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蔡英文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黃瓊慧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黃瓊慧 | zh_TW |
dc.date (日期) | 1997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0-May-2016 16:25:16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0-May-2016 16:25:16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0-May-2016 16:25:16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A2010000682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6082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82651014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近年來隨著國內環保意識提升,勞動成本之不斷上漲以及新台幣對美元之持續升值,再加上東南亞開發中國家之強競烈爭,中國大陸經濟改革,歐洲經濟共同體及美國紛紛採取之保護貿易主義(甚至於如特別之三0一條款式的行政報復措施),在在均使得我國對外貿易之成長速度有日漸緩慢之趨向。對外貿易之減緩,當然會影響整體經濟之繼續發展,因而我國自有必要自勞力密集型產業轉變成資本密集型產業。在此期間,不論是國營事業或民營企業,其購買或移轉技術(know-how),購置設備及培訓人才等均需龐大之資金。 此種數目龐大而時間較長的長期資金,雖可透過股票或公司債之發行,在資本市場取得資金,但是目前台灣的資本市場未臻理想,結構尚屬脆弱,手續較為繁雜,就企業籌措資金的能力與效率言,均未能適應企業發展的急需。尤其是新創事業或企業的鉅額投資,如何取得投資大眾的信賴與支持?同時,企業管理者考慮所有權分散後,影響經營管理效率的顧慮,有時寧願捨棄資本市場的途徑,而以舉債方式來籌集資金。因此,銀行融資成為企業籌措資金最主要的方式之一。 如前所述,由於企業所需資金龐大,單一銀行在可貸資金、風險分散與法定授信額度的限制下,往往無法對企業提供如此龐大之資金,因此乃以聯合貸款的方式,結合數家銀行組成銀行團(syndicate),以相同條件貸款給借款人。而在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的交易跨越國界,涉及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或借款人及各貸款銀行均來自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時,即為「國際」聯合貸款(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國際聯合貸款較之國內的貸款業務更須考慮準據法之選擇,並承擔更多的風險,即所謂的「主權風險」(Sovereign risk)。 對貸款人而言,國際聯合貸款有分散風險、加強徵信功效、減少授信成本、與大企業建立良好的業務往來關係、保持抵押品的完整等優點。對借款人而言,透過聯合貸款,則比透過一連串的個別貸款或向單一銀行融資,可借到較大的金額,而且僅需一次說明財務狀況及需要的資金,議讓一個合約,支付一次法律費用。換言之,借款人可減少洽貸手續及費用,且融資金額高,融資條件較優厚,貸款抵押品完整,所估價值較高,可爭取借款時效對投資之進行有利。因此聯貸在歐洲通貨市場頗為盛行,已成為國際間獲取中長期鉅額資金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國各項金額較大的中長期放款,也已普遍採用聯貸方式,如國內有史以來最大的聯貸案─台灣高鐵聯盟高達新台幣兩千億元的貸款金額,以及印尼石油公司、台塑六輕、中美和公司及德碁半碁導體公司之聯貸案等。 國際聯合貸款此一融資工具最早是發源於美國,之後引進英國,而風行於歐洲通貨市場。本論文乃以英美法為基礎,就國際聯合貸款所可能牽涉之相關法律問題做一分析研究。全文共分為九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說明國際聯合貸款之意義、特徵、類型、沿革及參與國際聯合貸款之角色與辦理程序。又國際聯合貸款必涉及準據法之選擇,而一般多選擇英國或美國紐約州法為準據法,因此乃於第三章就英美法之觀點分別說明準據法之必要性、選法時之考量因素、準據法之適用範圍及限制、外匯管制法規之影響及其他之限制。 此外,一聯貸案是否順利進行,參貸銀行之權利是否受到保障,與主辦銀行及代理銀行是否履行其管理及監督義務有關,乃於第四章說明主辦銀行及代理銀行在國際聯台貸款中之角色及義務,並討論其違反義務時所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再就國際聯合貸款合約之主要內容,於第五章分別就停止條件、說明及擔保義務、財務安排及其他合約條款如債權平等條款、反面承諾條款、違約及交錯違約條款等,討論其法律性質及效力。第六章國際聯合貸款所演生的次級市場,首先說明次級市場形成的原因及型態,再就傳統的貸款資產買賣方式,即債權轉讓(assignment)、契約更新(novation)、再次分貸(sub-paticipation),及創新的貸款資產買賣方式,即可轉讓債權憑證(TLC)、可轉讓債權證券(TLI)、可轉讓參貸憑證(TPC),分別討論其與原聯合貸款契約之關係及其法律性質與效力。第七章分析討論國際聯合貸款是否受聯合王國金融服務法及美國證券法規之規範?第八章第一節說明國際聯合貸款在我國之發展概況,第二節討論我國相關法令如銀行法、外匯管制相關法令,及公平交易法等之規範影響,第三節為國內法之評價。第九章結論與建議。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我的感謝 論文提要-----1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2 第二章 國際聯合貸款之概述-----5 第一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意義-----5 第二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特徵-----7 第三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類型及主要之使用工具-----10 第一項 國際聯合貸款之類型-----10 第二項 國際聯合貸款主要之使用工具-----11 第四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緣起及發展-----13 第五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程序-----14 第一項 參與國際聯合貸款之角色分類-----14 第二項 辦理國際聯合貸款之程序-----17 第三章 準據法之選擇適用-----20 第一節 準據法之必要性-----20 第二節 選法時之考量因素-----21 第三節 準據法之適用範圍-----30 第四節 準據法適用之限制-----32 第五節 外匯管制法規之影響-----41 第一項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第二項第b款(Art Ⅷ (2)(b) of IMF)之影響-----41 第二項 國家行為說 (Act of State Doctrine)之觀點-----46 第六節 其他限制-----48 第四章 國際聯合貸款相關當事人之法律關係-----51 第一節 主辦銀行之角色及責任-----51 第一項 主辦銀行在國際聯合貸款程序中之角色-----51 第二項 主辦銀行之法律責任-----53 第二節 代理銀行之法律責任-----64 第一項 確保促使停止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成就-----65 第二項 擔任撥款銀行(paying bank)-----65 第三項 監督貸款條件之履行-----67 第四項 違約時採取適當行動-----68 第五項 代理銀行擔任受託人(fiduciary)-----71 第五章 國際聯合貸款合約之內容-----75 第一節 停止條件(condtions precedent)及其法律性質-----75 第二節 說明及擔保義務-----78 第三節 財務安排之相關法律問題-----80 第一項 貨幣種類-----80 第二項 貸款目的及貸款資金使用之說明-----82 第三項 期前清償之違約金-----83 第四項 貸款資金之來源-----84 第五項 利息給付及就源扣繳稅-----87 第六項 其他成本負擔-----88 第四節 合約條款-----89 第一項 財務狀況條款-----90 第二項 財務資訊條款-----92 第三項 重要資產處分條款-----91 第四項 合併控制條款-----93 第五項 債權平等條款-----94 第六項 反面承諾條款-----95 第七項 違約及交錯違約條款-----105 第八項 聯貸銀行間的關係及共同分享條款-----107 第六章 國際聯合貸款之次級市場-----110 第一節 貸款資產買賣之目的及型態-----110 第一項 貸款資產買賣之目的-----110 第二項 貸款資產買賣之型態-----111 第二節 傳統貸款資產之買賣方式及相關法律問題-----112 第一項 債權轉讓(Assignment)-----113 第二項 契約更新(Novation)-----115 第三項 再次分貸(Sub-paticipation)-----116 第四項 債權轉讓與再次分貸之比較及相關問題-----116 第五項 銀行監理-----122 第三節 創新貸款資產之買賣方式及其相關法律問題-----124 第一項 可轉讓債權憑證(TLC)-----124 第二項 可轉讓債權證券(TLI)-----127 第三項 可轉讓參貸憑證(TPC)-----131 第七章 英美相關法令規範之影響-----132 第一節 聯合貸款與聯合王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之關係-----132 第一項 聯合貸款是否構成para 2 or para 3的「投資」(Investment)-----132 第二項 聯合貸款行為是否構成Part Ⅱ of FSA Sch 1的「投資業務」(Investment Business)-----136 第三項 第56條及第57條的禁止規定是否適用於聯合貸款-----138 第四項 聯合貸款與「共同投資計畫」(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之關係-----140 第二節 貸款資產買賣與聯合王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之關係-----145 第一項 契約更新及債權轉讓-----145 第二項 再次分貸-----148 第三項 TLCs、TLIs及TPCs與FSA之關係-----149 第三節 美國相關證券法規之影響-----150 第一項 證券法(Secruity Act)-----150 第二項 葛塞法案(Glass Steagall Act)-----154 第八章 國際聯合貸款在我國之概況-----155 第一節 國際聯合貸款在我國之發展及現狀-----155 第二節 國內之相關法令規範-----159 第一項 銀行及外匯管制相關法令之規範-----159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之影響-----161 第三節 國內法之評價-----165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170 第一節 結論-----170 第二節 建議-----171 參考書目-----172 |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我的感謝 論文提要-----1 目錄-----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2 第二章 國際聯合貸款之概述-----5 第一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意義-----5 第二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特徵-----7 第三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類型及主要之使用工具-----10 第一項 國際聯合貸款之類型-----10 第二項 國際聯合貸款主要之使用工具-----11 第四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緣起及發展-----13 第五節 國際聯合貸款之程序-----14 第一項 參與國際聯合貸款之角色分類-----14 第二項 辦理國際聯合貸款之程序-----17 第三章 準據法之選擇適用-----20 第一節 準據法之必要性-----20 第二節 選法時之考量因素-----21 第三節 準據法之適用範圍-----30 第四節 準據法適用之限制-----32 第五節 外匯管制法規之影響-----41 第一項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第二項第b款(Art Ⅷ (2)(b) of IMF)之影響-----41 第二項 國家行為說 (Act of State Doctrine)之觀點-----46 第六節 其他限制-----48 第四章 國際聯合貸款相關當事人之法律關係-----51 第一節 主辦銀行之角色及責任-----51 第一項 主辦銀行在國際聯合貸款程序中之角色-----51 第二項 主辦銀行之法律責任-----53 第二節 代理銀行之法律責任-----64 第一項 確保促使停止條件(conditions precedent)成就-----65 第二項 擔任撥款銀行(paying bank)-----65 第三項 監督貸款條件之履行-----67 第四項 違約時採取適當行動-----68 第五項 代理銀行擔任受託人(fiduciary)-----71 第五章 國際聯合貸款合約之內容-----75 第一節 停止條件(condtions precedent)及其法律性質-----75 第二節 說明及擔保義務-----78 第三節 財務安排之相關法律問題-----80 第一項 貨幣種類-----80 第二項 貸款目的及貸款資金使用之說明-----82 第三項 期前清償之違約金-----83 第四項 貸款資金之來源-----84 第五項 利息給付及就源扣繳稅-----87 第六項 其他成本負擔-----88 第四節 合約條款-----89 第一項 財務狀況條款-----90 第二項 財務資訊條款-----92 第三項 重要資產處分條款-----91 第四項 合併控制條款-----93 第五項 債權平等條款-----94 第六項 反面承諾條款-----95 第七項 違約及交錯違約條款-----105 第八項 聯貸銀行間的關係及共同分享條款-----107 第六章 國際聯合貸款之次級市場-----110 第一節 貸款資產買賣之目的及型態-----110 第一項 貸款資產買賣之目的-----110 第二項 貸款資產買賣之型態-----111 第二節 傳統貸款資產之買賣方式及相關法律問題-----112 第一項 債權轉讓(Assignment)-----113 第二項 契約更新(Novation)-----115 第三項 再次分貸(Sub-paticipation)-----116 第四項 債權轉讓與再次分貸之比較及相關問題-----116 第五項 銀行監理-----122 第三節 創新貸款資產之買賣方式及其相關法律問題-----124 第一項 可轉讓債權憑證(TLC)-----124 第二項 可轉讓債權證券(TLI)-----127 第三項 可轉讓參貸憑證(TPC)-----131 第七章 英美相關法令規範之影響-----132 第一節 聯合貸款與聯合王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之關係-----132 第一項 聯合貸款是否構成para 2 or para 3的「投資」(Investment)-----132 第二項 聯合貸款行為是否構成Part Ⅱ of FSA Sch 1的「投資業務」(Investment Business)-----136 第三項 第56條及第57條的禁止規定是否適用於聯合貸款-----138 第四項 聯合貸款與「共同投資計畫」(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之關係-----140 第二節 貸款資產買賣與聯合王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之關係-----145 第一項 契約更新及債權轉讓-----145 第二項 再次分貸-----148 第三項 TLCs、TLIs及TPCs與FSA之關係-----149 第三節 美國相關證券法規之影響-----150 第一項 證券法(Secruity Act)-----150 第二項 葛塞法案(Glass Steagall Act)-----154 第八章 國際聯合貸款在我國之概況-----155 第一節 國際聯合貸款在我國之發展及現狀-----155 第二節 國內之相關法令規範-----159 第一項 銀行及外匯管制相關法令之規範-----159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之影響-----161 第三節 國內法之評價-----165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170 第一節 結論-----170 第二節 建議-----171 參考書目-----172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10000682 | en_US |
dc.title (題名) | 國際聯合貸款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 zh_TW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