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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法之修正(下)
作者 林秀雄
日期 2004-03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3:55:17 (UTC+8)
摘要 "二一年婚姻法關於協議離婚之相關規定,仍然保留一九八年婚姻法之立法精神,惟於二三年十月一日正式實施之婚姻登記條例,關於離婚登記之部分卻有相當進步之改革,例如:一、街道辦事處不再是人民辦理離婚登記之機關;二、於辦理離婚登記時,亦不必提交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之介紹信;三、將原來離婚登記在一個月內辦理,改為當場拿到離婚證,充分體現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一個月之審查期間乃作為雙方當事人之考慮期間,使其於此期間重新檢討不合之原因,以免因一時衝動而造成倉促離婚之不幸結果。因此,縮短發給離婚證之期間,不無助長輕率離婚之疑慮。"
關聯 月旦法學雜誌,106,209-224
資料類型 article
dc.creator (作者) 林秀雄zh_TW
dc.date (日期) 2004-03en_US
dc.date.accessioned 12-十二月-2008 13:55:17 (UTC+8)-
dc.date.available 12-十二月-2008 13:55:17 (UTC+8)-
dc.date.issued (上傳時間) 12-十二月-2008 13:55:17 (UTC+8)-
dc.identifier.uri (URI)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13679-
dc.description.abstract (摘要) "二一年婚姻法關於協議離婚之相關規定,仍然保留一九八年婚姻法之立法精神,惟於二三年十月一日正式實施之婚姻登記條例,關於離婚登記之部分卻有相當進步之改革,例如:一、街道辦事處不再是人民辦理離婚登記之機關;二、於辦理離婚登記時,亦不必提交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之介紹信;三、將原來離婚登記在一個月內辦理,改為當場拿到離婚證,充分體現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一個月之審查期間乃作為雙方當事人之考慮期間,使其於此期間重新檢討不合之原因,以免因一時衝動而造成倉促離婚之不幸結果。因此,縮短發給離婚證之期間,不無助長輕率離婚之疑慮。"-
dc.format application/en_US
dc.language zh-TWen_US
dc.language en-USen_US
dc.language.iso en_US-
dc.relation (關聯) 月旦法學雜誌,106,209-224en_US
dc.title (題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法之修正(下)zh_TW
dc.type (資料類型) articleen