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楊雲驊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葉書瑜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葉書瑜 | zh_TW |
dc.date (日期) | 2017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1-Mar-2017 17:16:00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1-Mar-2017 17:16:00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1-Mar-2017 17:16:00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0996510501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06891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996510501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儘管台灣僅有2300萬的人口數,不過卻是個移民社會。而這個移民活動到今日仍持續在進行中,其語言之複雜程度可想而知。除了台灣本身在地居民所說的語言之外,因為通商、工作、結婚等因素,都是造成台灣人口流動頻繁的因素之一。鑑於每種語言都有其特有的文化歷史背景,也有特殊的語用習慣。多元的語言文化系統使得台灣這塊土地在語系的呈現上顯得格外豐富。 多元的語系固然創造了台灣多元文化的色彩。然若涉及到法律規範與司法體系,便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難題。在台灣於法庭中使用的語言是國語,但並非每一個進入到訴訟程序中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能聽說讀寫國語。對於那些不能理解國語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該如何保障其在訴訟中仍能理解訴訟之進行程度,確保其不礙於缺乏語言能力而產生如同在自己的訴訟程序中缺席之情況,是本文主要所要討論之課題。 而通譯制度的運行,便是確保在訴訟程序中,能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及其他訴訟參與者間搭起一座溝通的橋樑。透過通譯之協助補強其語言能力之欠缺及或聾或啞之生理殘缺,確保其訴訟防禦權能充分被落實,最終能達到公平審判之目的。 由於在我國現行實務之運作下,通譯之協助往往被視為偵查主體或法院為求發現真實之輔助工具,而非屬於被告之權利。然此種想法相較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美國法之觀點,對於其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明顯不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將通譯之協助視為被告之權利,使其得以在訴訟程序中跳脫語言之障礙,而能充分防禦其訴訟權利。因此,本文擬從通譯制度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再以美國法規範並輔以美國相關判例,試圖討論通譯制度在我國實務運行上所可能面臨之困境及難處。文末將提出一些個人淺見,以期能重新建構通譯制度在訴訟程序中之定性。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存在台灣的語言多元性 2 第二節 語言鴻溝形成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上之不利益 4 第三節 國際組織與公約就通譯之相關規範 7 第四節 論文架構 8 第二章 通譯制度功能 13 第一節 何謂翻譯 13 第一項 翻譯的意義 13 第二項 翻譯的形式 14 第二節 口頭翻譯的種類 15 第一項 視譯 15 第一款 定義 15 第二款 視譯可能遭遇之難題 16 第二項 逐步口譯 17 第一款 定義 17 第二款 逐步口譯可能遭遇之難題 19 第三項 同步口譯 20 第一款 定義 20 第二款 同步口譯可能遭遇之難題 21 第四項 摘要口譯 21 第一款 摘要口譯之定義及可能遭遇難題 21 第二款 美國摘要口譯運用之演進 22 第三節 刑事訴訟程序通譯之提供及影響 22 第一項 宰制法庭的語言霸權 22 第二項 訴訟程序中通譯提供的必要性 23 第三項 完整通譯的難題 24 第三章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受通譯協助權利之探討 26 第一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6 第一項 歷史概述 26 第二項 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 28 第三項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美國法上的效力 29 第二節 美國法上受通譯協助權利之探討 31 第一項 不通法庭語言者在美國法下的保障 31 第二項 西元1978年之前的法庭通譯 32 第一款 歷史沿革與概述 32 第二款 代表判例 33 第三款 美國法庭通譯法案之醞釀 34 第三項 西元1978年之美國法庭通譯法案(28 U.S.C. 1827) 35 第四項 1988年的法庭通譯法案修正法 36 第五項 代表判例:Jose Medrano GARCIA v.The STATE of Texas 38 第一款 原審背景事實 38 第二款 被告聲請上訴被駁回 40 第三款 被告訴請上訴法院作自由裁定複審 41 第四款 Garcia一案所衍生之爭點 43 第五款 小結 48 第六項 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中通譯之角色 48 第一款 逮捕 49 第二款 訊問 50 第三款 第一次露面 50 第四款 預審請求與進度討論會議 52 第五款 審判 52 第六款 判決後之程序 53 第七款 上訴 53 第八款 多位被告的特殊情況 54 第九款 其他法律情境 55 第十款 少年法庭 55 第七項 小結 56 第四章 我國現行法之分析 58 第一節 現行法之相關規定 58 第一項 憲法層次之討論 58 第一款 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規定 58 第二款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規定 59 第二項 於刑事訴訟程序可適用法庭通譯之法規範 60 第一款 法院組織法 60 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 61 第三款 其他法規範及作業準則 61 第二節 法庭通譯在我國實務上之運作 64 第一項 法庭使用之語言 64 第二項 使用法庭通譯之對象 64 第一款 語言能力完全欠缺 65 第二款 語言能力部分欠缺之判斷基準 65 第三款 聾啞人士之判定標準 68 第四款 程序主導者之決定權 68 第五款 通譯協助範圍 69 第三項 擔任法庭通譯之資格 70 第一款 依照法院組織法所設置之通譯 71 第二款 特約通譯 72 第三款 臨時通譯 75 第四款 合意選任通譯 76 第五款 手語通譯 76 第六款 實務目前使用法庭通譯之相關問題 76 第四項 通譯費用非由被告負擔 78 第五項 法庭通譯準用鑑定章節 79 第三節 未使用通譯及使用通譯有瑕疵 80 第一項 未使用通譯 80 第一款 事實審法院見解 80 第二款 最高法院見解 81 第三款 小結 82 第二項 通譯未具結 83 第一款 肯定說 83 第二款 否定說 83 第三款 小結 84 第三項 通譯未準確翻譯 84 第四項 通譯請求權之使用及捨棄 85 第一款 多名被告使用通譯 85 第二款 通譯請求權得否被拋棄? 86 第五項 再審之特別救濟途徑之提起 88 第一款 通譯已經證明為虛偽或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 88 第二款 發現確實新證據 88 第五章 結論 90 第一節 通譯於當前實務運用上所面臨之困境 90 第一項 通譯之使用被視為程序上之工具而非被告權利 90 第二項 被告為程序主體保障做出發點 91 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99條違反國際公約規定 91 第二節 就現行通譯制度之建議 92 第一項 通譯協助為被告權利而非訴訟進行工具 93 第二項 刑事訴訴法第99條規定「得」修改為「應」 93 第三項 通譯適用之程序及範圍 93 第四項 建立完善的通譯認證標準及制度 94 第三節 未來展望 94 |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存在台灣的語言多元性 2 第二節 語言鴻溝形成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上之不利益 4 第三節 國際組織與公約就通譯之相關規範 7 第四節 論文架構 8 第二章 通譯制度功能 13 第一節 何謂翻譯 13 第一項 翻譯的意義 13 第二項 翻譯的形式 14 第二節 口頭翻譯的種類 15 第一項 視譯 15 第一款 定義 15 第二款 視譯可能遭遇之難題 16 第二項 逐步口譯 17 第一款 定義 17 第二款 逐步口譯可能遭遇之難題 19 第三項 同步口譯 20 第一款 定義 20 第二款 同步口譯可能遭遇之難題 21 第四項 摘要口譯 21 第一款 摘要口譯之定義及可能遭遇難題 21 第二款 美國摘要口譯運用之演進 22 第三節 刑事訴訟程序通譯之提供及影響 22 第一項 宰制法庭的語言霸權 22 第二項 訴訟程序中通譯提供的必要性 23 第三項 完整通譯的難題 24 第三章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受通譯協助權利之探討 26 第一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6 第一項 歷史概述 26 第二項 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 28 第三項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美國法上的效力 29 第二節 美國法上受通譯協助權利之探討 31 第一項 不通法庭語言者在美國法下的保障 31 第二項 西元1978年之前的法庭通譯 32 第一款 歷史沿革與概述 32 第二款 代表判例 33 第三款 美國法庭通譯法案之醞釀 34 第三項 西元1978年之美國法庭通譯法案(28 U.S.C. 1827) 35 第四項 1988年的法庭通譯法案修正法 36 第五項 代表判例:Jose Medrano GARCIA v.The STATE of Texas 38 第一款 原審背景事實 38 第二款 被告聲請上訴被駁回 40 第三款 被告訴請上訴法院作自由裁定複審 41 第四款 Garcia一案所衍生之爭點 43 第五款 小結 48 第六項 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中通譯之角色 48 第一款 逮捕 49 第二款 訊問 50 第三款 第一次露面 50 第四款 預審請求與進度討論會議 52 第五款 審判 52 第六款 判決後之程序 53 第七款 上訴 53 第八款 多位被告的特殊情況 54 第九款 其他法律情境 55 第十款 少年法庭 55 第七項 小結 56 第四章 我國現行法之分析 58 第一節 現行法之相關規定 58 第一項 憲法層次之討論 58 第一款 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規定 58 第二款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規定 59 第二項 於刑事訴訟程序可適用法庭通譯之法規範 60 第一款 法院組織法 60 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 61 第三款 其他法規範及作業準則 61 第二節 法庭通譯在我國實務上之運作 64 第一項 法庭使用之語言 64 第二項 使用法庭通譯之對象 64 第一款 語言能力完全欠缺 65 第二款 語言能力部分欠缺之判斷基準 65 第三款 聾啞人士之判定標準 68 第四款 程序主導者之決定權 68 第五款 通譯協助範圍 69 第三項 擔任法庭通譯之資格 70 第一款 依照法院組織法所設置之通譯 71 第二款 特約通譯 72 第三款 臨時通譯 75 第四款 合意選任通譯 76 第五款 手語通譯 76 第六款 實務目前使用法庭通譯之相關問題 76 第四項 通譯費用非由被告負擔 78 第五項 法庭通譯準用鑑定章節 79 第三節 未使用通譯及使用通譯有瑕疵 80 第一項 未使用通譯 80 第一款 事實審法院見解 80 第二款 最高法院見解 81 第三款 小結 82 第二項 通譯未具結 83 第一款 肯定說 83 第二款 否定說 83 第三款 小結 84 第三項 通譯未準確翻譯 84 第四項 通譯請求權之使用及捨棄 85 第一款 多名被告使用通譯 85 第二款 通譯請求權得否被拋棄? 86 第五項 再審之特別救濟途徑之提起 88 第一款 通譯已經證明為虛偽或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 88 第二款 發現確實新證據 88 第五章 結論 90 第一節 通譯於當前實務運用上所面臨之困境 90 第一項 通譯之使用被視為程序上之工具而非被告權利 90 第二項 被告為程序主體保障做出發點 91 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99條違反國際公約規定 91 第二節 就現行通譯制度之建議 92 第一項 通譯協助為被告權利而非訴訟進行工具 93 第二項 刑事訴訴法第99條規定「得」修改為「應」 93 第三項 通譯適用之程序及範圍 93 第四項 建立完善的通譯認證標準及制度 94 第三節 未來展望 94 | zh_TW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96510501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通譯協助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美國法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受通譯協助權利-以美國法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The right of criminal defendants to recei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 focusing on American law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國內文獻 (一) 書籍 1.楊承淑(2000),《口譯教學研究理論與實踐》,台北:輔仁大學出版社。 2.盧丹懷(2000),〈語言符號理論與翻譯〉,《翻譯再思-可譯與不可譯之間》,台北: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3.孫素敏(2005),〈口譯的形式、技巧與學習困難〉,《西語翻譯學研究:西語翻譯學研討會論文集》,台北:中央圖書出版社。 4.劉建(2005),〈區別性意義與翻譯中的文化轉移〉,《西語翻譯學研究:西語翻譯學研討會論文集》,台北:中央圖書出版社。 5.Peter Newmark著,賴慈芸譯(2005),《翻譯教程 翻譯的原則與方法》,台北: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6.林鈺雄(2007),《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7.林鈺雄(2007),《刑事訴訟法下冊》,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8.吳錫德(2009),〈法國的語言政策-全球化與多元化的挑戰〉,《翻譯空間》,台北: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9.單德興(2009),〈譯者的角色〉,《翻譯與脈絡》,台北: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二) 文章 1.蔡宗珍(1993),〈基本權主體〉,《月旦法學雜誌》,第46期。 2.洪兆隆(2006),〈從法院實務工作觀察同儕文化之形塑〉,《司法周刊》,第1283期。 (三) 碩博士論文 1.李瑞敏(2003),《論強制處分之同意》,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魯永強(2006),《台灣法庭外語通譯現況調查與檢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碩士論文。 3.張立姍(2010),《入無人之境–司法通譯跨欄的文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4.呂昀叡 (2011),《刑事被告通譯協助權利之探討:以歐洲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二、國外文獻 (一) 書籍 1.Berk-Seligson,The Bilingual Courtroom(1990). 2.Elena M.de Jongh,Foreign Language Interpreters in the Courtroom:The Case for Linguistic and Cultural Proficiency(1991). 3.Roseann Dueñas González & Victoria F.Vásquez & Holly Mikkelson,Fundamentals of Court Interpretation(1991). 4.Elena M.de Jongh,An Introduction To Court Interpreting(1992). 5.Elena M.de Jongh,AN INTRODUCTION TO COURT INTERPRETING:THEORY & PRACTICE(1992). 6.Alicia B. Edwards,The practice of court interpreting(1995). 7.Holly Mikkelson,Introduction to Court Interpreting(2000). 8.Sandra Beatriz Hale,The Discourse of Court Interpreting(2004). (二) 文章 1.Patricia Walther Griffin, Beyond State v.Diaz:How to Interpret 〞Access to:ustice〝for Non-English Speaking Defendants?,5 Del.L.Rev.n.21(2002). 2.Michael H.Posner & Peter J.Spiro,Adding Teeth to the United States Ratification of the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formity Act of 1993.42 DEPAUL L.REV.(1993). 3.Kristina Ash,U.S. Reservation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redibility Maximization and Global Influence,3 Nw.J.Int`lHum.Rts.(2005). 4.Harold Hongju Koh,On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55 STAN.L.REV (2003) 5.Nkechi Taifa, Codification or Castrati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Eliminate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to the U.S. Criminal Justice System,40 HOW. L.J. (1997) 6.Alicia Pousada,“Interpreting for Language Minorities in the Courts,”in Language and Public Life, ed James E Alatis and G Richard Tucker,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79). 7.Nancy Schweda-Nicholson,“Court Interpreter Training:A Growing Need,in Proceedings of the 1985 Eastern Michigan University Conference on Languages for Business and the Professions, ed Geoffrey M Voght”,Washington,DC:ERIC Microfiche,at (1986). (三) 網路資料 1.Ethnologue,http://www.ethnologue.com/world 2.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immigration.gov.tw/lp.asp?ctNode=29699&C tUnit=16434&BaseDSD=7&mp=1 3.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第145號),http://www.dgbas.gov.tw/qp.asp?CtNode=1481&CtUnit=690&BaseDSD=7 4.呂苡榕,〈外籍漁工在台訴訟 敗在「通譯殺人」〉,《新新聞》,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i=TXT20150211151334O15 5.鄭家捷、戴羽君,理論篇--法庭通譯的功能與定義台灣法庭外語通譯問題,http://www.jr 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771 6.陳宜倩,制度篇--法庭通譯,擺好看的花瓶?,https://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772 7.林渭富,《雞同鴨講:理與力爭—法庭通譯何去何從?》,http://www.jrf.org.tw/articles/563 8.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TBSearch.aspx?Lang=en&TreatyID=8&DocTypeID=11, 9.United Nations A/RES/43/173 General Assembly-principle 14, https://tavaana.org/sites/default/files/A_RES_43_173.pdf 10.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轄區通譯備選人名冊,http://tph.judicial.gov.tw/t/%e8%87%ba%e7%81%a3%e9%ab%98%e7%ad%89%e6%b3%95%e8%b5%b7%e8%bd%84%e5%8d%80%e7%89%b9%e7%b4%84%e9%80%9a%e8%ad%af%e5%90%8d%e5%86%8a-%e5%a4%96%e7%b6%b2.pdf | zh_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