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孫迺翊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陳敬人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陳敬人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16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2-Aug-2016 11:07:59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2-Aug-2016 11:07:59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2-Aug-2016 11:07:59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098651035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00503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98651035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我國行憲後雖進行多次的修憲,惟除凍省外,幾乎忘了我國憲法中尚有一部以大中國為本老舊的有關地方自治的體制,已經完全與臺灣現狀產生水土不服症狀,但卻從未予以應有的重視。 而我國社會給付規範中常見「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之爭議紛擾不斷,即首肇於現行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權限劃分規範有欠妥適,為避免我國現行憲法權限劃分規範之疊床架屋,本文建議僅保留現行憲法第107條作為中央的直接行政,其餘剩餘權依憲法第111條及以「地方優先、上升分配」作為權限劃分之指標。而作為具體化憲法上權限劃分之地方制度法亦應改遵循「地方優先、上升分配」之權限劃分指導原則,重新劃定自治事項,而地方制度法亦宜另闢有關中央與地方合作關係。 此外,為保障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宜在憲法層次中加入中央與地方財源劃分之基準原則,以及伴隨而來的財政負擔之移轉與補償原則。或至少應刪除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法律另有規定」之文字,以確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有類如基本法之地位,以避免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師出有名」。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補助辦法亦應本法律化、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加以修正,尤其應解決直轄市及縣(市)不平等之問題。而為解決直轄市與縣(市)層級不一之問題,宜再次透過縣市合併,將臺灣形塑成六大地方自治團體,即可自然而然不在有直轄市或縣(市)層級高低之問題。而為解決中央社會給付立法每每出現「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或「節慶式立法」等問題,應給予地方自治團體適當之參與機制,以提升各該社會給付立法之程序正當性,而避免社會福利之獨裁。就此,現行地方制度法,宜增加適當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間之溝通、協調機制。 而有關中央地方權限爭端解決部分,大法官作為司法機關的本質,毋寧最適合作為事後處理中央與地方分權爭議,本文建議於地方制度法第77 條增訂第2項:「地方自治團體或中央主管機關不服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爭議處理委員會之審議決定通知到達之日起30 日內,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此外,亦應刪除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 條「層轉」規定,大法官並宜改變現行釋憲實務侷限地方只能針對「專屬自治事項」提出釋憲之見解,以避免地方自治爭議產生「去司法化」的危機。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第一項 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不清與侷限 2第二項 中央地方社會給付支出爭議不斷 4第三項 中央與地方間缺乏溝通、協調機制 6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 7第一項 研究範圍 7第一款 限縮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 7第二款 限縮中央之範圍 8第三款 以社會給付作為討論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與財政負擔之對象 8第二項 研究方法 8第三節 論文架構 9第二章 地方自治與權限劃分 10第一節 地方自治之意義與內容 10第二節 地方自治之本質 11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14第一項 權限劃分之前理解 14第二項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劃分 15第三項 我國憲法第十章之體例分析 16第一款 憲法第一百零七條─中央專屬事項 17第二款 憲法第一百十條─地方自治事項 17第三款 憲法第一百零八條─委辦事項 18第四款 憲法第一百十一條─均權理論 19第五款 現行憲法上權限劃分之問題點 20第四項 我國地方制度法之體例分析 24第一款 地方制度法之權限劃分規範 24第二款 現行地方制度法上權限劃分之問題點 24第五項 小結 26第三章 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之劃分 29第一節 地方財政自主權 29第二節 財政支出劃分之理論基礎 31第一項 任務責任與支出負擔連結原則 31第二項 公共財理論 33第三項 事務與支出具體劃分原則 35第三節 我國中央地方財政支出劃分規範 36第四節 我國目前的財政調整制度 40第一項 統籌分配稅款 41第二項 補助款 42第五節 檢討 46第一項 我國財政支出劃分規範不足以解決問題 46第二項 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調整制度之不備 48第三項 小結 51第四章 我國社會給付中規範權限劃分與財務分擔條款之圖像與檢討 52第一節 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規範模式 52第二節 中央地方財務分擔規範模式 54第三節 我國社會給付規範中權限劃分及財務負擔條款之檢討 56第一項 主管機關條款之紛亂 56第二項 中央地方財務分擔條款邏輯不一 61第四節 小結 70第五章 我國社會給付規範權限劃分與財務分擔問題解決新出路 72第一節 憲法應明訂保護地方財政權之基本原則 72第二節 重新架構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之模式 74第一項 刪除疊床架屋之權限劃分規範模式 75第二項 共同辦理事項與合作機制之法制化 79第三項 建構二級政府體制 83第四項 主管機關條款之正確理解與其修正 85第三節 釐清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之作用與建立其合理性標準 89第一項 統籌分配稅款之部分 89第二項 補助款之部分 93第四節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解決與地方參與機制之建立 95第一項 概說 95第二項 德國聯邦參議院之借鏡 96第三項 日本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爭議處理制度之借鏡 104第四項 我國地方參與制度之回顧與展望 108第一款 於行政權上之參與 108第一目 行政院會議 108第二目 中央與地方政府聯繫會議 109第三目 計畫確定裁決程序中之地方參與 111第二款 於立法權上之參與 114第一目 地方自治團體參與立法院法案之審查 114第二目 地方自治團體參與法規命令之訂定 116第三款 檢討與建議 117第五項 維護地方自治精神的憲政體制維護者-大法官 121第一款 地方自治團體可聲請釋憲之規定 122第二款 釋憲實務之重重障礙 123第三款 檢討與展望 125第五節 小節 131第六章 結論 139主要之參考文獻資料 144附件一 155附件二 162附件三 170附件四 173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2702294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8651035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地方自治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社會給付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權限劃分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財務負擔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地方參與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權限爭端解決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中央請客地方買單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去司法化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論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及財務分擔-以我國社會給付規範中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之爭議為例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 Study on Division of Authority and Financial Contribut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A Disputed Example of Taiwan`s Administration of Community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ut Charged from Local Governments.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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