庭變遷之需求,諸如住戶家庭生命循環之變化、家庭所得提高及家庭家計主要負責人工作場所之變更等種種變遷,而必須更換適當規模或適當地點之國宅或民宅,沒有一套有效的解決辦法;(四)承購(租)對象無法確立;(五)收入較低家庭標準遲未訂定;(六)行銷方式過於被動呆板;(七)銷售作業過於繁雜、鬆散;以及(八)不重視出租國宅之興建,無法解決低收入家庭居住問題,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主要為:(一)分析檢討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並從政策、法規及執行上提出改進意見,俾革除一切缺失弊端,進而建立一套健全之國宅租售更換制度:即住戶可因家庭變遷而另行更換較為適當規模或適當地點之國宅之制度。(二)分析探討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俾國宅租售制度能配合其需求。(三)運用國宅住戶調查分析資料,對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作廣泛深入探討,藉以提出改進意見。
     本論文共十二萬餘言,計分六章十六節。第一章導論,旨在敘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內容、研究步驟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之分析探討。所謂國宅租售制度之涵義,乃指收入較低家庭依法令、行政規章及習慣傳統對出售或出租之國宅,所享有之各種權利性質、範圍及限制。換言之,國宅租售制度也就是個人與個人及個人與政府社會,關於使用國宅所建立之住宅財產權關係之規範。是故,國宅租售對象,面積規定,作業程序及出售(租)後管理,即為其主要內容。由於國宅租售制度包括政策、法令及其執行。因此,本章乃從我國現行國宅租售之政策法規談起,俾瞭解其政策立法二次論及現行實施概況及外國現行制度;最後就政策、法規及執行三方面分析檢討我國現行國宅租售制度。
     第三章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與國宅租售制度之分析。所謂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乃指國宅住戶因時間之關係而導致家庭人口與結構、家庭所得以及家計主要負責人工作場所等之變化與變更,此等變化與變更,將促使住戶重新選擇住宅,俾能適應配合此一新變化與新變更。本章旨在討論國宅住戶家庭變遷與國宅租售制度,兩者之關係與運作。因此,擬先探討家庭變遷之意義與內涵,然後再對每一家庭變遷項目作深入分析,最後再探討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與國宅租售制度二者之關係,以及面對國宅住戶家庭變遷,國宅租售制度應如何運作,始能適應需要俾建立一套健全且富彈性、時空性之制度。
     第四章國宅住戶問卷調查分析。由於國盛社區是台北市第一個公開配售給一般市民之國宅社區;奇岩社區是台北市第一個出租國宅社區;中正社區是台北市國宅在一片滯銷聲中,銷售率最好之社區;忠駝社區是台北市國宅社區中之高級社區。因此,本章旨在瞭解台北市最具特色之國盛、奇岩、中正及忠駝等四個國宅社區住戶家計主要負責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家庭人口、就業人口及家庭收支。並對原居住狀況以及目前居住現況,加以比較分析,俾作為政府興建國宅及修正國宅租售制度之參考。
     第五章從調查分析探討現行國宅租售制度。本章旨在瞭解台北市國盛、奇岩、中正及忠駝社區住戶,當其面對家庭人口結構變化,所得變化以及家計主要負責人工作場所變更時,其選擇居住方式之意向以及住戶對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之意向,進而從調查結果對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作廣泛深入之探討。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即本文之研究成果。由前面幾章之分析,可得下列結論: (一)國宅政策應落實於收入較低家庭,並且確立國宅租售對象。(二)出售國宅與出租國宅並重,並且確立國宅租售興建比例。(三)國宅出售與出租辦法宜分別訂定,並提高法的層次與地位,且全國宜有統一標準。(四)政策制訂過程宜舉行公聽會或討論會,俾集思廣益、博採眾議,並使政策最符合較低收入家庭之需要。(五)建立國宅更換制度,藉以減低國宅私下轉售轉租情事,並配合住戶之家庭變遷之需要。(六)國宅售價過高,宜規定國宅售價之上限,俾低收入家庭有能力購置;又每月貸款償還額過高,宜延長貸款年數,增加貸款金額及降低貸款利率。(七)對於違建戶及公益拆遷戶宜避免集中配售(租)同一社區,以避免造成另一個貧民窟,並且配售(租)宜與不同行業者混合居住。(八)建立事先等候登記制度。(九)出租國宅之租期不應有租期限制,俟所得提高至超出居住標準時,即行搬出。
     此外,對本研究提出下列建議:(一)確立國宅租售政策:依不同所得階層訂定不同之輔助方式,其輔助方式之原則可以訂為:(1)低下所得 (第一等分所得) 階層-由政府興建出租國宅為主,出售國宅為輔;(2)低上所得 (第二等分所得) 階層-以政府興建出售國宅為主,獎勵投資興建出售國宅為輔;(3)中下所得 (第三等分所得) 階層-以獎勵投資興建出售國宅為主,政府興建出售國宅為輔;(4)中上所得 (第四等分所得) 階層:以一般住宅市場為主,獎勵投資興建出售國宅為輔;(5)高所得 (第五等分所得) 階層:使進入一般住宅市場。(二)建立國宅租售更換制度:即成立國宅租售更換中心、國宅出售價格鑑定委員會及制度國宅租售更換辦法。(三)修正國宅承購(租)條件:除規定年齡、在當地設有戶籍以及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外,宜具體規定:申請承購(租)一房式、二房式、三房式及四房式者之收入不得超過某一標準。此一標準,並得視國民所得及政府財政狀況每年調整之。(四)公教、勞工、老人等住宅之興建,宜納入國宅興建計畫中,免除政出多門弊端,俾使國宅政策更趨完整。(五)改進申購抽籤方式,俾祖孫三代均有機會住於同一社區隔壁鄰居,以推廣「三代同堂」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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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6548en_US
dc.subject (關鍵詞) 國宅租售制度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家庭變遷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國宅住戶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台灣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TAIWANen_US
dc.title (題名) 從國宅住戶之家庭變遷探探討現行國宅租售制度之研究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thesisen_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