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劉師誠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曾金達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曾金達 | zh_TW |
dc.date (日期) | 1972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6-五月-2016 14:06:06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6-五月-2016 14:06:06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6-五月-2016 14:06:06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B2002009044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3671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企業管理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一、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 △目的:旨往研究台灣公司債之發展情況及其問題,重點包括(1) 發行公司債之籌資理論,(2) 我國公司債之發行制度、發行條件、及其分配情況,(3) 我國公司債之展望。 △方法:理論部分,研讀理財書籍及專門論著;實務部分,參看法令規定,並請教師長,利用統計資料分析公司債之內容,此外,設計問卷徵詢大企業對發行公司債之意見。 二、本文內容 △說明企業需求資金之原因,公司債籌資之意義,並比較其他中長期資金之籌措方法,以及公司債之分類。 △建立財務槓桿理論模型,並討論資本結構、利率及所得稅等與槓桿作用的關係。 △研究英、美、日已發展國家,企業發行公司債之情況以及購買公司債之資金來源。 △探討台灣企業發行公司債之沿革,討論初期階段(50年6月證券商管理辦法公布以前)公司債之發展情況 與成果。 △研究我國現階段公司債之發行原則、程序,及其他政府對公司債之管理規定。 △分析台灣公司債之發行數額,包括(1) 歷年發行額及發行在外總額(TOtal Outstanding),(2) 獲取新資金發行 (New Money Offering)與展期發行(Refunding)(3) 平均每次發行額。 △分析我國公司債之利率、期限、擔保等傑件,以及資金運用情形。 △研討我國公司債之發行方式與發行成本,並分析購買公司債之資金來源、分配比率,以及公司債之流通情況。 △將台灣公司債作總檢討,並展望公司債之將來。 三、結論 △台灣企業因面臨資金困局,黑市利率高壓,四十七年開始有公司債的發行。初期階段發行者共有17家,募得資金三億五千多萬元,主要用途為償還短期借款。現階段(五一年至六一年)因一方面政府對公司債管理較嚴,一方面銀行長期資金供給逐漸增加,公司債前後只 有八家發行,募得資金十五億兩千萬元,多用於充營運資金或償還到期之公司債,用為資本支出者僅有五分之一。 △台灣公司債發行條件優越,以致每次均甚為暢銷: 1.公司債利率隨一般利率水準逐漸降低,大致較儲蓄存款或公債為高,較銀行質押放款為低,對投資者而言,獲利性高。 2.百分之九十以上屬於「人物」雙重擔保發行,極為安全。 3期限以三、四年為主,最長者亦僅有五年,頗受投資者歡迎。 △公司債之償還方法,採提撥償債基金方式,到期一次以稅金償還。惟近幾年來所提某金僅是公司債利息。本金多借銀行之融通達成償還與展期之目的。 △貸金來源之分配比率,按各年年底握存公司價之數額計算金融機構,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主要為銀行,尤其近數年之公司債金為銀行吞購,等於變相貸款,付出「公開發行」的代價,只換得「私人銷售」的成果。 △公司債交易至為沈寂,前後僅六年有成交紀緣,但成交量值甚微,近四年來均無交易,因為公司債籌碼少 ,大部分被銀行所窖藏。 △台灣企業無法普遍利用公司債籌資,除一般企業規模尚小,股本有欠充實,盈利能力不高之外,主要為公司債之財務成本高。 △公司債財務成本高之厚因有下幾點:(1) 利率高,利息負擔重,(2) 物與人雙重擔保,保證手續費高,(3) 到期期限短,各會計期間分攤之發行費用高,(4) 公司債利息不能比照公債免稅,(5) 有交易所上市之名義,卻無流通之實益,徒增上市費之負擔。 △公司債之將來展望,繫於利率水準之趨降速度,承銷商之業務發展、資金市場情況。以及企業之規模成長等。若這些情況有利於公司債之發行,並得政府政策之鼓勵,則我國公司債有光明之遠景。 四、建議 △對企業方面: 1.健全企業組織,設法壯大企業規模。 2.健全資本結構,樹立公司債信譽。 3.發行有擔保公司債,提供擔保品於受託人。 4.延長公司債期限,並謀求與資金用途配合。 5.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對政府方面: 1.發行審核標準應重視未來之經營計劃。 2.促進證券承銷業務發展,採取公平分配債券制度。 3.徹底推行低利政策,並考慮公司債利息所得比照公債豁免。 4.協助公司債之買賣與流通。 5.加強儲蓄機構聚集社會游資功能。 6.實施「國民證券投資教育」。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9044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公司債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台灣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企業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Taiwan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台灣企業發行公司債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