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ontributor.advisor | 姜世明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Chiang, Shyh-Ming | en_US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黃嘉苓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Authors) | Huang, Chia-Ling | en_US |
dc.creator (作者) | 黃嘉苓 | zh_TW |
dc.creator (作者) | Huang, Chia-Ling | en_US |
dc.date (日期) | 2018 | en_US |
dc.date.accessioned | 3-Sep-2018 15:53:06 (UTC+8) | - |
dc.date.available | 3-Sep-2018 15:53:06 (UTC+8) | - |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 3-Sep-2018 15:53:06 (UTC+8) | - |
dc.identifier (Other Identifiers) | G1016510051 | en_US |
dc.identifier.uri (URI)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19916 | - |
dc.description (描述) | 碩士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國立政治大學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法律學系 | zh_TW |
dc.description (描述) | 1016510051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 法律存在之目的在於實踐其正義精神。法律係抽象之規範,正義則動態展現於具體個案。「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褔」,在特定情形下,應有承認當事人得事後變更、調整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之必要。情事變更原則作為誠信原則之下位原則,向來認為其作用於民法領域,乃係法院平衡調整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惟此種強調當事人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確保實質締約自由以及追求實體真實正義之動態法律正義概念,亦與當代民事程序法強調當事人程序地位平等及應公平賦予當事人合法聽審權之充足程序保障精神相符。本篇論文欲探討者係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民事程序法領域,所涉及之民事裁判效力變更之相關問題。本文將先介紹情事變更原則之概念源起,分別探討其於德國法及我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發展經過。藉由分析其發展脈絡,分析其適用於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異同與二者之關連性。其次,本文將探討情事變更原則與民事程序法之裁判效力變更之關連性。其於民事訴訟法領域將與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之破除相關;於非訟法領域則涉及非訟程序裁定效力可變更性之容許性問題。2012年家事事件法制定施行後,該法包含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以及基於特定目的予以非訟化之真正爭訟事件。不同事件類型,其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以變更裁判效力之理論依據將有不同,解釋上亦須符合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再次,本文將介紹情事變更原則落實於民事程序法不同領域之具體規定。將分別討論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情事變更判決之訴、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3項之非訟裁定可變更性規定,以及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3項、第84第1項、第2項及第102條等關於家事非訟裁定、家事非訟調解成立及費用給付請求事件之裁定效力變更規定之相關學說爭議。本文亦將藉由整理並分析審判實務對於各該條文之解釋適用情形,探討相關規定之立法得失,並且參考德國法、奧地利法及日本法相關規定之學理及實務見解,提出建議。最後,本文將分析並比較情事變更原則適用於民事程序法之訴訟程序領域、非訟程序領域及家事事件領域之異同,嘗試提出一些建議。期能使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民事程序法領域之運作情形更為明確。 | zh_TW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第一項 研究動機 1第二項 研究目的 1第二節 研究方法 2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3第一項 研究範圍 3第二項 研究架構 3第二章 情事變更原則之基本理論 5第一節 情事變更原則之源起與發展 5第一項 情事變更與情事變更原則之意義 5第二項 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依據 6第三項 情事變更原則之構成要件 9第一款 情事變更之事實 9第二款 發生於法律行為成立後至法律效果消滅前 10第三款 須非當事人為法律行為時可得預見 10第四款 情事變更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 11第五款 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12第四項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效果 13第二節 情事變更原則與法律安定性之相容性 14第三節 情事變更原則於民事程序法之實踐 15第三章 情事變更原則與民事訴訟法裁判效力之關連 17第一節 大陸法系之發展 17第二節 我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立法互動過程 18第三節 情事變更原則與民事裁判效力 20第一項 民事裁判之效力 20第一款 訴訟程序判決之既判力及其修正 20第二款 非訟程序裁定之羈束力爭議 23第二項 民事裁判效力之變更 24第一款 訴訟程序判決既判力之破除制度 24第二款 非訟裁定羈束力之緩和 27第三項 情事變更原則與民事裁判效力變更之互動 27第一款 既判力之推翻--情事變更判決之訴 27第一目 訴訟程序法理 28第二目 情事變更判決之訴之正當性 28第二款 羈束力之緩和--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事由 29第一目 非訟程序之基本法理 30第二目 非訟裁定效力之正當性 33第三目 情事變更原則與非訟裁定效力之變更 36第四項 情事變更原則與家事事件裁判之互動 36第一款 家事事件之多元化法理特色 36第一目 德國家事事件之法理發展 37第二目 我國家事事件之多元化法理 38第三目 我國家事事件之分類及程序法理適用爭議 39第二款 我國家事程序基本原則之具體規定 42第一目 家事訴訟程序 42第二目 家事非訟程序 43第三目 個別事件類型之法理適用爭議問題 44第四目 程序轉化機制爭議 45第三款 家事事件基本原則與裁判效力之關連 45第四款 情事變更原則與家事事件裁判效力之互動 46第四章 情事變更原則於民事裁判效力之作用 47第一節 民事程序法裁判效力之具體規定 47第一項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立法與評析 47第一款 學理爭議 47第二款 外國立法例 50第三款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要件 52第一目 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 53第二目 情事變更 54第三目 依其情形顯失公平 54第四目 最後救濟程序 55第五目 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55第四款 其他學理爭議 55第五款 本文見解 56第二項 實務運作分析 58第一款 「情事變更判決之訴」抑或「變更判決之訴」 58第二款 審判實務之現況分析 59第三款 最高法院之適用情形 61第一目 以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要件進行審理 61第二目 併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67第三目 誤用舊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及指摘誤用者 68第三項 本文見解 69第二節 非訟程序裁定效力之具體規定 70第一項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之修法與評析 70第一款 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之要件 71第二款 舊法時代之適用情形 72第三款 非訟程序裁定羈束力緩和之具體規範 75第四款 學理爭議 78第二項 實務運作分析 79第一款 自始不當裁定之變更 79第二款 因情事變更之裁定變更 80第三節 家事程序裁判效力之具體規定 81第一項 家事訴訟程序判決效力及其變更 82第一款 家事法之特殊判決效力規定 82第一目 對世效 83第二目 失權效 84第二款 家事訴訟裁判之既判力破除 85第三款 實務運作分析 86第二項 一般家事非訟裁定效力 87第一款 家事非訟程序裁定之可變更性 87第一目 不當裁定之羈束力變更 89第二目 因情事變更之羈束力緩和 90第三目 本文見解 90第二款 實務運作分析 91第一目 監護宣告事件 91第二目 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親權人)改定 92第三目 親屬間扶養義務 93第四目 遺產繼承 93第三款 小結 94第三項 家事調解程序與情事變更原則 94第一款 家事調解成立之效力及變更 94第二款 家事調解裁定 96第一目 家事調解程序裁定之效力 97第二目 家事調解裁定效力變更 98第三款 實務運作分析 98第四款 本文見解 101第四節 真正爭訟事件裁定效力與情事變更 102第一項 真正爭訟事件之擴大化趨勢 102第一款 真正爭訟事件之雙面性 103第二款 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界限與評估 103第三款 本文見解 106第二項 真正爭訟事件之裁定效力 107第一款 消債條例第三十六條之「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之意義 108第二款 既判力承認之學理爭議 111第三款 實務見解 113第三項 非訟事件法之真正爭訟事件裁定效力之變更 114第一款 立法建議 115第一目 構成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及其問題 115第二目 法律效果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117第三目 非訟事件法訂定明文規範 117第二款 本文見解 118第四項 本質上家事訴訟事件之裁定效力變更 118第一款 家事事件法第一○二條之立法評析 119第二款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定性之爭議 120第一目 費用裁判酌給請求事件與費用協議履行事件 120第二目 過去代墊費用或將來扶養費用之請求 124第三目 本文見解 128第五節 情事變更原則於民事程序之適用領域與界限 131第一項 家事裁判之間 131第二項 一般非訟裁定與一般家事非訟裁定 133第三項 民事訴訟程序判決與真正爭訟事件之裁定 133第四項 民事程序判決與家事訴訟程序判決 135第五項 訴訟程序判決與非訟程序裁定 136第六項 小結 140第五章 比較法上之借鏡 142第一節 原判決「顯失公平」與「重大顯著」變更 142第一項 超過一定數額比例之變化 143第一款 德國法之「重大性」判斷 143第二款 日本法之重大顯著性 145第二項 其他判斷標準 145第三項 我國學說見解 146第四項 本文見解 147第一款 量變或質變 148第二款 公益性 149第五項 小結 149第二節 德國家事非訟裁定可變更性之發展 150第一項 德國新法之特色 151第二項 家事非訟裁定可變更性之限縮 152第三節 法院職權變更或撤銷非訟裁定之評估 153第一項 立法例之參考 153第一款 德國家事暨非訟程序法 153第一目 德國家事曁非訟事件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之意義 153第二目 法院職權發動程序規定之弱化 154第二款 奧地利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 154第二項 我國學理爭議 155第三項 本文見解 156第六章 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實務之特殊問題與分析 157第一節 情事變更原則之「顯失公平」要件解釋 157第一項 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調整事件 157第一款 公告地價之變更幅度比例 157第二款 前後請求之時間間距及變更持續期間 159第二項 涉及專業領域事件 160第三項 其他事件 162第一款 金額多寡 162第二款 出賣人死亡之稅賦負擔 163第三款 預見可能性 164第四款 適用法規修正 166第五款 嗣後不能之給付標的 168第四項 小結 169第二節 非訟裁定職權變更之規範實效性 172第一項 實務判決案量統計 172第二項 裁定內容分析與評估 173第一款 裁判費用核定不當之職權撤銷或變更 173第二款 駁回聲請支付命令裁定之撤銷 174第三款 撤銷原核准之本票裁定 174第四款 類推適用非訟法第四十條 174第五款 小結 175第三節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家事裁判之特殊性 176第一項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要求 176第二項 變更非可得預見之強調 178第三項 情事變更之存否及顯著性之強烈要求 180第四項 可歸責性之要求 182第五項 小結 183第七章 結論 185參考文獻 187 | zh_TW |
dc.format.extent | 4817034 bytes | - |
dc.format.mimetype | application/pdf | - |
dc.source.uri (資料來源) |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1016510051 | en_US |
dc.subject (關鍵詞) | 情事變更原則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情事變更判決之訴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既判力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羈束力 | zh_TW |
dc.subject (關鍵詞) | 顯失公平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民事程序中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以民事裁判效力變更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題名) | A Study on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in Civil Procedure -Based on the Changes of the Effects of the Civil Judgment | en_US |
dc.type (資料類型) | thesis | en_US |
dc.relation.reference (參考文獻) | 一、專書1.邱聯恭,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自版,2010。2.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自版,1997年8月。3.邱聯恭,程序利益保護論,元照,2005年4月。4.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上),瑞興,1994。5.林秀雄,親屬法講義,元照,2013年2月。6.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七),元照,2010年12月。7.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九),元照,2013年6月。8.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冊),十一版,自版,2016年9月。9.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冊),修訂四版,新學林,2015年8月。10.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冊),修訂五版,新學林,2018年2月。11.姜世明,家事事件法論,修訂四版,元照,2016年8月。12.姜世明,非訟事件法新論,修訂三版,2018年2月。13.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基礎論,修訂十版,元照,2017年10月14.姜世明,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元照,2009年3月。15.郝振江、趙秀舉 譯,德日家事事件與非訟事件程序法典,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16.許士宦,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新學林,2006年2月。17.陳洸岳,德日民事法上「情事變更原則」之比較與啟發,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中),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學林文化,2004。18.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法論,修訂十三版,三民,2017年9月。19.陳榮宗、林慶苗著,民事訴訟法(中),修訂八版,三民,2014年3月。20.黃國昌,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元照,2010年1月。21.黃國昌,民事訴訟法教室Ⅰ,元照,2010年9月。22.黃國昌、劉明生、陳啟垂、林誠二、姚志明、吳明軒,確定判決與情事變更原則,元照,2016年7月。23.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2006年11月。24.彭鳳至,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學說之比較,五南,1986年1月。25.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自版,2012年8月。26.魏大喨,民事訴訟法,三民,2015年7月。27.魏大喨,情事變更判決之訴,融整法學的經驗與見證—邱聰智、張昌邦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2006年9月。二、期刊論文1.呂太郎,離婚事件附帶請求扶養費之若干實務問題,法學叢刊,2010年4月,頁179-216。2.呂太郎,家事事件法若干解釋上問題,法學叢刊,第227期,2012年7月,頁197-247。3.沈冠伶,變更判決之訴,月旦法學教室,第6期,2003年4月,頁14-15。4.沈冠伶,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紛爭類型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觀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5卷第4期,2006年7月,頁105-160。5.沈冠伶,家事非訟之裁定效力(一):裁定之生效及可變更性,月旦法學教室,135期,2014年1月,頁39-53。6.沈冠伶,家事非訟之裁定效力(二):既判力之有無,月旦法學教室,第136期,2014年2月,頁39-54。7.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第一講,月旦法學教室,第118期,2012年8月,頁56-81。8.沈冠伶,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19期,2012年9月,頁54-75。9.沈冠伶,家事非訟程序之關係人,月旦法學教室,第124期,2013年2月,頁39-51。10.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萬國法律,第126期,2002年12月,頁16-25。11.林秀雄,扶養之方法與扶養費給付之方法—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23期,2013年10月,頁5-11。12.周伯峰,論交易基礎障礙理論─兼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收錄於 姜世明、許政賢編,兩岸民事法學會通之道,2015年6月,頁263-306。13.吳從周,變更判決之訴--著重觀察民訴法第397條與民法第227條之2在性質上之對應,法學叢刊,第61卷第2期,2016年4月,頁153-230。14.吳明軒,試論家事事件法之得失(上),月旦法學雜誌,第205期,2012年6月,頁83-134。15.姜世明,論合法聽審權-以在民事程序法之實踐為中心,法學叢刊,第 47 卷 第 4 期,2002年10月,頁15-41。16.姜世明,非訟程序之終結及救濟(上),台灣法學雜誌,第154期,2010年6月,頁25-33。17.姜世明,評三則關於家事事件法之高院101年座談會研究意見,台灣法學雜誌,第227期,2013年7月,頁51-64。18.姜世明,家事事件法理適用論,月旦法學雜,第206期,2017年7月,頁150-176。19.邱聯恭,家事事件法之解釋、適用應依循之基本方針與審理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209期,2012年10月,頁224-244。20.邱聯恭,既判力相對性原則之絕對性及對世效之相對效力化,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2012年12月。21.邱聯恭,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民事訴法研究基金會,1990年10月再版,頁427-512。22.陳榮宗,法院裁定有無既判力,第25卷第3期,1980年9月,頁116-125。23.許政賢,程序法理交錯運用的迷思與反思──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2014年10月,頁25-26。24.許士宦,非訟事件法修正後程序保障之新課題--以擔保物拍賣及本票執行事件之非訟化審理與訴訟化審理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25期,2005年10月,頁228-251。25.許士宦,變更判決之訴,月旦法學雜誌,第228期,2014年5月,頁5-25。26.許士宦,間接強制金之裁定及執行—家事債務履行確保方法之一(一),月旦法學教室,第125期,2013年3月,頁42-54。27.許士宦,間接強制金之裁定及執行(二)-家事債務履行確保方法之一,月旦法學教室,126期,頁53-61。28.許士宦,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一),月旦法學教室,第120期,2012年10月,頁53-65。29.許士宦,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21期,2012年11月,頁42-56。30.許澍林,論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費用(養育費)與扶養,台灣法學雜誌,2004年6月,第 59 期,頁3-16。31.許澍林,未成年子女扶養事件法院處理實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01期,2003年10月,頁178-190。32.楊熾光,家事事件法簡介(上)--並以扶養費事件看家事事件程序與實質之演進,台灣法學,第224期,2013年5月,頁1-25。33.楊熾光,家事事件法簡介(下)──並以扶養費事件看家事事件程序與實質之演進,第225期,台灣法學雜誌 ,2013年6月,頁6-30。34.楊淑玲,家事案件上婦女或兒童的法律權益保護,法律扶助,第37期,2012年8月,頁23-28。35.劉初枝,論非訟程序之原則—以西德非訟事件法為例,輔仁法學第3期,1984年1月,頁327-350。36.鄧學仁,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兼評民法第 1055 條之 1 之修正,台灣法學雜誌,第238期,2013,頁1-10。37.魏大喨,情事變更判決之訴,月旦法學教室,第55期,2007年5月,頁10-11。38.魏大喨,新非訟事件法總則問題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23期,2005年8月,頁263-287。39.魏大喨,家事事件之範圍及類屬—以裁量及對審為中心,台灣法學,第224期,2013年5月,頁113-133。40.魏大喨,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附帶請求,月旦法學雜誌,第68期,2001年1月,頁136-152。三、學位論文1. 高子絜,衡平仲裁制度之實踐與類型的分析 ——以情事變更原則為研究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8年。四、外國文獻(一)專論1.藤田廣美,解析民事訴訟,東京大學,2013年5月。2.長谷部由起子,民事訴訟法 新版,岩波,2017年2月。3.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弘文堂,2011。五、網站資料1.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2. beck-onlinehttps://beck-online.beck.de/Home | zh_TW |
dc.identifier.doi (DOI) | 10.6814/THE.NCCU.LAW.024.2018.F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