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產出-期刊論文

文章檢視/開啟

書目匯出

Google ScholarTM

政大圖書館

引文資訊

TAIR相關學術產出

題名 我的秘密花園—刑法第三一五條
作者 李聖傑
日期 2006-01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3:52:54 (UTC+8)
摘要 刑法第三一五條所保護的法益,在一九九七年修法後有些微的變動。早期有學者認為該條所規範的行為是屬於妨害書信秘密的行為,其保護法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然而修法之後本條在構成要件之行為客體除了增列「圖畫」之外,也藉由刑法第二二條第一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之準文書概念的立法解釋,擴大了行為的可罰性範疇。本罪的保護法益因此從書信秘密轉變為個人表現在文件之思想空間的安心領域的保護,有學者並且強調本罪在六法全書不宜再以妨害書信秘密罪作為標示,而應該改稱妨害文件秘密罪,以符合修法後保護法益的變動。
關聯 月旦法學教室,48,20-21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reator (作者) 李聖傑zh_TW
dc.date (日期) 2006-01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2-十二月-2008 13:52:54 (UTC+8)-
dc.date.available 12-十二月-2008 13:52:54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3:52:54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642-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刑法第三一五條所保護的法益,在一九九七年修法後有些微的變動。早期有學者認為該條所規範的行為是屬於妨害書信秘密的行為,其保護法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然而修法之後本條在構成要件之行為客體除了增列「圖畫」之外,也藉由刑法第二二條第一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之準文書概念的立法解釋,擴大了行為的可罰性範疇。本罪的保護法益因此從書信秘密轉變為個人表現在文件之思想空間的安心領域的保護,有學者並且強調本罪在六法全書不宜再以妨害書信秘密罪作為標示,而應該改稱妨害文件秘密罪,以符合修法後保護法益的變動。-
dc.format application/en_US
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 en-US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法學教室,48,20-21en_US
dc.title (題名) 我的秘密花園—刑法第三一五條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