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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戰後中華民國對日漁業協定的開展(1952-1972)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eement of Fishery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after World War II (1952-1972)
作者 陳冠任
Chen, Kuan-Jen
貢獻者 政大史粹
關鍵詞 漁權;中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日中漁業協定;華日關係;日中關係
Fishery Right ;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 The Agreement of Fishery between Jap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apan an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日期 2010-12
上傳時間 10-Sep-2019 10:05:30 (UTC+8)
摘要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結束了華日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在該約中規定,華日兩國應當迅速商訂商務、航運、航空等協議。其中漁權爭議長期以來存於華日兩國之間,兩國皆希望透過《中日和約》解決此一爭議,故該約第九條即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暨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兩國希冀能在《中日和約》的基礎之上簽訂漁業協定。華日兩國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後,將透過漁業協定的方式,共同開發以及保護海洋資源,藉此解決自1920年代起長期懸而未決的華日漁業爭議。雖然華日兩國試圖在1952年8月1日至8月8日期間展開漁業交涉,但華日雙方的立足點互異,國府只希望透過與日本簽訂漁業協議,藉機學習日本的漁業技術;然而就日本政府的立場而言,其簽訂漁業協定最大的目的在於合法使用中國大陸沿海附近的漁場,使得過去頻遭國府、中共甚至是蘇聯拘捕漁船之事不再發生。雖然華日間有協議小規模的鯖釣漁業合作,但在華日雙方立足點不一的情況之下,使得華日漁業協議破裂,日本進而轉向尋求與中共進行接觸。在吉田茂「政經分離」的外交原則以及中共亟欲拓展對外關係的條件之下,日中雙方於1955年簽訂了《日本國之日中漁業協議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漁業協會有關黃海東海漁業協定》。日本在協定中獲得了其最想得到中國沿海漁場使用權,而中共亦藉機拓展了對外關係,雙方可謂相得益彰。雖然日中兩國於1958年因「長崎扯旗事件」交惡,而中華民國與日本也於此時再度展開漁業交涉,但雙方又因立足點互異致使交涉失敗。1963年,日中關係在池田勇人的「經濟外交」政策之下開始好轉,日中雙方遂於是年底簽訂了第二次《日中漁業協定》,此一協定延續至1972年日中建交。象徵國家權利之一的漁業權在華日尚有邦交之時都未能談成,更遑論1972年日中建交之後。在日本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的情況之下,華日間的漁業交涉徹底關上大門。
關聯 政大史粹, 19, 149-206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ontributor 政大史粹
dc.creator (作者) 陳冠任
dc.creator (作者) Chen, Kuan-Jen
dc.date (日期) 2010-12
dc.date.accessioned 10-Sep-2019 10:05:30 (UTC+8)-
dc.date.available 10-Sep-2019 10:05:30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0-Sep-2019 10:05:30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26131-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結束了華日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在該約中規定,華日兩國應當迅速商訂商務、航運、航空等協議。其中漁權爭議長期以來存於華日兩國之間,兩國皆希望透過《中日和約》解決此一爭議,故該約第九條即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暨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兩國希冀能在《中日和約》的基礎之上簽訂漁業協定。華日兩國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後,將透過漁業協定的方式,共同開發以及保護海洋資源,藉此解決自1920年代起長期懸而未決的華日漁業爭議。雖然華日兩國試圖在1952年8月1日至8月8日期間展開漁業交涉,但華日雙方的立足點互異,國府只希望透過與日本簽訂漁業協議,藉機學習日本的漁業技術;然而就日本政府的立場而言,其簽訂漁業協定最大的目的在於合法使用中國大陸沿海附近的漁場,使得過去頻遭國府、中共甚至是蘇聯拘捕漁船之事不再發生。雖然華日間有協議小規模的鯖釣漁業合作,但在華日雙方立足點不一的情況之下,使得華日漁業協議破裂,日本進而轉向尋求與中共進行接觸。在吉田茂「政經分離」的外交原則以及中共亟欲拓展對外關係的條件之下,日中雙方於1955年簽訂了《日本國之日中漁業協議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漁業協會有關黃海東海漁業協定》。日本在協定中獲得了其最想得到中國沿海漁場使用權,而中共亦藉機拓展了對外關係,雙方可謂相得益彰。雖然日中兩國於1958年因「長崎扯旗事件」交惡,而中華民國與日本也於此時再度展開漁業交涉,但雙方又因立足點互異致使交涉失敗。1963年,日中關係在池田勇人的「經濟外交」政策之下開始好轉,日中雙方遂於是年底簽訂了第二次《日中漁業協定》,此一協定延續至1972年日中建交。象徵國家權利之一的漁業權在華日尚有邦交之時都未能談成,更遑論1972年日中建交之後。在日本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的情況之下,華日間的漁業交涉徹底關上大門。
dc.format.extent 3715810 bytes-
dc.format.mimetype application/pdf-
dc.relation (關聯) 政大史粹, 19, 149-206
dc.subject (關鍵詞) 漁權;中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日中漁業協定;華日關係;日中關係
dc.subject (關鍵詞) Fishery Right ;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 The Agreement of Fishery between Jap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apan an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c.title (題名) 戰後中華民國對日漁業協定的開展(1952-1972)
dc.title (題名)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eement of Fishery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after World War II (1952-1972)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