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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換照之審查基準——德國法之啟示
作者 詹鎮榮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許可;特許;有線廣播電視法;換照許可;換照基準;換照請求權;財產權保障;市場進入之管制
Permission to operate cable radio television system;Charter;Cable radio and television act;Renewal permission;Standard of renewal;Right to renewal;Guaranties of property;Regulation of access to market
日期 2008-12
上傳時間 24-四月-2017 14:56:40 (UTC+8)
摘要 根據我國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8條規定,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市場進入,係採許可之高度管制架構。不寧惟是,同法第35條第1項更進一步規定:「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為九年。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經營時,應於營運許可期限滿八年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此等「換照」之結構管制措施,雖屬立法者斟酌有線電視產業特性、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防止危害等公益因素,行使立法形成自由之結果。然因涉及現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否繼續存立於市場之中,對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營業自由與財產權影響甚鉅,應受到基本權保障之拘束,而置於憲法第23條之下予以評價。從規範體系以觀,有線廣播電視法明文區分「發照」與「換照」兩種不同管制措施,在解釋上應有合理理由支持其各有不同之管制目的與作用,始符規範邏輯。較之於擬初次或重新進入市場之申請人,管制機關對於業已取得營運許可之現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主、客觀營運狀況,應掌握有較為詳盡之資料。從而,理論上對其是否續存於市場,應可採行密度較低之管制手段;主管機關在審查現有業者申請換照時,即不宜採行與發照相同嚴苛之程序要件及審查基準。觀之德國邦廣電法之規定,對於換照之審查基準,通常亦僅著重於申請業者在持有營運許可期間有無違法,或嚴重背離營運計畫等主觀上之形式要件而已。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新增之第35條之一第1項,在換照要件之規範上雖已蘊含此等思維,惟遺憾地與發照基準之相似度仍屬偏高,依舊未體察到「換照」與「發照」間所存在管制目的之不同。本文建議於將來修法時,宜儘可能降低主管機關得為實質審查與評價性判斷之要件比例,俾符換照之制度本旨。
關聯 成大法學, 16, 1-40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
dc.creator (作者) 詹鎮榮zh_TW
dc.date (日期) 2008-12
dc.date.accessioned 24-四月-2017 14:56:40 (UTC+8)-
dc.date.available 24-四月-2017 14:56:4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4-四月-2017 14:56:40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09178-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根據我國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8條規定,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市場進入,係採許可之高度管制架構。不寧惟是,同法第35條第1項更進一步規定:「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為九年。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經營時,應於營運許可期限滿八年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此等「換照」之結構管制措施,雖屬立法者斟酌有線電視產業特性、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防止危害等公益因素,行使立法形成自由之結果。然因涉及現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否繼續存立於市場之中,對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營業自由與財產權影響甚鉅,應受到基本權保障之拘束,而置於憲法第23條之下予以評價。從規範體系以觀,有線廣播電視法明文區分「發照」與「換照」兩種不同管制措施,在解釋上應有合理理由支持其各有不同之管制目的與作用,始符規範邏輯。較之於擬初次或重新進入市場之申請人,管制機關對於業已取得營運許可之現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主、客觀營運狀況,應掌握有較為詳盡之資料。從而,理論上對其是否續存於市場,應可採行密度較低之管制手段;主管機關在審查現有業者申請換照時,即不宜採行與發照相同嚴苛之程序要件及審查基準。觀之德國邦廣電法之規定,對於換照之審查基準,通常亦僅著重於申請業者在持有營運許可期間有無違法,或嚴重背離營運計畫等主觀上之形式要件而已。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新增之第35條之一第1項,在換照要件之規範上雖已蘊含此等思維,惟遺憾地與發照基準之相似度仍屬偏高,依舊未體察到「換照」與「發照」間所存在管制目的之不同。本文建議於將來修法時,宜儘可能降低主管機關得為實質審查與評價性判斷之要件比例,俾符換照之制度本旨。
dc.format.extent 195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成大法學, 16, 1-40
dc.subject (關鍵詞)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許可;特許;有線廣播電視法;換照許可;換照基準;換照請求權;財產權保障;市場進入之管制
dc.subject (關鍵詞) Permission to operate cable radio television system;Charter;Cable radio and television act;Renewal permission;Standard of renewal;Right to renewal;Guaranties of property;Regulation of access to market
dc.title (題名) 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換照之審查基準——德國法之啟示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