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產出-期刊論文

文章檢視/開啟

書目匯出

Google ScholarTM

政大圖書館

引文資訊

TAIR相關學術產出

題名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之適用──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八號民事判決
作者 姜世明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舉證責任分配; 印章真假; 無權使用; 不當得利; 一般分配原則
日期 2010-06
上傳時間 26-十二月-2018 16:22:15 (UTC+8)
摘要 印鑑章原則上應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委託他人保管使用或被盜蓋為例外,甲以次五人是否應就A非自己用印,實係乙盜蓋之例外事實負舉證責任?又銀行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依法不須由存款戶自己親自填寫,依一般社會經驗由他人代為填寫者比比皆是,況領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並非以印章為唯一憑證,尚須存款戶之銀行存摺始足領取,故無法僅因由非存款戶自己填寫銀行儲蓄存款憑條,即認向銀行領款者並非存款戶本人領取。乙於上開滙款時,由其以A名義填寫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已為其所自認,該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上所蓋A印章復屬真正,是否可認為無法否認A存於該銀行帳戶之七百五十一萬元,非由A親自或委由乙領取?對於乙主張A生前贈與該存款之事,是否應由乙先行舉證?
關聯 月旦裁判時報, No.3, pp.47-53.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法律系zh_Tw
dc.creator (作者) 姜世明zh_TW
dc.date (日期) 2010-06
dc.date.accessioned 26-十二月-2018 16:22:15 (UTC+8)-
dc.date.available 26-十二月-2018 16:22:15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26-十二月-2018 16:22:15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1547-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印鑑章原則上應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委託他人保管使用或被盜蓋為例外,甲以次五人是否應就A非自己用印,實係乙盜蓋之例外事實負舉證責任?又銀行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依法不須由存款戶自己親自填寫,依一般社會經驗由他人代為填寫者比比皆是,況領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並非以印章為唯一憑證,尚須存款戶之銀行存摺始足領取,故無法僅因由非存款戶自己填寫銀行儲蓄存款憑條,即認向銀行領款者並非存款戶本人領取。乙於上開滙款時,由其以A名義填寫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已為其所自認,該取款憑條上存戶簽章上所蓋A印章復屬真正,是否可認為無法否認A存於該銀行帳戶之七百五十一萬元,非由A親自或委由乙領取?對於乙主張A生前贈與該存款之事,是否應由乙先行舉證?zh_TW
dc.format.extent 109 bytes-
dc.format.mimetype text/html-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裁判時報, No.3, pp.47-53.
dc.subject (關鍵詞) 舉證責任分配; 印章真假; 無權使用; 不當得利; 一般分配原則zh_TW
dc.title (題名)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之適用──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四○八號民事判決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