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何賴傑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作者) | 蔡守訓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蔡守訓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16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22-八月-2016 11:47:40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22-八月-2016 11:47:40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22-八月-2016 11:47:40 (UTC+8) | - |
dc.identifier (其他 識別碼) | G0100961009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00513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0961009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我國刑法沒收制度,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於2014年12月10日修訂之前,並未受到青徠;尤其是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部分,法院礙於修正前刑法規定沒收屬於從刑,且必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能宣告沒收,也因此在實務上之司法判決,能沒收前開第三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並順利執行者,可謂係難上加難。此外,修正前刑法雖有規定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均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前開之物,亦有可能歸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沒收第三人所有財產,並未有相對應之訴訟程序,以致實務上,幾乎未踐行任何程序,即逕行宣告沒收前開第三人所有之財產;縱使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78號解釋中,已有「建立沒收正當法律程序」之呼聲,但是仍無法激起漣漪引起重視,所謂「正當法律程序」,仍然聽者藐藐,行之如故。 直至發生食安風暴及著名拉法葉案件,被告汪傳浦匯往他國之鉅額犯罪所得,我國無法將之宣告沒收,順利執行,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群起譁然。刑法沒收體制及相對應程序法制度之重新建構,始在民意要求下,儘速完成了相關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訂程序,並已於2016年7月1日施行。相較於德國、日本及美國等國家之立法例,我國前開法制之建構,固已落後甚多,然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本文之撰寫,乃先從法學上考察其他國家有關刑法沒收之立法例,對應我國刑法沒收之修正草案及立法院三讀後之修正條文,提出有關刑法沒收在實務操作之省思。繼而研究我國、美國、日本、德國等就沒收第三人財產刑事訴訟程序之憲法基礎,並逐一介紹日本、德國及美國有關沒收第三人財產程序之相關法制,以此為藍圖,兼以筆者從事實務工作將近20年之經驗,綜衡他國立法例及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之實務運作模式,反省我國刑事訴訟法新修訂沒收法制及扣押保全該如何正確適用。希望本文之研究,能給予實務工作者一些思惟及方向,使我國有關沒收第三人所有財產之法制,發揮最大功效。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言 第二章 刑法沒收法制之考察 第一節 比較法考察 第二節 我國刑法沒收法制之建構 第三章 沒收第三人財產刑事訴訟程序之憲法基礎 第一節 美國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第二節 日本憲法之法定程序 第三節 德國之法治國原則、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 第四節 我國憲法對財產權及訴訟權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章 沒收第三人財產程序之比較法考察 第一節 日本之法制 第二節 德國之法制 第三節 美國之法制 第四節 比較與分析 第五章 我國就沒收第三人財產程序之修訂 第一節 修法前 第二節 修正內容 第六章 新制在適用上之疑義 第一節 第三人之參與 第二節 沒收之免除 第三節 法院之程序告知義務 第四節 參與人之地位 第五節 證據法則 第六節 沒收之裁判 第七節 上訴程序 第八節 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事後程序 第九節 單獨宣告沒收 第十節 扣押保全 第十一節 沒收之執行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附件一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附件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附件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附件四美國聯邦法典第21篇第853條(n)刑事沒收: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4342834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0961009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第三人財產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沒收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刑事訴訟程序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參與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論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刑事訴訟程序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The Study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To Confiscate The Properties of The Third Person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書籍(一)柯耀程著,犯罪不法利益剝奪手段的檢討與重建,一品文化出版社,2015年10月發行1版。(二)田蒙潔著,大法官的甲說乙說隨便說-認識正當法律程序,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初版一刷。(三)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作者自行出版,2013年9月7版。(四)連孟琦翻譯,德國刑事訴訟法,法務部出版,2016年1月初版。(五)刑罰執行手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印,2011年1月修訂。(六)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編修版),司法院民事廳2007年6月8日印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2015年8月編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印行。(七)吳信華著,憲法釋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修訂2版1刷。(八)李惠宗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9月5版第1刷。(九)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法務部調查局,2006年5月出版。(十)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法務部調查局,2005年4月出版。(十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2009年10月版。(十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九),2010年5月版。(十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2010年5月版。(十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一),2010年5月版。(十五)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二),2010年5月版。(十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2010年5月版。(十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十三),2010年7月版。(十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十五),2011年5月版。(十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十二),2015年9月版。二、期刊(一)王士帆著,德國犯罪利得之扣押與假扣押-以基礎規定(§§111b~111fStPO)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41期,2015年6月,頁129、133-137、139、141-142、146-147。(二)許宗力著,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的最新發展-評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八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54期,1999年11月、頁154-156(三)陳宜倩著,正當法律程序,月旦法學教室,第25期,2004年11月,頁126。(四)史慶璞著,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與美國刑事偵審制度,輔仁法學,第14期,1995年6月,頁45-48、54。(五)蕭文生著,自程序與組織觀點論基本權利之保障,憲政時代,第25卷第3期,2000年1月,頁27-53。(六)湯德宗著,論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憲政時代,第25卷第4期,2000年4月,頁4、20、22。(七)何賴傑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訴訟法上一個新的法律原則?憲政時代,第25卷第4期,2000年4月,頁36-41。(八)王銘勇著,憲法之刑事訴訟正當法律程序(一),新竹律師會刊,第5卷第1期,2000年1月,頁17-23。(九)康樹正著,沒收第三人所有物之程序規範-日本最高法院1962年11月28日大法庭判決評釋-(刑集16卷11號1593頁、判時319號6頁),法令月刊,第60卷第1期,2009年1月,頁90-91、109、115-118。(十)曾淑瑜著,犯罪收益之沒收與保全-從日本法之觀點探論,月旦法學雜誌,第144期,2007年5月,頁67-76。(十一)林宗志著,論犯罪資產之沒收與保全-以第三人正當權利保障為中心,輔仁法學,第48期,2014年12月,頁202、222、225-227、229、233-235。(十二)郭瑜芳著,論犯罪所得查扣沒收-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為中心,檢察新論,第17期,2015年1月,頁257-269。(十三)陳文琪著,追討犯罪不法所得-沒收制度之法制建構,檢察新論,第12期,2012年7月,頁12-13。(十四)郭瑜芳著,非以定罪為基礎之資產沒收,檢察新論,第12期,2012年7月,頁18-20。(十五)陳重言著,第三人利得沒收之立法必要及其基礎輪廓-源自德國法規範與實踐之啟發,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015年3月,頁86、93-96、99、101。(十六)朱石炎著,評述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修正-質疑修正沒收關於時之效力,司法周刊,第1782期,105年1月15日,第2版。(十七)林鈺雄著,利得沒收之法律性質與審查體系-兼論立法之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105年3月,頁55-75、79。(十八)林鈺雄著,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與解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251期,2016年4月,頁22、27。(十九)劉建宏著,財產權,法學雜誌,第29期,正點文化出版顧問有限公司,2004年9月,頁7。(二十)陳信安著,由憲法觀點論刑法新修之不法利得沒收規定,月旦裁判時報,第48期,2016年6月,頁89-101、105-107。(二一)林鈺雄著,綜覽沒收新舊法(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63期,2016年5月,頁61。(二二)李聖傑著,犯罪物沒收,月旦法學雜誌,第251期,2016年4月,頁61-62、65。(二三)陳重言著,沒收新制之時的效力-裁判時新法適用原則與施行法統合效果,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2016年7月,頁91-92。(二四)王士帆著,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保全扣押-談立法定位,月旦裁判時報,第48期,2016年6月,頁68-72。(二五)許澤天著,沒收之估算,月旦法學雜誌,第252期,2016年5月,頁55。(二六)總統府公報第6056號,1995年9月27日,頁4-44。(二七)總統府公報第6687號,2006年5月3日,頁48-108。(二八)總統府公報第7226號,2015年12月30日,頁68、99-104。(二九)司法院公報,第46卷第5期,2004年5月,頁1-24。(三十)司法院公報,第50卷第5期,2008年5月,頁31-52。(三一)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5453號,2015年12月9日印發,政29-53。(三二)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1號,政府提案第15529號,2016年2月17日印發,政1057-1082。三、學位論文(一)吳天雲著,沒收犯罪所得的課題與展望,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1年7月。(二)邱忠義著,由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論刑事訴訟預備與選擇合併,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1月。四、網路資料(一)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V13/874/07/PDF/V1387407.pdf?OpenElement(二)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commissions/CND/Int_Drug_Control_Conventions/Ebook/The_International_Drug_Control_Conventions_E.pdf(三)http://www.un.org/zh/events/humantrafficking/pdf/TOCebook-c.pdf(四)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middleeastandnorthafrica/organised-crime/UNITED_NATIONS_CONVENTION_AGAINST_TRANSNATIONAL_ORGANIZED_CRIME_AND_THE_PROTOCOLS_THERETO.pdf(五)http://www.un.org/zh/issues/anti-corruption/pdfs/United_Nations_Convention_against_Corruption.pdf(六)http://www.un.org/en/ethics/pdf/UN_Convention_Against_Corruption.pdf(七)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16047&ctNode=27518&mp=001(八)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blockId=1&titleName=%E6%9C%80%E6%96%B0%E9%80%9A%E9%81%8E%E8%AD%B0%E6%A1%88(九)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11873&ctid=96&q=(十)https://tw.news.yahoo.com/%E6%8B%89%E8%89%A6%E6%A1%88%E5%AE%9A%E8%AE%9E-%E5%95%9F%E5%8B%95%E8%A8%8E%E7%99%BE%E5%84%84%E4%BD%A3%E9%87%91-093228833.htm(十一)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blockId=1&titleName=%E6%9C%80%E6%96%B0%E9%80%9A%E9%81%8E%E8%AD%B0%E6%A1%88(十二)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11871&ctid=96&q=(十三)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26578(十四)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11869&ctid=96&q=(十五)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blockId=1&titleName=%E6%9C%80%E6%96%B0%E9%80%9A%E9%81%8E%E8%AD%B0%E6%A1%88(十六)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lctl=view&itemid=11872&ctid=96&q=(十七)http://hourei.ndl.go.jp/SearchSys/viewEnkaku.do?i=ibzGfV%2bdsO5pchJSE3Hd6A%3d%3d(十八)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3&H_NAME=&H_NAME_YOMI=%82%a0&H_RYAKU=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H_NO_GENGO=S&H_NO_YEAR=38&H_NO_TYPE=2&H_FILE_NAME=S38HO138(十九)http://hourei.ndl.go.jp/SearchSys/viewEnkaku.do?i=QNOfab%2bgoBuJQ5iqG8Rjqw%3d%3d(二十)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3&H_NAME=&H_NAME_YOMI=%82%a0&H_RYAKU=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H_NO_GENGO=H&H_NO_YEAR=11&H_NO_TYPE=2&H_FILE_NAME=H11HO136(二一)http://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21-section853&num=0&edition=prelim(二二)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26579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