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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土地利用限制形成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之意義
作者 陳立夫
貢獻者 地政系
關鍵詞 土地利用限制;土地徵收;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公用地役關係
日期 2017-10
上傳時間 25-六月-2018 16:28:48 (UTC+8)
摘要 2017年3月1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 釋字第747號解釋宣告:「需用土地人 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事 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 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 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 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徵收地上權。……。有關機關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 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 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徵收地上權。」
關聯 月旦裁判時報, No.64, pp.17-30
資料類型 article
DOI http://dx.doi.org/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2
dc.contributor 地政系zh_TW
dc.creator (作者) 陳立夫zh_TW
dc.date (日期) 2017-10
dc.date.accessioned 25-六月-2018 16:28:48 (UTC+8)-
dc.date.available 25-六月-2018 16:28:48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5-六月-2018 16:28:48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7991-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2017年3月1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 釋字第747號解釋宣告:「需用土地人 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事 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 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 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 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徵收地上權。……。有關機關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 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 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徵收地上權。」zh_TW
dc.format.extent 127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裁判時報, No.64, pp.17-30zh_TW
dc.subject (關鍵詞) 土地利用限制;土地徵收;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公用地役關係zh_TW
dc.title (題名) 土地利用限制形成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之意義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
dc.identifier.doi (DOI) 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2
dc.doi.uri (DOI) http://dx.doi.org/10.3966/20779836201710006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